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央环保督察传导政治压力、压实环保责任,生态环境治理效果显著。地方省级环保督察汲取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经验,建章立制,形成一整套工作机制。实践运行长达4年之久的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以“中央+省级+专项”的督察形式继续发挥环保督察实效,迅疾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性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学界对其“刮风式”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疑虑。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实践中良好运行,是否存在制度生成合理化与定型化的悖论?如何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纳入“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是中央环保督察制度进一步研究重点。
通过梳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相关的政策、法律文件,发现缺少直接、具体、权威的法律依据,对于环保督察工作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略显“单薄”。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演化过程着手,以直接性规范依据“三定方案”的出台为时间界分点,对比分析原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与新设立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特质,研讨发现中央环保督察机构未能为环保督察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环保督察规范依据和组织机构尚不能够为其运行提供内生供给机制,但是中央环保督察在环境治理领域的确“动真格”,触碰到了其他制度很少调整或者是调控得并不深入的领域,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关系,以及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三个方面,并得出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两个方面特点来描摹其属性与定位:一是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并未脱离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勾勒的运行框架,将强力“督政”纳入环境监管体制,针对现行环境监管体制的不足进行修正和改良,破除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弊端;二是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并未解决中央与地方政策与执行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是立足于“政党—国家—社会”环境治理格局中,不断调整中央政策与地方执行的互动关系的回应性制度。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依托“督政”+“督党委”的“双轨监察”模式,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形成高压态势以确保中央环保政策、地方环保责任落实,具有政治号召力和超强的执行力。环保督察不仅仅是顶层设计的一种制度创新,并具有保障制度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因素。一方面,其顺承着“政党推动式”国家治理逻辑,成长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携头并进的新时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蕴含着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意图,体现了治党管党、从严治党在环保领域的制度延伸,具有实质合法性;另一方面,与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具有相似、相通之处的巡视制度、土地督察制度等孕育着成熟的可借鉴的制度经验,为其督察工作继续开展提供了可行性支撑。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规范化改造,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政治要求,依托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形成的“国法之治”与“党规之治”,并将其作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基点”,推进关涉督察工作运转中所依托的督察依据,督察机构等在“双轨驱动”的二元环境法治体系内进行规范化改造。并提出具体建构计划以提升环保督察制度的规范化品格,设立近期、中期、远期三大实际意义上的目标。近期目标是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所涉各种要素予以整合,推进关涉督察工作运转中所依托的督察依据,执法手段、司法程序等进行法制化改造。坚持以“立法为基础,执法为关键,司法为保障”的规范化建构之旨趣,在既有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内,充分利用体制内的各项资源,强化或整合体制内自生的执法、司法资源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地制度更新、变革;中期目标是优化环保督察组织机构,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相互匹配;远期目标是以配套制度为基础,健全保障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有序开展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约谈制度和考核、问责制度等的安排与实施,全面推广中央环保督察制度。
通过梳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相关的政策、法律文件,发现缺少直接、具体、权威的法律依据,对于环保督察工作进行规制的法律文件略显“单薄”。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演化过程着手,以直接性规范依据“三定方案”的出台为时间界分点,对比分析原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与新设立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特质,研讨发现中央环保督察机构未能为环保督察工作提供充分的组织保障。环保督察规范依据和组织机构尚不能够为其运行提供内生供给机制,但是中央环保督察在环境治理领域的确“动真格”,触碰到了其他制度很少调整或者是调控得并不深入的领域,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党委和政府的关系,以及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关系三个方面,并得出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两个方面特点来描摹其属性与定位:一是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并未脱离于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勾勒的运行框架,将强力“督政”纳入环境监管体制,针对现行环境监管体制的不足进行修正和改良,破除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的弊端;二是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并未解决中央与地方政策与执行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是立足于“政党—国家—社会”环境治理格局中,不断调整中央政策与地方执行的互动关系的回应性制度。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依托“督政”+“督党委”的“双轨监察”模式,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形成高压态势以确保中央环保政策、地方环保责任落实,具有政治号召力和超强的执行力。环保督察不仅仅是顶层设计的一种制度创新,并具有保障制度运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因素。一方面,其顺承着“政党推动式”国家治理逻辑,成长于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携头并进的新时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蕴含着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意图,体现了治党管党、从严治党在环保领域的制度延伸,具有实质合法性;另一方面,与中央环保督察制度具有相似、相通之处的巡视制度、土地督察制度等孕育着成熟的可借鉴的制度经验,为其督察工作继续开展提供了可行性支撑。
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的规范化改造,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政治要求,依托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形成的“国法之治”与“党规之治”,并将其作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基点”,推进关涉督察工作运转中所依托的督察依据,督察机构等在“双轨驱动”的二元环境法治体系内进行规范化改造。并提出具体建构计划以提升环保督察制度的规范化品格,设立近期、中期、远期三大实际意义上的目标。近期目标是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所涉各种要素予以整合,推进关涉督察工作运转中所依托的督察依据,执法手段、司法程序等进行法制化改造。坚持以“立法为基础,执法为关键,司法为保障”的规范化建构之旨趣,在既有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内,充分利用体制内的各项资源,强化或整合体制内自生的执法、司法资源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地制度更新、变革;中期目标是优化环保督察组织机构,将中央环保督察制度与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相互匹配;远期目标是以配套制度为基础,健全保障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有序开展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约谈制度和考核、问责制度等的安排与实施,全面推广中央环保督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