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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存在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混乱,司法裁判中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无偿代驾案件的分析整理,融合基础理论和司法部门实践活动,对无偿代驾案件开展典型化剖析,确定无偿代驾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判定责任主体和责任形态。本文的内容具体展开如下: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首先对无偿代驾案件进行汇总分析,通过实务观点统计,根据代驾人对被代驾人无偿代驾的行为是否符合被代驾人利益而区分为两类,当无偿代驾符合被代驾人利益时细分为接送人、物型和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共同出行型,当无偿代驾不符合被代驾人利益时讨论代驾人明知被代驾人提前订好酒店的情况。其次引入三个典型的无偿代驾案例,分析其争议焦点,表明司法实务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最后提出无偿代驾案件存在的问题,即无偿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划分混乱,无偿代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存有争议。第二章是无偿代驾责任性质的界定。列举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观点,主要存在四种情况,即义务帮工、情谊行为、无因管理、无偿委托合同。除义务帮工外,其余三种情况影响的是内部责任分担。本文讨论的是无偿代驾行为的外部责任承担,站在外部的角度,无论是代驾人还是被代驾人,跟相对人都没有产生情谊行为、无因管理和委托行为,并且这三种情况影响的是内部责任的分担,因此本文不对这三种情况予以讨论。而在义务帮工的情况下,是会影响对外责任的承担。如果认为构成义务帮工,则结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第4条,被帮工人承担对外责任;如果不构成义务帮工,则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典》第1209条或第1212条,认定代驾人亦或被代驾人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而承担对外责任。指出无偿代驾行为不宜认定为义务帮工的原因在于:认定义务帮工的关键在于认定控制力,在被代驾人深度醉酒达到昏睡程度时,并不具备清醒地指导、支配和控制代驾人的客观条件。即使被代驾人有着清醒的意识并且在代驾人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提出了如何运行机动车时,该行为也只是建议,并未达到控制的程度,代驾人仍可以按照自己意志驾驶车辆。在无偿代驾中,因被代驾人对无偿代驾人缺少控制力,故不宜将无偿代驾认定为义务帮工。在外部责任承担方面,需考虑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2条,认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第三章是无偿代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一元论”和“二元论”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两种不同认识,但“一元论”和“二元论”皆有不足所在。“二元论”存在以下不足:“二元论”存在不同的解释导致无法解决如何认定无偿代驾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理解上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的不同观点,导致认定标准不一。根据“狭义说”,享有运行支配的是代驾人,但由于运行利益的概念不清晰,因此代驾人是否为责任主体存疑。根据“广义说”,在运行支配的要件方面,直接支配者是代驾人,享有运行支配,间接支配者是被代驾人,亦享有运行支配。在运行利益的要件方面,因直接运行利益、精神上的满足感、心理上的愉悦之感等间接利益都包含于此,相当于每一方都享有运行利益,二者都既享有运行支配,又享有运行利益,二者都符合“二元论”的二要件,让何方担责,都缺乏说服力。此外,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位阶关系不明确。“一元论”亦存在不足,其判定标准较为片面,仅考虑运行支配因素。通过对第1209条采纳“狭义二元论”的分析,将运行支配仅限于对机动车的直接支配,即对车辆事实上的实际驾驶和控制,运行利益仅限因运行而产生的利益与便利,作为认定无偿代驾中使用人的认定标准。当无偿代驾符合被代驾人利益时,存在接送人、物型和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共同出行型。在接送人、物型中,代驾人虽直接支配车辆的运行,具备“运行支配”的要件,但实为工具人,对于接送的人、物以及目的地的选择等,需要听从被代驾人的指示,对目的地并不享有运行便利,甚至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计划,因此不满足运行利益要件,代驾人此时并不是车辆真正的使用人,不符合第1209条规定的机动车使用人。而无偿代驾中包括代驾人与被代驾人,此时代驾人并非车辆使用人,故被代驾人作为机动车一方是责任主体,承担外部责任,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第二个类型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享有共同的目的地,代驾人直接支配车辆的运行,满足运行支配要件,代驾人因对目的地有前往的意愿,因此可以从机动车的运行本身获得利益,满足运行利益要件,故此种情况下,代驾人为机动车使用人,适用第1209条,当无偿代驾不符合被代驾人利益时,主要是指如果代驾人明知被代驾人已经开好酒店房间了,仍驾驶被代驾人的车辆将被代驾人送回家的情况。此时违反本人可得知的意愿,此时适用第1212条。因机动车运行的目的地对被代驾人不享有出行便利,故被代驾人不享有运行利益,其并非是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此时车辆的使用人仍为代驾人。第四章是无偿代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应主体及承担。通过将无偿代驾案件类型化处理,当无偿代驾符合被代驾人利益时,在接送人、物型中,被代驾人承担外部责任。在代驾人与被代驾人共同出行型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享有共同的目的地,代驾人驾驶车辆为机动车使用人,适用第1209条。当无偿代驾不符合被代驾人利益时,主要是指如果代驾人明知被代驾人已经开好酒店房间了,仍驾驶被代驾人的车辆将被代驾人送回家的情况。此时由代驾人作为责任主体,适用第1212条。在第1209条和第1212条中,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承担的是按份责任,份额大小考虑的因素是其过错与原因力大小。过错的认定主要在于被代驾人对机动车的车况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对于驾驶人的驾驶资质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被代驾人干扰代驾人运行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