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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所追求的就是罚当其罪、罪刑相当,坚持的是一种实质公平刑法观。从理论上而言,要实现这样一种刑法基本理念,就不仅仅将重心停留在犯罪行为人身上,而是应当延伸到被害人,其目的在于相对精准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刑罚轻重。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着忽视被害人在案件中的作用而机械量刑造成刑罚畸重的情形,如许霆案、于欢案,等等。因此,无论是从贯彻刑法基本原则出发,更为具体还包括行为互动理论、民刑交叉中的权利处分理论及法益恢复等,还是基于保障每个案件都得到公平的处理,都应当重视对于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的系统性研究。对于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的研究逻辑思路,本文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展开:一是从整体刑法体系上来为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的系统性构建奠定理论根基,实际上也是提出了刑事二元结构(国家——犯罪人)向刑事三元结构(国家——犯罪人——被害人)转变的创新观点。也只有从刑事二元结构走向刑事三元结构,刑法理论、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对于被害人因素的应对才能够协调一致。二是重点来论证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体系从而影响犯罪行为人刑罚裁量优化调整的正当性根据。只有整体性的理论设想(刑事三元结构)并不能够直接引起刑罚关系结构的变动,而是要结合现有刑法理论、刑法立法包括刑事司法的实际,来客观的、全面的建构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体系的正当性根据,这也是为今后刑法理论甚至是刑法立法完善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体系提供证成。三是在正当性论证的基础之上,来系统性地、具体的类型化构建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的逻辑体系及完善建议。本文约18万余字,共包括六个部分,除导论外,共分为5章,从问题意识的发掘到创新点的形成,从被害人基础概念及重要理论的论证到类型化被害人因素的系统性构建,其内容都是紧紧围绕正当性和完善建议所展开的,使得本文形成了系统性的、逻辑严密的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对被害人一词的起源与词义进行了考证,被害人概念的发展经历了阶级社会出现之前阶段、阶级社会阶段以及被害人地位的复归阶段,其中启蒙运动下刑法思想与刑罚理念的变化有着重要影响,同时后来的社会防卫理论也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到了国家保护的高度,再到人权运动下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形成,被害人权利保护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尽管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极为重视,但却忽视了被害人因素对于犯罪行为人定罪量刑有利因素的重要影响。这也是本文对“被害人”发展历程进行梳理的重要意义所在。另一方面,在本章当中,也从整体上对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的类型及宏观依据进行了概述,即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的种类主要包括: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过错及被害人谅解;而将其纳入刑法评价的宏观依据则主要是对不法性、有责性及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影响。至于详细的重点论证及体系性构建将是后三个章节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第二章对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的正当性根据进行了系统性理论论证。具体而言,包括四个方面的正当化根据:其一,刑法具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与任务,因此,对于犯罪人的刑罚确定的过程中也应当重视对其权利的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得到公正的刑法评价,即准确定罪和合理处刑。换言之,刑罚的正当性不仅在于其根据的客观性,还在于刑罚在种类及幅度上的合理性,否则刑罚也不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法益恢复将刑法的重点由仅仅关注惩罚犯罪人而走向兼顾关注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然而,要想实现刑罚的正当性,也必须对被害人因素进行客观、全面评价,从而促进对犯罪行为人施加的刑罚更加精细化、合理化,增强刑罚的正当性及其执行效果。其二,从犯罪学角度来说,犯罪的发生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产物,进一步而言,犯罪人与被害人存在着至少五种互动关系模式。因此,对于犯罪行为及其犯罪行为人的评价认定离不开对于被害人因素的重视及研判。然而,对于本文来说,主要目的在于阐明对于犯罪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应当重视对被害人因素的分析,才能够更加精确的、全面的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应当科处的刑罚。其三,对于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在刑法理论当中主要体现为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通俗而言,其基本含义是对于有自由意志的个人来说,应当对其自我决定下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负责。