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审限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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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限制度是我国法院在面对司法效率性问题下的产物,也是一项以防止诉讼迟延为目的的民事诉讼程序管理制度。审限规定以要求法官在一定期限内结案的方式来防止法院迟延裁判,进而实现防止诉讼迟延的制度目的。在我国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转向当事人主义的过程中,审限制度逐渐暴露出其存在的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审理期限在立法上体系化以及合理性不足,实践中基于法院本位所形成的审限管理又催生出法官的失范行为由此侵害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这加剧了审限制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矛盾,进一步阻碍了其在防止诉讼迟延中的作用发挥。基于对民事审限制度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审限制度防止诉讼迟延的目的及其程序管理制度的定位出发对就域外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迟延预防机制以及程序时间管理制度进行比较法考察。从中发现我国审限制度在目标的实现路径上存在着法理方向偏离、作用机制错位以及制度运行规则粗疏等问题成因,并得到改革我国民事审限制度应从审理期限的作用机制构建和程序管理制度运行规则两个方面进行的启示。完善我国民事审限制度需要回归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目标,遵循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分别对当事人和法院课以诉讼促进义务。在审限制度的作用机制中以当事人逾期失权替代法院内部审限监管,同时完善法院的释明义务和当事人的异议权;在具体的制度规则设计上引入计划审理制度,并从立法上进行相应的完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考察。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法律规范主要由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审理期限的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搭建起了民事审限的基本制度框架,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形成了民事审限制度的具体运作内容。民事审限制度中的法定统一审限在实践中遭遇到运行困境,难以普遍适用于个案审判。为克服审限制度固有缺陷而补充设置的审限扣除、变更等操作手段使得审限制度在运作中逐渐发生了异化,审限制度防止法院迟延裁判的作用在实践中被逐渐架空。由此催生出的法官失范行为给当事人诉讼权利造成了侵害,暴露出审限制度在运作中缺乏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弊端。第二本部分为民事审限制度的法理分析。民事审限制度是一项以防止诉讼迟延为目的的程序管理制度。其以当事人和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作为规范对象,通过预设审理期限并对诉讼主体逾期行为进行制裁来形成对当事人和法院的督促,从而确保程序迅速进行。民事审限制度以对程序进行中时间要素管理为主轴,以法定审限的确定及其变动作为制度运行的主要内容,是一项针对程序时间的管理制度。同时以诉讼程序的效率价值、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和当事人与法院的诉讼促进义务作为其制度构建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为比较法视野下的程序管理制度。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程序管理制度及其在诉讼迟延防治经验的考察,明确治理诉讼迟延应当从实现诉讼促进的角度进行思考并从当事人和法院双方行为着手,以强化当事人程序参与和程序保障的实效性为主轴来构建起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的协同关系,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及时、有序推进。在改革我国民事审限制度方面得到应从当事人和法院的行为着手构建起体系化的诉讼促进机制和设置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程序管理制度这两点启示。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审限制度的完善。通过对当事人的失权制裁、法院释明义务的负担和赋予当事人异议权以构建起民事审限的作用机制,以此发挥审理期限在防止诉讼迟延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以计划审理制度替代原有法定审限,通过确立计划审理原则和审理计划方式来替代我国原有民事审限制度的运行规则,从而形成对程序时间的合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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