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刑罚观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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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现代社会的分裂问题为导向,以刑罚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在《法哲学原理》中刑罚的具体规定,追溯黑格尔独特性刑罚观的思想来源,探索黑格尔刑罚观的思维结构,为解决分裂问题提供思想资源。黑格尔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扬弃,是恢复已被犯罪意志所否定了的普遍性的恢复。当然,这种恢复不能只看作是对法的普遍意志的恢复,同时应被看作是对犯罪者自身意志的恢复。因为对犯罪者施以刑罚的法律背后的意志,正是犯罪者自己的意志。犯罪者接受刑罚,不是接受一个异己的普遍性法律的意志,而是接受自己意志所立的法。黑格尔刑罚观的核心概念自由意志源于他的自我意识精神哲学。黑格尔继承了康德、费希特和谢林力图构建统一体系理论的学术使命,并在吸收上述学者思想的基础上发展出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精神哲学。苦恼意识是黑格尔区别于费希特自我意识哲学的关键,也是理解黑格尔刑罚观统一性原则的关键之处。苦恼意识不仅是意识到自身是分裂着的矛盾着的痛苦意识,还是意识到自身统一性的那种意识。苦恼意识正是以自身统一性为前提,才会为自身分裂状态而痛苦。黑格尔对生命统一性的认识则要追溯到早期他对犹太民族和基督教精神的思考之中。在犹太民族和基督教的命运那里,自我意识要么对爱漠不关心,要么投身于普遍但抽象的爱。黑格尔认为,真正的爱是兼有对个体性原则的爱和对普遍性原则的生命之爱。正因有了这样的生命之爱,苦恼,才有了逻辑展开的前提。在黑格尔看来,来源就是组成部分。所以黑格尔刑罚观,是以二重构造为分析方法,以生命之爱的神秘主义为内核,以苦恼意识为核心的精神哲学为外核而成的一种特殊刑罚观。这种对立统一的独特刑罚观就是宗教-哲学-客观物的三位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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