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跟进式抗诉加刑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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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跟进式抗诉加刑,指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原本不应抗诉,但基于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依据被告人的上诉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最典型的特点就是抗诉是基于上诉发生的,将上诉当作抗诉的唯一理由。因为按照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时不得加刑,而检察机关抗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可以对被告人加刑,所以这种抗诉具有跟进式的典型特点。只是这种抗诉不是普通意义上纠正一审裁判错误的抗诉,其目的是为了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故将其称之为“跟进式抗诉加刑”。这种跟进式抗诉加刑,在实践中存在侵害被告人上诉权,制约法院审判权的问题,具有诸多现实危害,并且造成这些危害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理应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认罪认罚案件跟进式抗诉加刑主要存在两种实践样态。权利防御型抗诉加刑是检察机关利用抗诉权防御被告人的上诉权,利用抗诉规避被告人借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得二次从宽的机会,法院在认同被告人上诉即不再认罪认罚的依据下作加刑判决。权力制约型抗诉加刑是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通过抗诉开启二审,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借助法院的加刑判决实现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目的。认罪认罚案件跟进式抗诉加刑具有多重现实危害。提起抗诉不以一审判决有误为基础,加刑判决不以事实和证据为标准,妨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的实现。以被告人行使上诉权认定其不再认罪认罚,从而加重刑罚是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和刑罚基本原则的违背。以不正当的抗诉防御被告人的上诉权,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忽视刑法对被告人的教育和矫正,不利于二审纠错功能和刑罚预防目的之实现。认罪认罚案件跟进式抗诉加刑的发生存在多种原因。理论上对认罪认罚案件跟进式抗诉加刑这一问题存在“支持加刑”和“反对加刑”两种看法。支持加刑的主张,通过“加刑”维护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实现司法诚信。反对加刑的主张,以“不加刑”限制检察机关随意性抗诉和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落实。法律制度上有关跟进式抗诉加刑的立法是不健全的,未对二审程序的启动和二审审理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认罪认罚案件跟进式抗诉加刑问题具有多重解决措施。厘清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与抗诉权的关系,明确上诉权不是二审抗诉的法定理由,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予以合理限制。完善二审抗诉与审理的法律制度,构建法院二审重点审查模式,细化检察机关的抗诉标准,优化诉讼程序的对接。从强化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规制公诉自由裁量权和约束检察机关的跟进式抗诉三方面保障抗诉权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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