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法学界对风险投资的关注重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态进行研究;第二,论证我国推出创业板的时机业已成熟。在我国法律确立了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态之后,大部分的文章开始强烈呼吁政府尽早推出创业板,但很少有文章尝试以前瞻性的眼光来设计法律制度以求规避创业板推出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律制度具有滞后性,学者无法精准地预测出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是由于学者鉴于风险投资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巨大推动力,为使其早日拥有可以顺畅退出的资本市场,在担心政府推出创业板的时间继续延后的心理作用下,选择性地回避了创业板推出后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在创业板推出一年后的今天,为了解决当下风险投资与创业板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以动态的视角梳理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脉络,把其发展阶段作如下描述:萌芽阶段、发展阶段、低谷阶段、繁荣阶段与完善阶段。在创业板推出后的完善阶段中,对照美国的历史经验可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来调控证券市场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所以本文为了使法律对风险投资的调控精细化,从风险投资的概念入手,分析其与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证券投资、产业投资与战略投资的区别。因为概念是任何学科的逻辑基础,只有清晰把握各个概念的实质内涵,才能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只有理解了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投资等投资模式的异同,才能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为风险更高的风险投资提供更加完备的保护,例如由于风险投资主要是针对种子期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所以面临的风险一定大于主要针对成熟期的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故法律对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一定要更具倾向性。在真正理解风险投资的内涵后,笔者通过观察近一年来的我国证券市场,总结出创业板推出后风险投资正在面临的新问题。对比美国的经验可知,法律是调控这些问题的最佳选择,故分析当前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四大问题——风险投资变成创业者的套现工具、风险投资成本上涨造成的投资风险增大、风险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创业板面临的超募问题的成因,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针对“套现问题”,我国应延长离职高管的转让限制期为一年,抑或通过锁定协议的限制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解决“风险投资成本上涨造成投资风险增大”这一问题,需要各地政府积极落实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打破风险投资行业的投资壁垒,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引导各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至于“风险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这一问题,我国应当一方面完善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同时也应进行司法实践探索,积极落实相关政策,同时对保荐制度进行大幅修改。针对最后一个问题——超募现象,个人认为需要通过多种制度合力解决,一方面要求拟上市企业对募集资金计划要有更为清晰的披露,同时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防止恶意炒作情形的发生;另一方面加快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审批流程,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通过增加上市公司数额与股票数量来使上市发行价降到合理水平,防止超募现象的产生。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与其成因并非简单的“一对一”关系,而是相互作用、相互联系,要想真正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国家制定出适合我国现实环境的法律法规,帮助我国风险投资与资本市场真正走向成熟与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