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研究

来源 :宁波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anCL1986112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此文件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在我国确立,并且该制度在实践中已取得较好的实践效果。早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55条和《环境保护法》中便规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与新设立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冲突,诸如适用范围高度重合、诉讼程序难以衔接等难题。本着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此类难题,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的第16、17、18条虽明确规定了这两种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如何衔接适用,但仍然存在现实困境与诉权冲突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本文第一部分从两种诉讼制度的内涵分析出发,可以得知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有资格的环保组织,但是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人是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两种诉讼在此处便有不同。接着从两种诉讼制度的性质分歧阐述,有学者表示从该诉讼提起的本质看,该诉是一种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创设的制度,应当是公益诉讼的一种,但本文的论述得出其并非是一种特殊的公益诉讼而是行政机关基于保护全体公民的利益而提起的“高尚的诉讼”。第二部分在明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属于公益诉讼之后,那么两种诉讼制度由于存在实践冲突便使得两诉需要构建一种衔接机制来发挥两诉合力。因此本章从两种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角度切入,得出两诉虽有理论基础上的差别,进行深入分析得出结论,究其本源均是为了保护环境及公众的利益而建立的制度,那么便出现了多个主体享有同一个请求权的情形,与单纯的一个主体享有多重请求权情形类似,因此应当选择择一行使的模式来处理实践冲突等问题。再从两诉机制衔接所能体现的法治价值层面进一步对两种诉讼制度机制衔接的正当性予以阐明。第三部分在前一部分阐述了两诉机制衔接的正当性之后,分析目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衔接困局。诸如两种诉讼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够清晰、主体顺位设置需填补、重复起诉等系列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关于二者如何衔接的问题应当体现在后出台的《改革方案》中,但《改革方案》并未提及。其后虽出台了《若干规定》,但《若干规定》中关于两诉衔接不够清晰明确,只仅仅规定起诉阶段不予设置顺位,审判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处于第一顺位的。显然这无法很好地解决两诉间的矛盾问题,使得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性大受打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能发挥原本的功能。第四部分在前三章阐述两种诉讼制度间存在的制度掣肘与实践困境之后,其构建衔接机制有了一定的法理支撑。本文最后一部分着力于前述的冲突问题,从两诉功能定位角度看,由政府机关提起索赔诉讼占据优先顺位,而后公益诉讼作为补充救济保持其本身的谦抑性特点,处于补充性救济的地位更为恰当。除此之外,关于两诉的协商性制度也进行了衔接,本文认为应当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和解制度运用到生态损害索赔诉讼中,提高诉讼效率。以协商性制度的衔接为接下来的索赔路径打下基础。最后提出应当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检察机关在前诉主体均未提起或提起不足的情况下予以救济的索赔路径安排,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机制出力,更加高效有序的保护生态利益。
其他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7条(以下简称第397条)对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进行了规范,该规定符合我国“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双向统一的原则,保证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一致,避免发生权利冲突。但是,对于房地未一并抵押情形的处理、抵押财产的范围等问题,理论上莫衷一是,实务界更是看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一并抵押做进一步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在对第397条规范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司法
学位
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大背景下,ODM生产模式的出现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司法实务中的ODM专利侵权诉讼的裁判规则是零散的、不成体系的,有些情形下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同一法院在不同时期也可能会采取不同的观点,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本文旨在研究ODM专利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分析ODM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并对司法实务中ODM专利侵权裁判规则进行整合、梳理和分析,以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体系,明确
学位
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时间较短,相关理论研究不够全面深入,实践上缺乏统一的操作。基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监督行政行为的诉讼目的,文章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的司法审查为切入点,通过文献研究、案例梳理分析等方法揭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适用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概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进行
学位
在民事诉讼中,若一方当事人行使民法上的抵销权希望消灭对方债权来免除给付时,就会产生一系列程序与实体交叉的问题。由于其涉及的理论问题难度较大,加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此缺少相关规定,无法对实务中出现的涉诉讼上抵销的问题给出一个正确有效的指导。因此本文先对诉讼上抵销进行界定,探讨其理论性质为下文的展开做铺垫。而后以实践中围绕诉讼上抵销的问题和争议点为起点,从诉讼上抵销的行使方式、行使要件、法律效力三个
学位
基于现有文献,笔者重新审视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主体、适用、权责方面相应的理论依据,在明确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主体范围、适用阶段和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探究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构建内部顺位、全程参与和权责保障机制的可行性。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念,其中包括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功能。其次,分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中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的学理基础,并对国家亲权和程序公正理论进行
学位
职业放贷行为是放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群体从事经常性、职业性的放贷业务。因其未取得金融许可,具有市场及社会性风险,引发学界及理论界对职业放贷行为存设价值的争议,出现“肯定论”、“否定论”、“折衷论”三种立场。本文从经济法规制视角出发,反对一刀切的否定或肯定职业放贷行为的存设价值,主张对其予以“扬弃”,以圈定交易主体、限定自有资金和短期资金为交易资金、设定低利率三方面为必要条件划定保护性边界,对
学位
由于民事诉讼立法未对上诉利益进行规定,且我国并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阶段式诉讼构造和判决效力体系,因此实践中上诉利益的认定呈现出混乱的状态,各地法院对上诉利益的审查机制和认定标准有着不同的理解。具体来说,在上诉案件受理和审理阶段共有三种不同的上诉利益审查机制,对应着上诉利益作为上诉成立条件、上诉要件和本案要件的不同性质。对上诉利益的判断也因理论依据各异而呈现出较大的区别,特别是判决理由中的判断是否具
学位
保护规范理论伴随布勒公权理论而诞生,历经百年的发展与演变,在外国法中有着独成一脉的生成背景。以二战为界的新旧理论演替表明这一理论虽存有缺陷,同时又拥有强大的魅力以及未来适应力。于我国司法实践而言,该域外学理也具有相当的可借鉴性。不仅契合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与功能定位,增强我国“利害关系标准”的可操作性,且利于扩大权利范围以及遏制行政滥诉。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判定问题始终是颇具争议的难题。早在本
学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保护经营者而构建的法律规范,随着不正当竞争频繁发生和消费者主权的到来,经营者与消费者冲突增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成为时代之需。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文本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归纳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不同的保护模式,提出我国采取直接保护消费者模式的合理性和实现路径。运用案例分析法梳理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消费者因素,找出消费者标准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作用以及保护消费者权
学位
生态损害赔偿是以修复功能为核心的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欲设定赔偿额度促进赔偿数额合理化,需要科学立法、精准评估、理性裁量的多重保障。通过对“差额说”与“完全赔偿”的理性反思,重新理解损害赔偿实质目的。从法功能主义视角,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定位救济功能的整体性框架。同时从实证分析出发,厘清赔偿额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惯性思路,法官在案件中对生态赔偿与修复费用缺乏统一认知。为解决因立法衔接断层和抽象概念导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