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06年《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迅猛,组织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覆盖农户数量持续增加,带动各地农业产业化和带动农户致富方面可谓成绩斐然。但与这一繁荣景象相伴的,还有激烈的争论:中国存在真正的合作社吗?这一争论的实质,就是农民合作社如果保持其本质,需要遵循哪些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本项研究从政府规制视角,分五步展开对“农民合作社的本质”进行探讨。
首先,用“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夯实研究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在概括国内外学者就农民合作社本质的认识之后,进一步梳理公司治理理论、合作社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其次,归纳世界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经验和启示。一方面,以时间为纵轴,从欧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中,凝练出可供借鉴之处;另一方面,将国别差异作为横轴,全面考察欧美发达国家、第三世界国家和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历史规律,将之提炼为政府激励型、政府主导型和政府强制型三种农民合作社发展路径,在横向比较中寻找规律。
再次,找到国内农民合作社本质之争的核心争议。归纳国内学者中具有代表性的四种观点,提炼每种观点的核心要点和论证过程,分析该观点未竟之题,为本项研究更集中地定靶攻坚提供依据。
接着,解析影响农民合作社本质界定的三个核心因素。农民合作社是一种营利性企业,运用公司治理理论分析,可以抓住其作为企业的本质特征;农民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运用合作社理论分析,可以把握其“特殊性”对组织本质的影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路径直接受政府角色定位的影响,运用政府规制理论,可以使本项研究跳出目前大多数同类研究局限其中的公司治理的视角,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探讨保障农民合作社本质的基本原则。
最后,归纳出研究结论,即保障农民合作社本质的四项基本原则:“合作社首要目标是为社员服务”、“由社员共同控制”、“首先让服务使用者受益”和“社内民主与交易的责权统一”。该结论是从政府规制的视角,在对古今中外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研究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对农民合作社本质的解读。
本项研究从政府规制视角,分五步展开对“农民合作社的本质”进行探讨。
首先,用“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夯实研究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法,在概括国内外学者就农民合作社本质的认识之后,进一步梳理公司治理理论、合作社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为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其次,归纳世界农民合作社发展实践经验和启示。一方面,以时间为纵轴,从欧美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历程中,凝练出可供借鉴之处;另一方面,将国别差异作为横轴,全面考察欧美发达国家、第三世界国家和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农民合作社发展历史规律,将之提炼为政府激励型、政府主导型和政府强制型三种农民合作社发展路径,在横向比较中寻找规律。
再次,找到国内农民合作社本质之争的核心争议。归纳国内学者中具有代表性的四种观点,提炼每种观点的核心要点和论证过程,分析该观点未竟之题,为本项研究更集中地定靶攻坚提供依据。
接着,解析影响农民合作社本质界定的三个核心因素。农民合作社是一种营利性企业,运用公司治理理论分析,可以抓住其作为企业的本质特征;农民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运用合作社理论分析,可以把握其“特殊性”对组织本质的影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路径直接受政府角色定位的影响,运用政府规制理论,可以使本项研究跳出目前大多数同类研究局限其中的公司治理的视角,站在更加宏观的角度,探讨保障农民合作社本质的基本原则。
最后,归纳出研究结论,即保障农民合作社本质的四项基本原则:“合作社首要目标是为社员服务”、“由社员共同控制”、“首先让服务使用者受益”和“社内民主与交易的责权统一”。该结论是从政府规制的视角,在对古今中外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研究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对农民合作社本质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