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环境修复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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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湿地环境修复作为其中的重要部分,相关实践也逐步开始,其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本文探讨湿地环境修复存在的法律问题,并结合湿地环境修复实践情况,阐明现存不足并提出相应对策。第一部分对文章的写作背景、意义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说明与介绍,并对该研究领域的经验成果进行综述。第二部分对“湿地”进行了概念的厘定并介绍湿地修复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并对不同专业领域、国内外不同语境之间“环境修复”的含义进行辨析。之后总结出湿地环境修复法律概念,阐述湿地环境修复的特点、价值,对湿地修复的基本内容形成整体理解,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湿地环境修复法律问题处理的理论基础,剖析了理论基础对湿地环境修复法律规范和湿地环境修复实践活动的指导作用。进一步说明了湿地修复的法治化必要性。第三部分从立法、司法及实践层面说明我国湿地环境修复的现状,指出了我国湿地环境修复立法、司法与实践存在的问题,即缺少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湿地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妥当、湿地环境修复主体范围过窄、湿地环境修复目标难以认定、湿地环境修复的配套机制不健全等。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域外(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湿地环境修复法律规定与实践,结合其合理优势总结出对我国的借鉴价值。美国在湿地环境修复法律规范的确立与保障方面较为完善,在环境修复责任划分方面提供了明确且规范的法律依据。德国注重经济发展与环境平衡,并详细规定了环境开发者的基本义务,对环境修复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分。英国结合湿地的类型与特性,作出较有精准的管理与修复。澳大利亚的湿地环境修复法律规制统筹兼顾性好,做到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湿地修复工作的衔接,且注重公众参与。第五部分在分析已有研究成果和借鉴域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湿地环境修复法律问题的建议。在健全制度层面,进一步扩大主体范围,明确科学的修复目标,在已有修复原则前提下规范地方立法,完善各地域的湿地修复法律依据;在推进湿地环境修复司法应用的实现层面,构建湿地环境损害评估规范,引入修复责任优先的理念,在环境司法中发挥适度的司法能动性,加强协调联动做好执行保障;在修复实践层面,构建湿地修复基金制度和监督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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