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见可能性在过失犯理论中的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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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过失犯理论一直都是以结果归责为重心的,预见可能性在其中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但在监督过失的案件中,由于监督过失本身的特性,可能会导致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法益侵害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故可能难以认定行为人对于具体因果流程均有预见可能性。然而,在论断过失责任时,不只是现场的作业人员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过失责任,上位的管理者与监督者也应要为其未设立有效的防护体制,负起大部分的过失责任。因此需要改变归责方式,使得归责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同时能够实现刑法的预防目的。本文从监督过失案例面临的过失归责问题的角度出发,讨论了当前新旧过失理论及危惧感说对于结果监督过失归责时存在的问题,探讨利用归责方式的转变及归责重心的转移对于解决监督过失归责问题的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在新旧过失论中,两套过失理论下的预见可能性的内容上存在的发生偏差,主要是在预见可能性的定位上,有和故意对应的责任要件(旧过失论),以及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新过失论)的差别。而把付出相当注意义务定位为结果回避义务,也造成了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之间可能出现混同,这样的理论前提的差异,在企业生产中,如何认定监督过失的问题时,也造成了学说的对立。第二部分讨论了新旧过失理论在解决监督过失问题时存在的缺陷。在过失犯的构造中,阐述了现存的两种观点:一是要求行为人必须对所有客观犯罪事实,均具备预见可能性的观点;二是认为不需要预见可能性,只需要判断行为人有没有必须预见的客观义务的观点,通过监督过失的案例,来检验两种观点中各自基准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在经过检验后,本文发现由于监督过失案例中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如果采用旧过失论的观点,可能会导致在监督过失案例中,难以肯定监督者的预见可能性;若采用新过失论的观点,则可能会因为广泛承认付出相当注意义务的缘故,导致过度扩张处罚范围,故该如何定位预见可能性与付出相当注意义务是本文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危惧感说的问题意识,以及其主张的预见可能性与付出相当注意义务的定位与内容,及其受到的批判。在违反责任主义的部分,虽然由于危惧感说对于责任主义的理解与通说不同,所以通说的批判未必到位。然而也因为其把结果回避义务同时当成不法与责任要件的缘故,所以混淆了预见义务与结果回避义务,故造成了过失处罚的过度扩张。也正是因为危惧感说有上述问题的缘故,故通说与实务仍维持前述有关预见可能性的观点,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具体预见可能性。然而危惧感说发现了在企业灾害的案例中,由于必须面对未知危险,且与监督过失有关的特性,故难以认定与企业灾害有关的行为人(包括直接行为人与监督者)的具体预见可能性这个问题,也试图提出解决方法。故本文认为危惧感说指出了正确的问题意识,只是其解决方法并非尽善尽美而已。透过检讨实务对于具体预见可能性的应用,可以发现若只执着于具体预见可能性,而不提出要求具体预见可能性的根据,以及抽象化的界线的话,可能会让实务恣意操作此概念,反而会打乱法律的安定性,甚至无法区别具体预见可能性与危惧感。第四部分提出了过失犯构造应当进行的两种转变,一是归责的重心从主观意志转变为客观行为,因为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是由于其实施了规范所禁止的行为,从而制造了风险,最后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监督过失的案例中,仅仅通过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是不足以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归责,因此,需要思考新的归责思路。二是归责的重心从结果归责转变为行为归责,归责重心的转变并不会给“过失犯是结果犯”这一定论带来任何的否定声音,注重行为归责只是为了更好的厘清监督过失案例中各行为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之后对归责方式转变后预见可能性在过失犯理论中进行了新的定位,并对其相关内容包括预见的对象和范围、预见与否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新的界定,并以此为基准,验证了其对于解决监督过失案例归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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