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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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机制是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各机关单位联合起来在各自行业领域范围内对信用缺失的失信者,依法实施惩戒的一种信用处罚措施,其目的在于加大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督促失信主体履行义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告诫社会信用主体应当诚实守信的信用保护机制。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颇见成效,失信惩戒制度作为信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发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由行政主体主导建设的行政性失信惩戒更是建设重点。行政失信惩戒作为全新的信用上的行政监督措施和警示手段,因其效果好、成本低、效率高而受到广泛好评和运用。但是,发展前景如此广阔的行政失信惩戒,在现阶段也同样不能避免的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和缺陷。其中行政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是其制度运行的核心和前提,只有明确好适用范围和标准才能够更好的使用这种监管手段。因此,究竟怎样对行政失信惩戒适用范围的泛化进行改进,是当前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行政性失信惩戒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与分析,同时提出在未来更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特别是坚持比例性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和利益衡量理论,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的泛化和模糊;建立适当的容错机制,保证程序正当追求实质合法,才能使失信惩戒在行政法框架下实现良性运行,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保驾护航,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主要聚焦在三个纬度:首先从失信惩戒机制适用范围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比较不同的理论学说,笔者认为行政失信惩戒的法律性质不属于传统的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新复合型法律制裁方法;其次,立足于失信惩戒机制的发展历程,在对该制度进行实践分析后,指出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最后结合我国行政性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行现状,提出了限制失信惩戒适用范围的路径探索,笔者认为不妨从诸如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等基本原则入手,在树立以人为本、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念基础上,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填补失信惩戒的立法体系空白、明确失信惩戒的实施主体以及健全失信惩戒的认定标准。最后通过对保障行政失信惩戒适用范围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探索。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行政性失信惩戒适用范围的构建和研究,能够摆脱现有理论的涟漪,摒弃权利滥用的痼疾,让失信惩戒在发挥打击与震慑作用的同时保护好公民每一项合法权利,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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