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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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经过几年试点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日益凸显。实践经验表明,构建繁简分流、区分对待的多层次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规律,也有利于满足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虽已被纳入规范文本,但相关法律条款笼统模糊,制度运行效果不甚理想,制度适用价值并未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本文从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入手,对其规范依据、现实基础、实践运行状况和困境作出了系统的分析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机制提出了完善的基本思路和具体建议。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该部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述:(1)有利于规范侦查活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2)有利于防止制度激励功能的异化;(3)及时有效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提高侦查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第二部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依据和现实基础。该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对适用之立法依据作出解读,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依据以及司法解释依据。第二,对适用之政策支撑作出阐述,从政策内核转化及程序效益理论依据等方面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对适用之现实基础作出分析,从高认罪率、非羁押诉讼以及侦查模式等方面进行阐释。第四,对部分“反对论”进行了必要的回应。第三部分: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观察。该部分内容涉及三方面:第一,主要介绍了侦查阶段制度适用概况。第二,介绍侦查阶段制度适用取得的初步成效。第三,分析指出了侦查阶段制度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适用力度不足,适用案件总量过少,侦查机关适用内驱动力不足,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较少,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实体从宽地位和幅度不明确,侦查机关实体从宽承诺缺乏稳定性,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不足等。第四部分: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机制的完善。该部分提出了完善的基本思路和初步建议,主要有:(1)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2)提高侦查机关适用动力和积极性,如逐步正确树立刑法谦抑性、轻刑化、非犯罪化处理等现代刑罚观念,对侦查机关内部关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考核指标作出改革,改变现有强迫性取供机制,让侦查机关从制度适用中受益;(3)完善程序从宽规定和程序从简机制,如确立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规定,立法上确立“刑拘直诉”制度,保证非羁押适用的稳定性;(4)构建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案件转处机制,扩大撤销案件的范围;(5)加强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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