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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哲学史上,康德的法哲学占有重要的地位,他所提出的战争与和平思想、国际联盟思想以及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等理论,至今仍然是解决困扰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难题的不可多得的理论资源。因此,发掘康德是如何提出这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深层内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力图从影响康德的罗马法和启蒙运动着手,了解康德建构其法哲学的理论背景。康德的法哲学建立在他的道德哲学的基础上,其理论离不开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实践理性。康德认为实践理性的存在是立法的前提,它对人类行为具有一种强制力量,并给予人类一条普遍法则,即道德法则,道德法则通过普遍的立法形式变成人类的准则起作用。并且,道德法则也是评价一个人行为合法性的尺度。康德通过对道德形而上学的分类,确立了其法哲学的理论出发点,指出其法哲学追求的核心价值是自由。但是,整个康德法哲学的宗旨却是秩序。康德把他的法哲学体系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在私法体系中,康德主要是围绕所有权、占有和公共正义来阐述;在公法体系中,康德则以国内法、国际法和世界法为划分做了论证。通过对康德整个法哲学体系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康德法哲学的核心思想是秩序,在法哲学中的几个重要概念——自由、权利、正义、法治等,其实现目的都是秩序,并且它们本身也必须以一定的秩序为前提才能得到实现。康德法哲学的特点是理想主义、自由主义与超自由主义的两重性、先验性以及矛盾性、批判性和妥协性。至此,康德的法哲学从道德哲学出发走向了它的理论归宿——历史哲学,因为,在康德看来,人类的行为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在实践着历史的两重性,即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在这两重性的线索下,康德提出,人类是在不断朝着改善前进,最后走向永久和平。在这个过程中,是战争而非和平条约促成了社会的和谐秩序的形成,战争作为一种阻力恰恰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但战争决不能是绝灭性的战争,因此,为了防止绝灭性战争的出现,康德提出了缔结和平条约的国家联盟。 康德的法哲学对马克思和黑格尔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引起了当代法哲学家哈贝马斯、哈耶克、罗尔斯和以施塔姆勒为代表的新康德自然法学派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