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安全维护视角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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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以来,我国大力改革了商事登记制度,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从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大量的前置行政审批,同时推行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但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给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带来了极大挑战,因此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企业的经营资质达标,企业信用信息得到充分披露,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从而实现“宽进”之下的“严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环节,给企业的信用信息披露提供了有效的公共服务平台,显著降低了交易相对人的商业风险。但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目前发展时间尚短,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产生了一定的阻碍。本文旨在分析现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对交易安全维护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并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途径。本文除“导论”与“结语”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交易安全维护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之间的关系。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的常见途径,进而引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对交易安全是如何维护的,并具体分析了企业的信用要素,以及它们如何影响企业的信用评价。第二部分: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即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主,其他行政机关建立的特定信息公示平台为辅的信息披露机制。随后运用数据分析,对近几年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成就进行了展示。第三部分: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对交易安全维护的不足。第三部分指出了现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对交易安全维护还存在哪些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第一,强制公示信息范围较窄,不能提供给交易相对人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企业信用;第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适用范围较窄,导致失信企业的信用评价错位;第三,公示信息真实性审查欠缺,并且未将抽查情况和结果列入强制公示信息;第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纠纷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发生纠纷后可能发生无法可依的情形。第四部分:交易安全维护视角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第四部分首先分析了在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中应当怎样平衡价值上的冲突,随后以上述平衡关系作为完善的原则,对第三部分指出的不足之处,一一提出了完善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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