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暴力劫取少量财物行为的定性分析——以黄某某等人抢劫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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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当场暴力当场取财类案件频繁发生在校园内部及周边地区,如在校生在公共场合内当场暴力当场取得财物,并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此类侵犯多个法益的犯罪行为存在构成此罪与彼罪的争议,这些罪名主要集中在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然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三罪的区别,更没有细分三罪在当场暴力当场取财情况下的异同。这使得在校生当场暴力当场取财类的案件时常出现定性分歧,出现控辩审三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进而导致司法人员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基于此,本文着眼于一个真实发生的校园轻微暴力取财案件,从不同角度分析和探讨如何快速准确对三罪进行犯罪构成区分,总结出当场暴力当场取财特征下案件的定性思路,以期对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除引言外,全文约二万余字,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介绍了涉案被告人的基本年龄信息,再着重阐述了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案发时所实施的暴力手段;随后是本案控辩审三方对此案定性的分歧以及理由,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控方认为,黄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当场暴力当场取财的行为特征,构成抢劫罪。辩方认为,黄某某等人的暴力行为并未达到抢劫的严重暴力程度,不能根据“两个当场”标准认定为抢劫罪,其应属于敲诈勒索罪。而法院认为,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明确三方的主要分歧后,可归纳争议焦点为:一是对“两个当场”标准适用的分歧;二是不同罪名之间的构成要件如何区分;三是黄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当适用何种标准进行准确认定。第二部分,分析案例中蕴含的相关刑法学理论。首先分析与“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取得财物行为”相关的理论争议,探讨当场暴力与敲诈勒索手段行为的关系,并对暴力与取财的时空关系进行了延伸的理解。此外,在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罪中也存在“两个当场”情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暴力程度和被害人处分自由是“两个当场”标准的实质内涵。其次,对三个罪名之间构成要件的疑难问题进行辨析,重点对三罪在客观方面的暴力程度、客体方面保护的法益、主观方面的目的动机以及三个罪名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在充分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下,周全考虑案件的客观情况,善用想象竞合进行合理定罪量刑,并总结出当场暴力当场取财行为的定性思路。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当场实施轻微暴力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同时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其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的处断原则,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论处。最后考虑到本案属于轻微的校园纠纷案件,且存在被害人过错等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黄某某等人免予刑事处罚。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首先结合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内容,提出了关于正确界定此类案件性质的方法,特别强调了处理此类疑难案件的注意事项。然后在此基础上,提议发挥少年法的优势,将刑法和少年法联合起来,合理协调处理此类案件。最后给出预防此类校园暴力索财案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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