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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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这一保证方式在程序层面及表象上的重要特征,使保证人享有清偿债务的顺序利益,同时起到保障保证人补充责任实现的作用。但在诸多情形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会受到限制,保证人的顺序利益也随之丧失。长久以来,出于维护经济交易秩序稳定的需要,我国在保证制度的立法上更侧重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限制问题也常立足于债权人的角度来探讨,这使得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问题研究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同时也不够系统深入。本文立足于《民法典》下担保制度修订的时代背景,着眼于权利保护的均衡性,针对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的基本原理展开探讨,系统分析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中的重点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问题进行概述。首先探讨一般保证的内涵及其与先诉抗辩权的关系,而后对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的基本问题进行一般性评述,继而提出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问题主要难点:法定限制情形的适用以及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下的保证责任承担,为后文的分析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法定限制情形的适用。区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与国内两个层面,阐述当前法律关于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限制情形的规定,比较其特点,探讨这些限制情形适用时的合理性和主要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下的保证责任。首先,探讨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下的保证责任形态,在比较学界主要观点的同时,提出本文关于维持补充责任不变的论点,并阐释理由;而后,对现实中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下的保证责任处置疑难进行分析,重点对破产与濒临破产两种情形下的处置问题进行解读。第四部分,提出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行使限制问题的相关完善建议和对策。一是提出立法层面可以改进的问题;二是探讨现行法之下,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做法;三是补充说明诉讼层面的处置细节,为实务中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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