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作为法律权利主体的理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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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法律的主体是人,但是在生活中动物的相关权益却无法通过法律得到保护。随着动物法律权利的出现,有必要对动物权利作为法律权利进行更为系统的理论化。近几年来,欧美等大陆国家的动物保护主义者提出一个概念——“动物权利”,他们认为要真正落实保护动物的措施,就必须在法律上重塑人与动物的主客体关系,也即在法律的范畴内,动物拥有人一样的“权利”,在被保护和不被侵害的范围内受到和人相似的待遇。因此,笔者尝试重塑一下法律主体的概念,理清对动物的保护是否能通过改变动物的客体地位,探索使其主体化最终得到实现的路径。然而,法学家和哲学家普遍认为动物缺乏任何道德选择、身份认同甚至意识的能力。世界各地目前有相当多的动物福利法,但目前的动物福利立法标准和内容并没有弥合与现实之间的差距。本文主要分析了动物法律权利的理论,并围绕动物是否应当享有权利成为法律主体这一关键问题的考察,论述了与动物权利的起源、法律结构和种类,并分析了动物权利的伦理以及法理的基础。本文将表明动物不管从道德伦理上还是司法立法实践中,动物都可能是法律权利归属的“候选者”。此外,“动物福利权利”某种程度上可以从现有的动物福利法中剥离出来,尽管这些法律目前充其量只是不完善和薄弱的法律权利。与此同时,本文通过区别“简单动物权利和基本动物权利”的概念,将动物在目前法律制度中所享有的弱小的权利与动物在未来法律中应具有的强大法律权利区分开来。本文主张动物可以成为法律权利主体,将动物视作法律权利主体不仅伦理上是可欲的,在法律实践上也是可能的。这里的权利不仅仅是指动物被善待和不被侵犯的权利,还包括动物应当享有的基本“人”的权利。换言之,动物理应被视为独立的生命体,而不仅仅是人类的工具或财产。正如道德关注对象不断扩大是道德的进步过程之一,动物权利的主体也拥有一个动态的变化的趋势,动物权利主体的理念也会不断地扩充新的内容。将动物视作权利主体的可欲性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基于动物的苦难与福利,动物是有感受力的生命体,动物可以如人类一样感知痛苦,同时,动物也具有智力和自我意识,亦可作为理性主体,将其列为主体地位是减少虐待与保护程度最大化的需求。第二,动物与人类生活紧密关联,将动物看作具有公民身份对人类社会将产生好的后果。第三,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不断追求,以及各国对动物权利关切的背景下,将其列为法律主体地位是动物保护与福利落实的内在需求。而将动物视作法律权利主体同样也是可能的。首先,动物是否能够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不仅仅是一个法学理论或者说是哲学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现实意义上实践是否可能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动物的权利还是人赋予的,而不是它自己争取的。尽管动物无法参与法律的制定,无法表达自己的主张,也无法成为订立契约的主体,但是,不一定是制定法律的人和主体可以在法律上获得权利,例如,不能参与制定法律的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成为权利的主体。法律的保护能够扩展到不曾参与立法或本不能参与立法的人,理论上也可以是和我们关系最近的动物身上。法律主体范畴具有历史选择性的特征,因此动物的法律地位不会干扰动物权利在法律意义上的实现,动物权利可以借由人身保护令、代理制度及监护等等制度得以实现。本文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分析当代动物福利法的现状,尝试从动物福利法中提取出动物权利,动物福利的保护模式的缺陷在于未能将动物作为法律主体地位,并就此提出动物福利中动物权利的薄弱和简单性,从而接着论证动物权利这一概念的产生以及如何得以成立。从而提出本文的问题,动物作为法律主体理论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继而着重于概念上的动物基本权利的两种特殊形式---权利要求和自由,并审查它们在结构上与动物权利的兼容性,阐明动物权利的构成要素,并分析了动物权利的种类,提出现有的五大动物权利并不足以保护动物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并分析了动物权利和财产权之间的区别,为明晰动物权利的内涵做好铺垫。文章第三部分继而说明了动物作为权利主体的伦理基础。通过对动物道德基础以及对功利主义权利论的伦理基础展开,重点分析了动物公民身份论,建立和帮助引导我们与动物共有的道德情感和亲社会倾向,试图为选择动物权利主体观点给出正当理由并打下理论基础。文章的第四部分探讨了动物权利作为法律主体的法理基础。通过对国际上典型的司法判例和立法以及国际公约和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探析,找寻各国对动物主体地位以及动物非物观点的认同,深化对动物法律地位的界定及不同理解,为本文理论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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