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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抽象范畴的起源问题,胡塞尔从感性直观出发,经过代现学说和范畴直观理论,最后提出本质直观学说,直观理论贯穿了他整个的学术研究过程。以某一实在的个体物作为对象,我们去感知它,这就是感性直观。至于范畴对象,在一种反思的态度中,我们可以感知到它们,如同在感性直观中对某物的感知一样。因此,胡塞尔感到有权利提出一种新型的“看”的方式,那就是“范畴直观”。胡塞尔对形式范畴的本质直观是和范畴直观这一术语密切关联在一起的。事实上,我们对“范畴因素”的领会,正是在意向性理论和直观代现的章节获得突破。
胡塞尔之所以由范畴代现走向范畴直观,是由于感性质料事实上被作为新的意向行为之代现者造成的困难。后来就提范畴直观,用范畴直观来描述事态的时候就避免谈及范畴代现问题,而更多的是用意向性理论来回答问题。然而由于明证性要求的内在直观与意向性要求的直观行为的对立,这一理论事实上也并不完善。当然,我们不可要求胡塞尔陈述的一切都是对世界的断言,毕竟他对意识本质结构的研究仅是为了对意识的机制作出某种描述性的解释,主要的不是为了确立一种“独断的”真理观。
总之,胡塞尔用本质直观理论对范畴对象的起源问题给予了一种解释,这是现象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他的本质直观方法是一系列操作过程的指称,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步骤指引的方向才可达致一种“本质看”的可能性,进而领会胡塞尔所说的意向对象、代现、范畴、本质直观。也就是说,本质直观理论首先就是一系列的操作过程,胡塞尔给予了解释,并以一种系统化的和细致的形式给予了理论的表达。
虽然本质直观理论较多地提及体验和直观,但是它根本不同于我们日常语境中的“静思”和“体悟”,事实上它是为我们更好地认识事实提供的一系列的操作方法。对于胡塞尔,本质直观不是直觉,而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描述的对象是人类的普遍意识。本质直观是一种直观本质的方法,只有经过现象学的训练,才有可能对此有明确的自我意识。由此可以看出,胡塞尔的直观理论并不是直觉的和非理性的,相反,正如倪梁康所言它是理性的事业。
本文首先在第二章对感知和代现问题了介绍,因为正是在这里突出地表现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和直观理论的基本特征。根据胡塞尔,感知可以分为相即感知和不相即感知。对于相即感知,感知内容和意向对象是一致的,即对我显现的内容就是意向之物本身,所以也就没有了代现的必要。对于不相即感知两者则是分离的,因此就有了“部分”代现“整体”的代现行为。但是由于代现理论在符号行为中发生的困难,所以胡塞尔就转向了意向性理论。胡塞尔认为,感知的内容是意识中的实在,而意向对象则是超越性的东西,它既不在外部世界实存也不在意识世界中实存,意向对象仅是赋义行为对给予材料进行解释的结果。感知和想象是最简单的直观行为,一切显现于意识的事态都奠基于直观所给予的材料。
在第三章第一节,我们重点介绍胡塞尔“本质直观方法的步骤”。在直观给予的基础上,我们既可以通过目光的转换直观事物的本质,也可以由“自由变更法"获得观念之物。第二节回答“什么是本质”的问题。一般认为,本质是藏在事物背后的东西,只有通过抽象才可以把握的。但是通过范畴直观、观念化作用、本质直观的概念,胡塞尔认为直观也可以把握事物的本质。在他看来,本质就是事物的更高的种属,或者就是“事态本身”,经过一系列操作,本质也可以成为“对象”。第三节介绍了本质直观和其它相近概念的区别,以引导“本质直观”概念能够更加明晰地显现。
最后一个章节,对胡塞尔提出本质直观概念的意义给予了部分的解读。本质直观的目的是为了把抽象范畴的起源牢牢地和直观联系在一起,避免逻辑和数学的抽象运作脱离了直观给予的世界。同时,胡塞尔也用他的本质直观理论对归纳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他认为,所谓的“归纳”结论都是本质直观的结果,人们原则上通过一个“例示”即可以直观出“事物的本质”即“一般”。
胡塞尔之所以由范畴代现走向范畴直观,是由于感性质料事实上被作为新的意向行为之代现者造成的困难。后来就提范畴直观,用范畴直观来描述事态的时候就避免谈及范畴代现问题,而更多的是用意向性理论来回答问题。然而由于明证性要求的内在直观与意向性要求的直观行为的对立,这一理论事实上也并不完善。当然,我们不可要求胡塞尔陈述的一切都是对世界的断言,毕竟他对意识本质结构的研究仅是为了对意识的机制作出某种描述性的解释,主要的不是为了确立一种“独断的”真理观。
总之,胡塞尔用本质直观理论对范畴对象的起源问题给予了一种解释,这是现象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他的本质直观方法是一系列操作过程的指称,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步骤指引的方向才可达致一种“本质看”的可能性,进而领会胡塞尔所说的意向对象、代现、范畴、本质直观。也就是说,本质直观理论首先就是一系列的操作过程,胡塞尔给予了解释,并以一种系统化的和细致的形式给予了理论的表达。
虽然本质直观理论较多地提及体验和直观,但是它根本不同于我们日常语境中的“静思”和“体悟”,事实上它是为我们更好地认识事实提供的一系列的操作方法。对于胡塞尔,本质直观不是直觉,而是一种描述性的理论,描述的对象是人类的普遍意识。本质直观是一种直观本质的方法,只有经过现象学的训练,才有可能对此有明确的自我意识。由此可以看出,胡塞尔的直观理论并不是直觉的和非理性的,相反,正如倪梁康所言它是理性的事业。
本文首先在第二章对感知和代现问题了介绍,因为正是在这里突出地表现了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和直观理论的基本特征。根据胡塞尔,感知可以分为相即感知和不相即感知。对于相即感知,感知内容和意向对象是一致的,即对我显现的内容就是意向之物本身,所以也就没有了代现的必要。对于不相即感知两者则是分离的,因此就有了“部分”代现“整体”的代现行为。但是由于代现理论在符号行为中发生的困难,所以胡塞尔就转向了意向性理论。胡塞尔认为,感知的内容是意识中的实在,而意向对象则是超越性的东西,它既不在外部世界实存也不在意识世界中实存,意向对象仅是赋义行为对给予材料进行解释的结果。感知和想象是最简单的直观行为,一切显现于意识的事态都奠基于直观所给予的材料。
在第三章第一节,我们重点介绍胡塞尔“本质直观方法的步骤”。在直观给予的基础上,我们既可以通过目光的转换直观事物的本质,也可以由“自由变更法"获得观念之物。第二节回答“什么是本质”的问题。一般认为,本质是藏在事物背后的东西,只有通过抽象才可以把握的。但是通过范畴直观、观念化作用、本质直观的概念,胡塞尔认为直观也可以把握事物的本质。在他看来,本质就是事物的更高的种属,或者就是“事态本身”,经过一系列操作,本质也可以成为“对象”。第三节介绍了本质直观和其它相近概念的区别,以引导“本质直观”概念能够更加明晰地显现。
最后一个章节,对胡塞尔提出本质直观概念的意义给予了部分的解读。本质直观的目的是为了把抽象范畴的起源牢牢地和直观联系在一起,避免逻辑和数学的抽象运作脱离了直观给予的世界。同时,胡塞尔也用他的本质直观理论对归纳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他认为,所谓的“归纳”结论都是本质直观的结果,人们原则上通过一个“例示”即可以直观出“事物的本质”即“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