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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是我国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曾经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的正常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计划经济产物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国家明确禁止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依然是我国客运市场中绝对的主力,许多劳动者从事于相关的工作。因此,对客运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劳动关系的认定就不可回避。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导致司法裁判混乱,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文章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文章引入了重庆市的一个现实案例及法院的判决意见,并总结案件的争论焦点,由此提出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的劳动法律关系认定问题。第二部分,对客运车辆挂靠经营进行简要介绍。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是政策的产物,在近年来,又由于国家政策的禁止而转化为一种非法的经济形式,但是由于经济原因和社会的需要,这种非法的经济形式还是大量存在。这种现实社会状况是导致司法裁判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同时,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具有特殊性,区别于典型的经营形式,这也导致其劳动关系具有非典型性。第三部分,阐述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的劳动关系具有两个主要特征,即主体的非对应性和涉及利益的多方性。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的是合同关系,一般以“租赁合同”的形式存在;驾驶员一般受被挂靠人雇佣从事客运业务,按照挂靠人的要求工作;被挂靠人为驾驶员办理相关从业证书,驾驶员名义上是被挂靠人的员工,并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工作。正是这种非对应性导致劳动关系认定错综复杂,这是导致司法裁判混乱的最重要原因。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涉及挂靠人、被挂靠人、驾驶员以及交通事故受损害人的利益,因此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影响巨大,在司法认定时应当尤为注意。第四部分,介绍我国目前对客运车辆挂靠经营的认定方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理论认定方法,在英美法系采用控制说,在大陆法系采用从属性说,我国目前也采用了从属性说。对于从属性的内容,在各国有所不同,我国理论界也有争议,目前主要采用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从属性理论指出了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直接规定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意见以及地方政府的一些规定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五部分,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对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认定所存在的问题。我国将从属性作为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标准的做法也是错误的。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包含主体性判断和从属性判断,从属性确实是劳动关系的根本特征,但是并不能包含所有要素。从属性理论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其基本标准也有所争议,因此不能过分夸大从属性的作用。从属性的具体内容尚无定论,过分夸大其作用会对劳动关系的认定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有关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劳动关系认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都不高,不能在司法裁判中进行直接引用。这些规范性文件所涵盖的劳动关系范围狭窄,并不能涵盖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在司法实践中的所有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并且,许多规范性文件规定模糊,没有直接指明劳动关系,很难直接得出认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屈从于社会现实,司法认定时忽略国家政策的指引,不考虑挂靠合同的效力,导致司法认定错误;各地司法认定差异明显。第六部分,对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认定的思考为本文的重点。首先,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遵循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用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应当以基本原则为指导。其次,在认定客运车辆挂靠经营中要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否定挂靠合同的效力,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从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被挂靠人和驾驶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引入的案例的司法裁判进行评析,认为该案的裁判结果正确,但是在法律关系的认定、裁判思路、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最后,针对目前司法认定混乱的现状,提出统一司法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