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海洋是人类宝贵的资源,是人类迈向更高文明发展的立命之本。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海洋开发和利用的程度也越来越高。然而,自工业化以后,由于人类不加节制的经济活动,海洋遭受的污染损害日益严重。在海洋油类污染中,船舶是最重要的油类污染源。自1967至1996年,世界上万吨以上的溢油事故就发生了54起。其中,1989年在美国发生的"Exxon"号溢油事故,造成的损失高达80亿美元,其对环境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预计要持续几十年才能消除。特别是在著名的"Torry Canyon"事件之后,国际社会越来越意识到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重大油污的发生,并对油污造成的损害进行有效和完全的赔偿,才能进一步抑制油污事故的威胁,保护全球的海洋环境。于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油污防备和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条约,其中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为主体框架的国际油污损害赔偿机制。此后,国际上陆续出现了一系列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国家公约,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了专门的船舶油污立法。由于油污事故所带来的损失巨大,不仅受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船舶所有人面对巨额损失无力赔偿而陷入尴尬的境地以至于破产倒闭,如何即能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又能保障航运业稳定发展成为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该问题。强制责任保险的产生与现代社会中责任保险功能的扩张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责任保险的产生源于民事责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法律制度完善的结果。自《1969年民事责任公约》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来,该制度积极促进了航运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海洋环境,并逐渐为国际公约和国内法所采用。我国是一个航运大国和海洋大国,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海洋资源,具有多样的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然而由于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污染,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海上运输特别是海上石油运输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2003年,我国石油进口列世界第二位,随着石油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油轮日益大型化以及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因船舶污染造成海域污染的风险不断增大。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上保险立法中强制责任保险有日益强化的趋势,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也于2010年10月1日生效,该办法对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具有里程砷式的意义。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对船舶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新的梳理。本文结合当前我国关于舶油污强制保险的相关立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立法,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强制保险立法的建议。第一章主要是介绍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性质及其作用;第二章主要介绍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以及受害人享有的对保险人直接诉讼的权利;第三章指出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则是针对我国船舶油污强制责任保险之不足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