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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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之诉,最初源于美德,之后在其他国家也相继出现,广义的“错误出生”,是指由于医方的过失,导致婴儿原本不应该出生而出生,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根据出生的婴儿是否健康以及请求权主体的不同,将广义的“错误出生”区分为三种案型:错误怀孕残疾生育、错误怀孕健康生育和错误残疾婴儿案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错误出生”诉讼呈上升态势,因在法律规范上并没有有关错误出生的概念,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裁判混乱,该类案件的性质认定和结论存在各种矛盾和差异。本文收集了我国司法审判中有关错误出生的5个代表案例并进行分类,从诉讼主体、请求权基础、侵权客体、损害赔偿客体的维度,归结三种案件类型存在的问题。在综合分析三种类型案件,围绕请求权基础、侵害的权利、赔偿客体三个内容,并运用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明确了错误怀孕健康生育、错误怀孕残疾生育、错误残疾婴儿的概念内涵及行为类型;明断错误怀孕健康生育、错误怀孕残疾生育两种类型可基于违约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也可基于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明晰错误怀孕残疾生育类型案件侵犯的权利客体是生育知情选择权,损害赔偿范围是因怀孕分娩本身的损害、特殊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错误怀孕健康生育类型案件侵犯的客体是生育自主权、损害赔偿范围仅包括因怀孕分娩本身的损害;明辩无论从法律规范,还是从生命尊严、物质利益等角度来看,缺陷儿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建议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规制“错误出生”案件,完善司法救济方式和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整肃裁判中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实现司法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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