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主观过错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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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修改完成后,主观过错被正式写入法条,行政处罚领域的过错推定制度油然而生,长达几十年的争论似乎也随之告一段落。然而,这种有悖于一般证明逻辑的归责方式可能导致相对人的举证难度有所增加,社会公正受到损害,宪法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精神无形之中发生偏离。维护行政效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领域适用过错推定制度的正当理由,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主观过错原则上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借助经验法则予以证明。本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食品安全法》第136条所涉两类案件进行归纳与总结,发现相应领域经实践检视后所形成的执法经验对认定主观过错有所帮助,由行政机关证明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没有想象中繁琐与复杂。同时,参考不同地区行政处罚归责制度的发展历程,适用过错推定制度或许是最终走向过错原则的过渡阶段。通过听取相对人就自己不存在主观过错所作的陈述申辩,积累不同领域认定主观过错的执法经验,可以帮助行政机关获取证明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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