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税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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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它日益成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国有财产保护类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的四种类型之一,对于国家财产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检察机关探索的深入和经验的积累,其受案范围也逐渐由政府支出拓展到税收征管领域。税务行政公益诉讼是针对税务领域的公益流失现象提起的公益诉讼,它是国有财产保护类行政公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税务行政公诉既是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也是对税务行政诉讼对利害关系限制的重大突破,该制度为国家税收利益的挽回提供了救济途径,填补了税务救济制度空白。在肯定该制度功能和价值的同时,也可发现,由于起步较晚、专业性较强等原因,该制度在理论研究和程序规则建构方面还停留在表面,所以在运行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通过梳理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这些案件案由、诉前程序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诉讼结果和裁判形式等情况,可以发现税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受案范围模糊,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受案标准以及是否将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方面均存在争议,同时也与其他税收监督机制缺乏有效衔接;诉前程序作用未发挥应有作用,其作用的发挥受制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的偏离、诉前程序单向性结构设置以及税务机关是否履职完全以结果为导向等因素;诉讼规则精细化不足,表现为诉讼第三人的适用不统一、举证责任分配笼统、裁判方式不合理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和价值的实现。在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受案范围方面,建议对受案标准进行明确界定,确定税务行政公益的起诉主体、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的受案标准,在借鉴域外纳税人诉讼的经验的基础上,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并加强部门间涉税案件线索移交和共享机制的完善,建立起与税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和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在诉前程序方面,建议重视诉前程序独立价值,通过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赋予税务机关诉前申诉权,并设置二元化履职判断标准,综合考量税务机关的纠错行为和结果以科学评判税务机关是否“完全履职”等措施以强化诉前作用效果;在诉讼规则设计方面,建议提高规则设计的精准化水平,一是要统一诉讼第三人的适用,明确其适用依据和主体范围,二是要细化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检察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同时,根据税务案件的特殊性和税务行政公诉案件的特点,明确检察机关及税务机关各自应该承担的举证义务,三是要完善法院裁判执行机制,明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履行判决和确认违法的适用标准,并健全税款执行及税务行政人员追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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