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视角下监察证据规则适用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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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物的诞生与发展必然引发新的问题,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构建与完善监察证据规则就是一个热点问题。从“违法——犯罪”角度看,监察证据规则的构建有一个重要背景,即国家监察权组合重整了原行政监察权与职务犯罪调查权,具备着复合权力属性。由此,监察证据规则的构建不能脱离监察体制的框架,必须依照监察程序的特点而为。本文正文主要基于“违法——犯罪”视角,用三个部分来对当下监察证据规则引发的新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从“违法——犯罪”视角下监察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出发提出现行监察证据规则所面临的的问题。一方面监察法中由于单个证据规则缺失、证据规则之间缺乏协调性致使监察证据规则呈现整体逻辑缺乏的现象。另一方面从实体证据规则来看,由于监察立案标准和调查终结标准缺乏区分致使证明标准有单一化倾向。除此之外,在程序规则方面,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也存在着排除对象不够明确、录音录像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以上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察机关在移植其他法律中的相关规则时为了追求高效反腐而没有辩证把握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关系,应当认识到,复合权力属性下的证据规则体系也必然会同时具备两个层面的特点。第二部分在“违法——犯罪”角度的论题下对完善监察证据规则进行了一个可行性分析,梳理了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分和辩证关系,引出了监察证据背后所依托的相关原则。其一,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在实际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往往有异质同体的特点。从罪与非罪的界限看,二者有明确的差异性;但从监察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看,二者都要寻求高效反腐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点,将目光转向案件的具体调查时,可以发现二者有时会因为构成要件的满足性问题而促使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相互转化,例如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时,可能会因证据不符合定量要求转而认定其为职务违法。其二,对监察证据规则所依托的原则做更详细的阐述,无论是职务违法调查还是职务犯罪调查,在监察体制之下证据规则的构建都有需要遵循的共同原则即高效反腐与人权保障相平衡原则、规则构建的比例原则以及正当程序原则等。对这些原则的遵循是构建监察证据规则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在对“违法——犯罪”视角下当前监察证据规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与分析后,本文在第三部分从内部结构的重新赋权分化、实体证据规则以及程序规则三方面出发寻求应对策略。第一,将监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按照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性质做出适度分离,具体而言,就是在审查调查室承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的基础上,不新设机构转而进一步细化内在配置,赋权其中一个或者数个审查调查室专职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机构框架的的调整能为案件分流提供坚实的土壤,有助于证据标准的区分细化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准确适用;第二,实体证据规则层面上,需要构建相对区分的证明标准,一者需要较低程度设置立案标准并辅之以动态考量,二者处置标准也需要按照“排他性标准”与“高度盖然性标准”作区分设置。第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完善,具体有两个侧面:明确排除对象构建差异化排除模式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实体性完善;完善录音录像制度和确立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准入制度来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外部程序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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