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cx200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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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案外人救济程序,其主要矛盾是解决不动产买受人、申请执行人及债务人三者权益冲突。最终实现民法精神对于公平和效益价值的追求。德国民法学界主要将期待权理论运用于物权转移,其认为完成财产物权的转移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即达成合意和完成登记阶段。当事人达成转移合意后至登记前,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方式十分脆弱。此时需要对处于前置间隔阶段的人给予特殊保护。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异议规定(以下称为《异议复议规定》)授权于满足特定条件的不动产买受人与商品房买受人享有优先于该债务人的金钱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阻却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单纯效仿德国物权变动模式带来的结果是没办法与本土法律结合。以立法规范层面和实务操作为例,尚无对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明确保护。存在审查标准规定空缺、构成要件、优先顺位不明确清晰、法律规范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等系列问题。本文从物权期待权理论出发,尝试梳理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成立要件以及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同申请执行人几个相关重要权利的优先性问题。期望对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理论有所帮助。本文正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实缺陷不足情况。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未被赋予物权变动的法律意义,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缺少司法规范、实务操作中出现违反法律公平性的两大困难。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不动产受让人物权期待权范围界定不全面、法定优先地位的正当性依据缺乏与申请执行人权利抗衡的前置性不明确。运用到司法实务中,法院缺少对不动产买受人享有权利的根本性审查。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指导意见指南无法对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构成要件给出统一解释,进而各地法官在审判时无法做到同类同判、同案同判。第二部分论述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优先顺位的理论法观点。该部分从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内涵定义、实体法律性质和程序法上的效力进行界定分析。能够得出的结论是期待权作为一种特殊权利,理应由特殊调整机制保护。第三部分划分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司法判定要件。从核心要件来看,买受人需取得物权期待权并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从保障申请执行人与买受人权益角度考虑,买受人已支付部分价款或将剩余购房款交付法院执行;从期待权目的看,买受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存在主观过错;避免虚假诉讼行为角度而言,需不动产买受人在查封前具有物权期待权。第四部分比较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申请执行人各项基本权利的冲突以及目前能提出的解决方法。法官裁判认定构成买受人期待权之后,这项权利并不当然排除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效力。仍需要准确判断期待权的属性性质再下结论判定。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与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发生冲突时,对于其权利的救济应当通过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若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冲突,此时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并不必然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对该商品房买受人涵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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