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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数字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及社会生产活动,都产生了更加深远的影响。现阶段,数字化的产品、服务以及技术不仅在对传统行业进行多方面、多层次的改造与升级,而且也在推动数字产业链和集群的不断壮大。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以来,数字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份额逐年增长,数字经济正以一种不可阻挡的势头席卷传统行业,同时也催生了各种新业态,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驱动世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引擎。当下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猛,数字经济占整个国家经济的规模以及在世界数字经济规模的占比中逐年增长,我国已经成长为数字经济第二大国。数字经济给全球经济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也给现存的经济制度尤其是税收制度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经济的流动性等特点,客观上会改变传统实体经济下的商业模式。数字经济下新出现的商业模式严重地冲击了实体经济下的常设机构规则,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变得无所适从,在新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实施之前,税收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的税收流失和双重征税等问题会持续存在。不仅如此,数字产品和服务附加的新特性使得应税所得性质的确定难度直线上升,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测量也变得更加困难,这就给之后的税基确定带来困难。数字经济所产生的各种税收挑战导致企业所得税基更加难以确定,这也就对税务机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了巨大的挑战。面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出现的这些问题,各国包括OECD等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和方案,比如欧盟的反避税指令、印度的均衡税以及OECD的双支柱方案。这些方案虽然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都存在短板和缺陷,并未完善地处理数字经济带来的全部税收问题。但是OECD的双支柱方案正在逐步地解决数字经济下的各种税收挑战,在OECD等国际组织以及世界各国的共同合作下全新的国际税收规则正在渐渐成型,相信在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数字经济带来的各项税收挑战在不远的将来都会得到妥善的解决。本文致力于对现有的相关文献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数字经济共同挑战,并横向对比各国以及各组织的数字经济应对措施,总结分析各项政策的有效经验和不足之处,并深入分析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以及当前面临的各种挑战,希望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符合中国税收利益的数字经济中国方案。本文开篇先概述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指出当前的国际所得税制已经不能很好的处理来源国和居民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当前国际所得税制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在全面了解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之后,再对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对数字经济的概念进行界定,本文主要采纳国际主流定义,并对数字经济的流动性、对数据的依赖等各种特征进行详细阐述。接着本文对税收管辖权原则和常设机构原则进行简要介绍,并对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和征管原则进行强调,这些原则是数字经济下国际税收新规则制定时必须要遵循的重要依据。本文第三章对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税收挑战进行一般性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目前国际社会在所得管辖权划分、所得性质识别、所得税基确定以及所得征管四方面共同面临新的挑战。在进行一般性分析之后,本文从实践层面运用印度花商案来进一步分析数字经济对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各种冲击,从不同角度切入印度花商案,更加具体地剖析第三章部分的四个难题。之后再选取个别国家采取的典型方案进行简要介绍,本文主要选取了OECD、欧盟、美国以及印度的应对方案进行介绍和分析。OECD的“双支柱”方案是目前获得国际广泛支持的方案,值得重点关注学习;欧盟在应对数字经济各方面挑战都作出了较快的反应,并采取了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具有良好的借鉴效果;美国对于数字经济研究深入且成果颇丰,许多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印度为维护本国利益主动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效果,对我国制定数字经济税收政策具有启发意义。在对数字经济造成的四个难题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再广泛借鉴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经验,本文相应地在四个方面提出我国政府在制定数字经济税收政策以及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时可参考的几条建议:首先要顺应经济变化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合理修改,推动国际税收管辖权规则统一标准以更好地界定所得归属;在此基础上,则要明确数字产品及服务的分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明确各种所得的性质,以更好地解决所得性质确定问题;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具体情况,本文认为我国应该学习美国在数字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做法,暂不开征对数字经济的新税种以此为数字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这样可以为我国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为了弥补数字经济下税收冲击所造成的的税收损失,本文建议可以先给预提所得税扩围,减少税收流失;在解决以上三个难题的同时,也要切实加强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和能力,税收征管必须要与时俱进,加强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同时也要持续推进全球税收合作,不断完善全球税收情报交流制度与平台建设,以有效提升我国税务部门对海外税源的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