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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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在医疗事故罪的研究上还并没有形成体系性的研究,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刑法学界一直存在几种不同而坚定的声音。随着近年来日本学界关于医疗刑法认定的观点也被引进国内,以下三种学说的争论也一直在医疗刑法的研究的平台之上被讨论剖析。第一种学说是主观要件说:秉持主观要件说的学者认为,医务人员本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一旦出现差错和疏忽就对患者的身体健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而放任自己不以严谨精慎的态度进行医疗活动从而导致患者的身体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受到严重伤害。此观点归纳下来即为构成该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是“过失”;第二种学说为客观要件说:坚持这个观点的学者认为要以客观的已经造成患者身体严重损害的行为来认定该罪。最后一种观点是主客观综合说:遵循这一说法的学者们认为,不管是医务人员放任粗心的态度还是伤害到患者身体的行为,两者之间是相互牵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不可割裂的状态。笔者更倾向于主客观综合说的观点,行为人在工作的过程中没有保持精神注意高度集中能够引起工作失误导致产生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在医疗事故罪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定义之中,既包含了主观上不够注意又包含了客观损害事实的发生。本文将从三个部分讨论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定义。文章第一个部分笔者分别从司法实践和理论学界中对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同的认定来提出问题,首先列举了三种同样是由于技术不到位导致的严重医疗事故却收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的案例,通过案例的判决能够展现出“严重不负责任”不同的认定方式。其次,笔者列举了刑法学界对于该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不同学说以此来引发思考;文章的第二部分在论述主观要件说、客观要件说、主客观综合说的利弊以后,表达出本文提倡主客观综合说的观点;文章的第三个部分是分析严重不负责任在医疗事故罪中的主观方面的表现和客观方面的表现。通过对“严重不负责任”尚存的问题的定性延伸至完善中国的医疗刑法系统上,提供几处创造性的意见由此来对我们刑法学界贡献一点微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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