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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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物抵债以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提升执行结案率等优势成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措施,获得了当事人、执行法院的青睐,在执行中的适用频率也日益提升。但由于缺乏规范的理论指导、完善的抵债程序规定,执行中因以物抵债适用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间种种纠纷,不仅导致以物抵债难以发挥其在执行程序中应有的积极效用,还引发新的纠纷。故须对执行中以物抵债所面临的问题加以重视,针对存在的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本文正文除引言外包括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执行中以物抵债的适用现状考察。首先对执行中以物抵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明确现行规定下执行中以物抵债包括强制以物抵债与合意以物抵债。将执行以物抵债涉及的利益主体分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三类,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三类主体间出现的争议类型进行归纳得出,执行当事人间常因执行以物抵债适用条件、抵债物价值评估以及抵债裁定出具与效力认定而对以物抵债适用产生争议;而案外人则会因自身的物权、普通债权或优先受偿权实现受损而对执行以物抵债提出异议。第二部分:对执行当事人适用以物抵债规则时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执行当事人间适用以物抵债规则包括以物抵债适用时的条件要求、适用过程中的抵债物价值评估及适用后抵债裁定的出具及效力认定,每一环节适用规则的清晰与否都会对以物抵债的适用效果产生影响。首先,以物抵债适用条件细节规定不明晰,如怎样判断“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合意抵债时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间标准等细节问题规定模糊,会导致当事人对是否合法适用以物抵债产生争议。其次,对抵债物价值认定包括抵债物调查和抵债物价值评估两个过程,现状调查制度模糊规定及抵债物评估方法的不确定影响实践中对抵债物价值正确评估,可能毁损执行以物抵债的公允性。最后,对合意抵债能否出具抵债裁定的学理观点及实践做法进行分析并明确以物抵债裁定所具备的物权效力,明确抵债裁定送达抵债物接收人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第三部分:探讨案外人对执行中以物抵债的异议及救济途径。执行中以物抵债案外人可以分为不对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被执行人的普通债权人以及对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优先受偿权人。本部分主要对两类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可采取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普通债权人只有在获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才可对以物抵债提出异议,可采用的救济途径包括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以及申请撤销以物抵债裁定或生效执行依据。对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的案外人争议条件为担保物权成立于抵债物被查封扣押,出于对法定优先权人的特别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提出异议时未获得执行依据的法院也应充分考虑、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的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被驳回后还可选择案外人异议之诉进行权利救济。第四部分:完善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的适用程序。本部分分别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的争议以及因案外人引起的争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的争议通过规范执行中的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完善抵债物价值评估、现状调查程序、明确合意以物抵债下执行法院也可出具抵债裁定,解决当事人间关于以物抵债的争议。在案外人引起的以物抵债问题的解决上侧重于对案外人救济途径的完善,在程序上完善标的物的权利公示制度并构建执行程序中的公示催告除权制度为案外人获悉、申报权利的合理途径;并提出适当放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限制为案外人提供更为完备的实体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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