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研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视角

来源 :河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ckfb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立帮助行为是外观看似无害,但客观上推动他人犯罪实施的行为。这种“日常行为”的属性,导致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一直饱受争议,不仅在理论上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困境,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如今,在信息网络时代,传统共犯理论难以适应信息网络犯罪的新变化,导致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因此,亟需重塑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标准来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研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研究的切入点,立足于立法条文和司法现状,通过梳理当前理论成果,深入分析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根据,明确其出罪根据只能是客观行为本身,从而得出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应在“客观归责论”的基础上引入“职业相当性说”来进行判断的结论。具体来说,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路径为:第一,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可罚取决于是否升高了风险;第二,在行为升高风险的前提下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身份判断该风险的升高是否违反相关职业共同体准则;第三,判断该风险是否处于规范的保护目的之内。本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体上对中立帮助行为的界定与现状进行了梳理与剖析。通过对中立帮助行为核心特征的全面解构,明确“职业性”特征是其本质特征,以“职业性”特征为判断基点更有利于可罚性标准的厘定。同时辨别中立帮助行为与中立行为、帮助行为的关系,明晰行为之间的区分,为后文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语境下进行分析打下理论基础。另外,通过梳理立法条文中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可罚性标准不明确带来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探求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标准。第二部分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深入分析,重点考察其特殊性,明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中立帮助行为的基本界定。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背景与立法定位出发,梳理有关其立法定位的相关学说,明确其是“量刑规则”而非“帮助行为正犯化”,仍属于实质帮助犯的范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中立帮助行为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行为性质以及处罚范围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进行定性分析,明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是帮助行为与中立帮助行为相结合的产物;另一方面通过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处罚范围进行探讨,研究该罪名处罚范围不当扩大的原因及影响,进一步肯定通过确立可罚性标准来限制其可罚性的妥当性。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依据以及处罚限制路径的理论争议,为可罚性标准理论依据的选择提供了思路和方向。共犯处罚依据是共犯论的基础性问题,“混合惹起说”认为处罚共犯的条件是同时存在违法的连带性与违法的相对性。在中立帮助行为的语境下,即使正犯存在违法性,帮助行为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排除其违法性,这为中立帮助行为排除违法性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支撑。另外,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适用标准的选定,最重要的就是抓住其核心本质,即中立帮助行为本就是在主观上明知和客观上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断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以客观行为出罪更具有合理性,所以以“客观说”为基础更为妥当,核心就是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并结合“职业相当性说”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进行判断,这相较于其他学说更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第四部分全方位论证了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并结合“职业相当性说”来判断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标准的可行性,厘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标准。通过划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路径,剖析“客观归责论”与“职业相当性说”的核心要义,进一步明确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并结合“职业相当性说”来判断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标准的合理性。此外,运用该理论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类型化剖析,探究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标准的实践效果,理论联系实际,以期可以运用于司法实践。
其他文献
《民法典》的颁布引发学者对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法条进行研究,学界在分析相关共同诉讼类型时,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成为讨论的热点。该种诉讼类型能够弥补我国原有“二分法”共同诉讼制度的缺憾,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其适用范围、类型化、识别标准、行为效力和判决效力等问题在学术界存有争议,也制约着该种诉讼制度的司法适用进程。需对以上各问题的主流学说进行梳理,结合司法实践,挑选出适合我国的观点,并将抽象的学说予
学位
认罪认罚案件跟进式抗诉加刑,指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原本不应抗诉,但基于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依据被告人的上诉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最典型的特点就是抗诉是基于上诉发生的,将上诉当作抗诉的唯一理由。因为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得加刑,而检察机关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可以对被告人加刑,所以这种抗诉具有跟进式的典型特点。只是这种抗诉不是普通意义上纠正一审裁判错误的抗诉
学位
合同不完全履行又称合同不完全给付,是指债务人虽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学者多认为《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原《合同法》第107条)中“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合同不完全履行。我国立法中合同不完全履行的证明责任分配缺少明文规定。通过对202份案件的研究,发现在司法裁判逻辑上出现归责原则由严格责任向过错责任的回归,法院在裁判及说理时往往不对合同不完全履行的类型进行明确的区分,通常会
学位
大数据技术的更迭促进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已成为当下经济建设的关键词。我国现已基本建构出数据安全治理的基础性治理框架,数据权利法律保护制度也日渐完善,数据流通亦逐渐发展成为我国数据法治的核心范畴。但基于私权逻辑泛化与域外数据保护立法的影响,我国数据权利法律制度的建构整体仍采用个人权利本位下的赋权方法,赋予个人对其信息数据的控制权。以个人控制说为核心的私权逻辑进路与数据的特有属性相悖,致使相关理论
学位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城市生活污水是造成水体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最新统计,每天有数百万吨废水被排放到生态环境中,这些污染物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甚至危及人类健康。因此,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环境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之一。
期刊
城市水污染处理问题是制约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现阶段,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问题较多,最为明显的是进水负荷动态变化大,导致脱氮除氧能力不同程度降低,给生化系统带来消极影响。在实际的污水处理过程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分析是工作重点。文章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标准为切入点,阐述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环境风险,分析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环境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希望对同行工作者有所助益,也希望为提升污水处理工艺做
期刊
完整的民事执行救济体系应当由程序性和实体性两种救济途径组成,由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只有程序性救济这一解决方案,因此实体性救济途径仍处于缺位状态。当债务人在执行阶段出现实体性权益侵害时,利用现有的程序性救济途径不仅无法根除“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力”以及实体性权利争议矛盾,而且也有违程序性救济制度的设置初衷。基于此,如果能够引入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上问题将会得到妥善解决。虽然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我国法
学位
我国在律师管理上实行的是两结合的管理模式,律师协会也有对律师管理与惩戒的权力。然而,由于律师协会的权力属性不明,对于由律师协会实施的惩戒,被惩戒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得到有效的救济。这种现象已经开始影响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必须得到解决。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将律师协会行业惩戒作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够通过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当前的救济困境。本文首先根据权力来源对律师协会及其惩戒行为的性质进行
学位
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内背景下,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效果越来越显著,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与繁衍,再加上气候变化、原始栖息地缩减等情况,导致野生动物肇事频发。在新时代条件下,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明显提高,人民对于环境正义的需求不断增长,对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关注也不断的增加,愈益期待党和国家健全补偿制度,推进野生动物肇事补偿工作的展开,回应人民对补偿法治的
学位
随着共享经济模式在互联网领域的快速发展,大量电子数据、数字资料通过网络检索唾手可得,激发了大众创作作品的热情,使作品创作形式不断丰富和多元。具体到音乐领域中,普通大众无需具备专业音乐知识以及技术设备,也可创作出音乐作品。这类音乐作品的创作前提需使用大量已有音乐作品或其片段,所以被称作“重混音乐作品”。但在司法领域内,由于重混音乐创作的认定标准及其适用条件尚不明晰,加之重混音乐创作的过程中存在对已有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