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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平竞争是当今经济生活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所谓企业公平竞争,其实是建立在公平对待基础上的竞争,即通过制度上的公平对待保障物美价廉者胜出。公平对待是在正义价值观指导下、并以正义价值观为基础得以实现的。根据正义价值观的一般要求,公平对待可以表达为“给企业以其所应得”,它内在地包含着两个方面,即“什么是企业其所应得”和“怎样给企业以其所应得”。从应得正义价值观来看,竞争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未经充分证明或法定程序,任何竞争主体都不应受到歧视。这一命题的自然推论首先是要从制度上保证企业的基本竞争权利,因而“什么是企业其所应得”就包括企业参与竞争的基本权利完全平等和企业做大做强的非基本权利按比例平等两个层次,企业的非基本权利其实是其基本权利在竞争过程中的自然延伸。一旦“什么是企业其所应得”得以确立,“怎样给企业以其所应得”就非常之重要了。就这一层面而言,公平对待又包括相辅相成的两面:同一标准的公平和区别对待的公平,二者在逻辑上涵盖了公平对待所有的可能性。这其中,同一标准的公平是通例,是一般原则,区别对待的公平是特例,特例的实施需要靠更高道德价值加以证明。企业竞争制度建设应以同一标准的公平为主体,以区别对待的公平作为必要补充。同一标准的公平关键在于通过公平对待保障竞争主体的平等地位,这也是其实质性标准。公平对待要满足和实现保障竞争主体的平等地位这一实质性标准,就需要尊重自主、一视同仁和角色分立等形式性原则的支撑,这三者可以视为对同一标准的公平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展开。由尊重自主原则和一视同仁原则可以推导出角色分立原则,由角色分立原则可以进一步推导出政府干预的道德合法性前提——“无偏旁观者”。同一标准的公平和区别对待的公平之间具有某种双向互动关系,如果对区别对待的公平的标准缺乏共识,同一标准的公平也难以挺立。在应得正义价值观的框架内,区别对待的公平须遵循三个基本标准:满足企业可持续竞争的基本需要;对于具有明显公益性质的行业或企业,在政策规则上需要特殊对待;消费者基本权益和福利需要予以特殊保护。在满足这三者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非基本权利,通过增进效率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考察我国的企业竞争制度,既需要检讨同一标准的公平的实现程度,也要反思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区别对待的合理性。我国企业竞争中存在着企业差别待遇、国有企业现象和维权型商业贿赂等特殊问题,其核心是以国有企业为形式的行政垄断。在我国现有国情之下,除了防止自然垄断滥用支配地位与合谋垄断破坏竞争机制外,反垄断最主要的还是如何制约和弱化行政垄断。为此,首先,需要对同一标准的公平为中心的过程公平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其次,以同一标准的公平为中心,清除制约企业竞争的内资与外资、国企与民企二元结构。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的有限理由和其本身存在着严重的角色冲突,在转型过渡阶段,要用渐进式的开放市场的政策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最终把其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在性质、运行规则等方面与一般公司制企业完全不同,须在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下单独制定国有企业法来限定其边界。最后,实现前两者,还需要根据角色分立原则,促使政府成为在市场之中但又超然于竞争之外的无偏旁观者,从根本上由竞争主体或利益主体转变为监督主体或服务主体,实现其基本角色的转变。
考察我国的企业竞争制度,既需要检讨同一标准的公平的实现程度,也要反思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进行区别对待的合理性。我国企业竞争中存在着企业差别待遇、国有企业现象和维权型商业贿赂等特殊问题,其核心是以国有企业为形式的行政垄断。在我国现有国情之下,除了防止自然垄断滥用支配地位与合谋垄断破坏竞争机制外,反垄断最主要的还是如何制约和弱化行政垄断。为此,首先,需要对同一标准的公平为中心的过程公平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其次,以同一标准的公平为中心,清除制约企业竞争的内资与外资、国企与民企二元结构。由于国有企业存在的有限理由和其本身存在着严重的角色冲突,在转型过渡阶段,要用渐进式的开放市场的政策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最终把其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在性质、运行规则等方面与一般公司制企业完全不同,须在区别对待的公平原则下单独制定国有企业法来限定其边界。最后,实现前两者,还需要根据角色分立原则,促使政府成为在市场之中但又超然于竞争之外的无偏旁观者,从根本上由竞争主体或利益主体转变为监督主体或服务主体,实现其基本角色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