就犯罪而言,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是由犯罪行为人单方面所形成的,相反,在一些特殊的案件当中,被害人的因素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将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也是其作为意志自由个人所应该面临的刑法评价。也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的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罚当其罪,实现实质的公正。其四,从司法适用来看,比例原则滥觞于限制警察权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达到公共法益与个人法益的双向保护。比例原则的核心实际上就是适当性与必要性。而将其应用到刑事被害人刑法评价视域,其基本作用在于刑罚适当性和刑罚必要性的实现,就前者而言,只有客观评价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各自的行为及其作用,才能够实现最终刑罚的适当;就后者而言,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重所其的作用越大,而对犯罪行为人刑罚预防的必要性就越低,当然这是在尊重犯罪行为人基本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对刑罚所作的优化调整。可见,比例原则对于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评价也提供了重要的正当性依据。第三章对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纳入刑法评价进行了体系性构建。首先,明确了被害人承诺在我国刑法中是没有相关规定的,并且对理论界的争论进行了梳理,对其法律效果主要存在社会危害性排除说、犯罪性排除说、法益衡量说以及利益放弃说与法保护放弃说结合等观点。进一步,笔者对各种学说进行了评述,并指出被害人承诺说存在产生法律效果的现实基础,如符合刑法追求的秩序目标、经济性目标以及刑法保护自由的价值。其次,笔者也看到了被害人承诺纳入刑法评价所存在的困境,主要包括: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矛盾、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矛盾以及立法依据与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再次,为了完善被害人承诺纳入刑法评价的理论与实践根据,笔者还考差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及立法情况,总体而言,域内外的情况是对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争议存在,而立法规定也有涉及。最后,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本章的体系性构建的建议:其一,应当将被害人承诺融入犯罪构成体系;其二,明确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其三,合理区分被害人承诺与承诺过当的差别。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才能够使得被害人承诺的理论更加体系化,与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相衔接,并且为今后的刑法立法提供重要论证。第四章对刑法中的被害人过错纳入刑法评价体系进行体系性构建。首先,对被害人过错的概念及影响进行了概述,并且对域内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澳门地区的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及立法进行了考察,其中大陆法系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理论研究相对深厚,而英美法系主要将其规定在“合法辩护与量刑”中。其次,系统性的对被害人过错对于刑法评价的影响进行了探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接影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影响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评价;三是影响刑法因果关系的证明过程。再次,同样对被害人过错纳入刑法评价的现状困境进行了分析,总体而言,在理论上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究其原因在于被害人过错的适用路径不明确;在实务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认可和地位,只在部分会议纪要、司法解释中得到体现,如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而就困境来说,主要包括:被害人过错并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与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目的冲突及对量刑结构影响不明确。最后,提出了完善被害人过错纳入刑法评价的体系性建议:其一,明确被害人过错的性质;其二,厘清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原则;其三,将被害人过错纳入刑事司法甚至刑事立法范畴;其四,从程序上保障被害人错过纳入刑法评价。第五章对被害人谅解纳入刑法评价进行体系性完善。首先,明确了被害人谅解的刑法含义,以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同时,也明确了被害人谅解的重要价值,如弥补国家追诉主义的不足、根本化解矛盾及节省司法成本等。其次,对于被害人谅解纳入刑法评价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厘清,主要包括:体现不法行为人有责性降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以及强化被害人方面的参与。再次,同样也需要明确被害人谅解纳入刑法评价的困境,如司法实践适用过度、情节适用不均衡、重视物质赔偿而忽视情感因素等。基于此,也对域内外的被害人谅解的理论与立法进行了考察,其中,较为有借鉴意义的是国将被害人谅解因素影响行为有责性明确在法律中规定。最后,提出了完善被害人谅解纳入刑法评价的完善建议:其一,明确被害人谅解的适用范围;其二,明确被害人谅解的适用条件及量刑影响幅度;其三,完善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其四,强化被害人谅解的法律效力及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