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纠纷的法律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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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将保理合同有名化,已经解决了以往实务中因案由不清导致的大量纠纷。但仅仅9个条文远不足以解决复杂的保理纠纷问题。笔者以2014-2021年间共154件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纠纷司法裁判为实证分析对象,从中分析该类案例中主要争议焦点并结合立法有关规定,总结出仍存在的三个主要争议焦点,分别是保理合同标的的适格性、基础合同中应收账款瑕疵对于保理合同的影响、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适用问题。在第一部分提炼出该问题下主要争议焦点的基础上,本文的二、三、四部分针对以上焦点进行了法律适用的解释和分析。立法明确了一般以及将来应收账款债权都可叙做保理业务,由于将来应收账款具有更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还应当着眼其可特定性和可期待利益性。对于保理标的的创新,笔者认为,因票据保理成立的基础是票据权利转让而非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具有保理合同的核心属性,且票据保理与票据贴现存在功能的竞合情况,因此票据不应成为保理合同的标的。虚构应收账款进行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可以选择撤销保理合同并要求基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基础合同当事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笔者认为保理合同的效力不受禁止转让条款的影响。如果基础合同变更,则应当以发生变更的时间点作为节点,变更是否取得保理商同意以及变更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判断该变更行为对于保理商的影响。《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与一般债权转让规则形成双轨制。且该登记为服务性登记且并不强制,其所取得的公示对抗效力并不绝对也就天然的不具有转让通知的效力。针对此种登记规则适用范围问题及可对抗的第三人范围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将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的适用和效力及于一般债权转让登记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为充分避免保理合同纠纷中的应收账款转让纠纷产生的可能性,首先保理商应尽到形式上的审慎注意义务,最大可能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保理商在行使债权转让通知权利时,要确保通知内容明确并附上可证明保理合同真实性的必要凭证。其次,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对于保理商基于基础合同的抗辩权应给予充分的肯定。最后,要明确保理专户在保理业务中对于回款清偿效力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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