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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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在生活中的指纹支付、刷脸进门或刷脸支付等技术的大量使用导致我国公民对个人识别信息安全所带来的焦虑以及对其的民事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生物识别信息是指通过生物识别技术手段而产生的新类型的个人信息。我国民法只将生物识别信息简单罗列在个人信息的类别中,但对它的概念、界定、风险预防原则及其侵权责任的明确和有效救济存在规定空白。因此,有必要对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民事保护进行研究。本文就以此为研究对象展开,在研究过程中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指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民法保护中的不足,并就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在研究过程中与域外欧美国家相关立法判例进行比对,从中借鉴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完善我国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法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本文研究内容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用两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民法典》只将“生物识别信息”列举在个人信息中,未对其概念和信息处理规则进行特殊规定,关于其信息处理的规定只能使用一般个人信息之规定;其次,缺乏生物识别信息权保护。由于我国民法上未将生物识别信息单独归类为一项民事权利且在立法上存在表述不明,且未明确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风险预防原则,导致使用生物识别安全风险的边界难以界分,不管是信息采集者还是处理者以及被收集生物识别信息的自然人都无从了解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生物识别信息的侵权保护存在缺陷。受害人所遭受的“程序性”侵害因难以符合目前民事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实质性损害,而导致受害人不能对其提起侵权损害赔偿。第二章首先确立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其次辨析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两者的异同。辨析它们之间的不同,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分并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最后简要概述了域外立法先进经验对我国民法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启示。第三章介绍了现实生活中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大量使用以及发展趋势;在生活中侵害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主要方式以及其侵害的危害后果;以及我国民事法律对其保护的制度缺陷。第四章首先论述了确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权的理论性以及实践必要性;其次增加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的法律风险预防原则;最后完善民事侵权救济机制,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用以明确侵权责任认定,同时增加精神性赔偿,确认侵权赔偿标准,用以完善过程性侵权损害,让信息主体可获得最大程度的侵权救济。由此建立完整民事体系对的生物识别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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