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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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留置作为监察机关为开展调查工作时暂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因而在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不能忽视对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监察留置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取证调查措施,事关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知情权、申诉权、申请复审复核权、求偿权等合法权利,监察权主导下的监察留置措施的实施不能只是简单地主张实施权力,而更要重视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监察留置的合法实施与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事实上并不相悖,被调查人权利的行使并不因受到了留置而失去保障。因此,完善监察留置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体系不仅是监察留置得到真正运行的有效手段,而且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机关实施留置措施,有利于构建长效、稳定的反腐机制。目前,在构建监察留置中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的体系上还存在着很大的完善空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监察留置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时限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也对留置中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有所保障,但仍然存在着不足,具体表现为留置场所的相关规定不完善、留置的适用程序不完善、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不畅、未赋予被调查人在留置中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被调查人的救济权保障不充分等制度缺陷,不仅有可能会侵犯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还有可能造成监察机关对于留置措施的滥用,进而难以实现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因此,为促进留置措施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运行,提高监察机关件开展案件调查工作的水平,进一步保障监察留置中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应完善留置场所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统一规定留置的场所并推进看护队伍的建设,明确留置中讯问的时长;规范留置措施的具体适用程序,细化留置延长的期限的规定,注重留置的审批与审查程序的完善;实现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顺畅衔接,从而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允许律师有限制的介入留置,赋予被调查人在留置中接受律师帮助的权利;完善申诉、复审复核以及监察赔偿制度,加强对被调查人救济权的保障,有效地防止留置措施被滥用,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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