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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个人互联网移动设备的普及,个人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资源,已经成为了推动全球经济、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近些年,在新冠疫情的持续冲击下,全球经贸电子化程度进一步提升,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更加频繁。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关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立法层出不穷,在各国不断完善其法律规制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对此加强研究,结合实际完善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则。基于此,文章首先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概念、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其背后的多重法益做出介绍,同时明确其法律规制背后三种法益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以更深刻地对全球各地的相关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与比较。接下来,文章对欧盟与美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相关规制进行介绍与分析,并对两种规制对抗下其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策略做出梳理介绍。在此,文章还结合法益价值衡量的方法进行比较研究,明确各国在选择法律规制及具体规则时所考虑的国情因素,以此更为科学地指导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进一步地,文章厘清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变化过程及现状,同时反思其问题与不足。最后,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个人信息保护法》下相关规则的完善建议,同时为全球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提出中国对策,以期中国能够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在全球数据浪潮中的利益。文章的第一部分,意在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概念、对其规制的必要性,以及规制背后的法益衡量作以阐述,这是研究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问题的基础。其中,一是对“个人数据”概念进行辨析、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概念流变作以思考,明确各国规制的流动方向为跨境流出,同时通过分析其概念在法律文件中的变化总结出其范围不断扩大、内涵逐渐复杂等特点。二是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背后的三重法益及其冲突关系做出分析,即:个人数据权利、经济发展利益与国家安全利益,因其三者交叠存在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中,故法律规制中势必要考虑三者的冲突与平衡,探索在个人数据权利保护本位下,如何确定法律规制的边界。三是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做出分析,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背后的经济价值让数据控制者拥有了忽视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动机;个人数据不加规范限制地自由流动所带来的对于个人的信息安全风险、对于境内企业的科技和经济损失,以及对于国家的公共安全隐患;同时,全球各国争相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施加法律规制,如不加以完善所形成的法律洼地也将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对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域外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作以介绍与分析。第一,便是最早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进行严格规制的欧盟。对其分析主要集中于其区域内统一立法模式带来的配套规则完善便利,以及其创新的充分性认定、适当保障措施等流动规则的独特运行理念,另外,还有其参与国际规则治理的态度与实践。第二,是与欧盟法律规制针锋相对的美国。对其关注的重点在于其国内法规制从自由到收紧的转变,其特色的反本地化立法,以及其不断通过条约、公约方式试图促进区域内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策略。最后,是对其他几个对中国有参考意义的重要国家的法律规制重点作以分析,包括日本左右逢源的国际策略、印度严防死守的国际态度,澳大利亚分类监管、数据处理者担保的规制模式,以及俄罗斯国家安全为上的规制考量。这一章还深入分析了各域外主体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选择背后的国情因素,从而探析其背后的法益价值衡量,这样得出的结论相较于单纯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来说,对于完善我国相关规则具有更为鞭辟入里的效果。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与反思,同时结合我国国情现状指出了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方向。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分析又分为两方面,一是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演进过程进行梳理,将整个发展过程划分三个阶段,通过对其演进过程的梳理明确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发展方向以及关注焦点。二是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方面对我国的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现状进行盘点与归纳,摸清楚我国目前对于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体系及其项下流动规则与配套规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在国际规则参与上的衔接与安排。在此基础上,这一章对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总结,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适用界限不清,《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流动规则较为粗疏,《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监管范围、对象、主体等配套规则考虑不足,以及我国在国际规制上的缺乏。最后,这一章还对我国数据国情现状做出介绍与分析,结合法益衡量的方法给出了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方向。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建议部分,主要对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与具体规则提出各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完善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制体系,一方面是厘清《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其他法律在顶层设计上的法律界限,另一方面是将各自的配套规则在各自的价值本位与法律界限内归位。二是完善规制过程中动态要素的相关规则,即规制跨境流动过程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对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准合同制度、安全评估机制、本地化规则的细化与改进建议。三是完善规制过程中静态要素的相关规则,即规制的范围、主体及对象的相关规则,主要包括扩展解释我国相关规则的管辖范围,完善个人敏感信息相关规则,以及对我国个人数据跨境的监管主体提出新的建议。四是对推进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领域国际合作的建议,主要以构建、参与的可能性及性价比为顺序,对区域性规则、双边规则及全球性规则的参与途径以及关键问题作以探讨并给出建议。最后结语部分对个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前景做出了展望,认为我国完善的国内立法与积极的国际参与将使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处于充分保护与合理秩序之下,足以以法律武器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数据权利与促进数字贸易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