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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是为了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到“堕落的董事或股东”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设置的一项特殊的救济制度,与一般的民事诉讼有着较大的差别。随着公司治理模式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董事会及其他公司经营者的权力不断的膨胀,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断的受着威胁。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如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在看到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面取得成就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公司法》只是注重于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参与,而对诉讼中另一关键角色——公司却着墨较少。要知道,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会直接导致公司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或是受害者,股东代表诉讼能否顺利进行、是否能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起到平衡和调节的作用,关键一点就是如何发挥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参与作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法律的这一真空也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和混乱,虽然其中有很多有价值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如何使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作用,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结合公司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借鉴优秀的理论学说以及国外的先进立法例,在我国的法律框架内,对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地研究,希望能为解决现阶段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面临的尴尬处境提供参考。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基础,提出了公司之所以能够参与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正当程序理论、诉讼效率理论以及更加方便的实行股东代表诉讼的要求。并且公司是否参与股东代表诉讼应该是其的一项权利,公司可以自主选择。第二章主要分析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例的介绍以及相关学说的评析,提出应该根据不同的事实情况,分两种情形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进行规定,一种是公司认为股东提起该诉讼行为是正确的时候;一种是公司认为股东提起该诉讼行为是不正确的时候。第三章主要是论述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一些特别的权利与义务,公司除根据其自身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中的不同地位享有着相应的权利并负担着相应的义务外,还享有驳回诉讼的权利、再审申请权以及对败诉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承担驳回诉讼理由的说明义务、提供证据的义务、对原告股东诉讼费用的补偿义务以及受判决约束的义务。第四章主要是论述公司参与和进行司法干预的平衡,提出司法应该对公司参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干预,但同时对于这种干预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才能使得公司能够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积极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