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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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近年来新兴的融资方式,船舶融资租赁具有一般融资模式未有的双重法律属性,兼具融资与融物。由于船舶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不仅要受到海商立法的规制,还要兼顾融资租赁相关立法,因此相较于其他客体更具有复杂性。我国现行的海商立法对于融资租赁没有规定单独的登记方式,现行法规规定参照光船租赁方式进行登记。在实际操作中,船舶融资租赁本身具有单独的合同,但是为了权利公示,双方当事人还需再签订一份光船租赁合同,并参照光船租赁登记方式进行登记。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独立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光船租赁登记可以对权利的公示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两种制度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果只采用光船租赁登记,会给交易双方带来一系列风险,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本文主要讨论我国船舶融资租赁应当如何进行登记的问题。先行总结当前实践中参照光船租赁进行登记存在的问题概括如下:欠缺租赁物上的融资租赁属性公示效力,对出租人的债权人和租赁物的买受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欠缺反映融资租赁属性的对抗效力,出租人无法对抗船舶碰撞责任请求以及第三人对特殊海事赔偿责任的请求、出租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行使索赔权以及在租期结束后的租赁物约定归属无法对抗物权变动;欠缺相关登记程度的规范规则,如缺少规范申请人申请材料的规则、租期结束后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手续不明晰、规范光船租赁登记注销义务的规则缺位。一言以蔽之,迫于实践和推进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的需要,建议建立长效机制,完善中国船舶融资租赁相关制度,成为当前海商人研究的热门话题。笔者基于船舶这一动产的特殊性,对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构建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在《海商法》中增加“融资租赁”专章;第二,对《船舶登记条例》进行修改;第三,船舶融资租赁权做单独登记模式;第四,明确具体所需登记具体文件;第五,船舶预告登记制度的引入;第六,对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和抵押权登记进行限制情形,以保护承租人权益;第七,明晰船舶在租期结束之后的所有权转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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