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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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刑事责任是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重要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罪均以行为人主观故意为要件,故意的认定中又以行为人明知为前提。然而,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所固有的客体秘密性以及犯罪方式的隐蔽性,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对于该问题,我国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不多,且未明确推定规则的适用,理论界研究也尚不够深入和系统。本文以实践中所遇难题为导向,借鉴其他犯罪中主观认定的考量因素,以民、刑中推定明知的相关理论为基础,提出推定应当成为认定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主观明知的方法。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从司法实践现状出发,结合商业秘密的特性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案特点,分析该罪中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难点所在,法、检在具体案件中争议的焦点所在,提出问题的根源为: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获取难以及司法解释的缺位。通过对共犯中部分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认定以及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明知认定问题的剖析与梳理,提出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之“困”,业已成为能否认定行为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阿喀琉斯之踵”。第二部分是从理论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主观明知进行分析,提出推定是做为该罪主观明知认定的主要方式。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对“明知”的规定,并结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特性,笔者认为“应知”为“明知”的应有之义。通过对该罪明知程度、明知内容的阐述,结合“风险刑法理论”,以及认定民事侵权中“故意漠视标准”“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笔者认为行为人具有知道其行为性质的高度盖然性,即达到了推定其知道的标准,进而提出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认定中应引入推定规则,推定规则符合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在理论上也具有合理性。第三部分是推定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零口供”及“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形。参考借鉴其他犯罪中在用客观要素来推定行为人主观的思路,整理和梳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可以达到推定效果的相关考量因素,从而有利于解决侵犯商业秘密“零口供”案件和单位涉嫌犯罪中借“此乃是员工的个人侵权行为,不代表单位意志”为抗辩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主观明知认定的完善建议。提出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相关司法解释应明确认可推定在本罪主观认定的适用,以符合推定规则适用的法定性。通过梳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常发、多发的客观事实,总结出某些客观事实与待推定事实是存在伴生关系,系常态化的联系,建议可将其做为推定本罪中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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