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口述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ulizh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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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作为人类精神产品类型之一,在文化创造、交流与传播过程中一直发挥着很大作用,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信息存储传输技术的发展,口述作品经常面临侵权的状况,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侵权状况进一步加重。各国纷纷将口述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也将口述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之一。多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对口述作品的基本概念、特征等做过相关论述,但相对于其它类型作品而言,相关研究文献数量不多,且对口述作品的相关概念、特征等内容尚存在一些争议,这不利于民众深入了解口述作品,也不利于保护口述作品著作权。本文阐述了口述作品的相关概念和特征,口述作品创作即兴、口头表达并且有一定独创性,并且将口述作品与其它类似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和视听作品进行区分,以厘清理论和实践环节对口述作品概念存在的争议。通过查阅检索相关立法文件和对司法案例进行实证研究的方式研究目前我国对口述作品保护的现状。就立法方面而言,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就就将口述作品单独列为保护客体,此后曾经多次对作品概念以及口述作品的概念进行调整,调整内容主要涉及口述作品是否需要满足固定或复制的条件。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经过多次调整,我国2020年11月通过的《著作权法》最终删除作品的复制或固定要件,对作品的定义基本上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作品的定义类似;就司法方面而言,本文通过对搜集到的司法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授权固定的口述作品著作权人的诉讼主张基本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口述作品与其它类似作品或录音制品难以区分,访谈类口述作品权属划分不易厘清,侵犯口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现象严重,对口述行为是否属于表演行为存在争议。通过对域外保护口述作品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本文发现虽然在立法上大陆法系国家对口述作品的保护范围看似比英美法系国家广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口述作品的司法保护范围是类似的,即主要只保护有固定载体的口述作品。并且,未授权固定口述作品在被诉侵权人不承认口述者的著作权人身份的情况下,存在证据认定困难、难以维权的情况。鉴此,如果我国规定口述作品只有在被固定之后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事实上不会减少司法实践环节口述作品的保护范围,反而促使作者积极固定自己的口述作品,进而为司法取证提供便利,也有利于促进口述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最后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建议:明确固定后口述作品的性质;规定作品只有固定后才受到著作权保护;明确访谈类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此外,相关部门可通过多种宣传途径来提高口述作品著作权人防范他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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