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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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28条首次对股权代持下实际出资人显名条件之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作出解释,再一次引起关于实际出资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热议。股权代持已成为在商事活动中十分常见的现象,实际出资人因隐匿在名义股东身后进行出资,使得股权的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状况出现不一致,当第三人申请执行该案涉股权时,由此引起实际出资人的执行异议。在实践中,对于执行异议相关立法的解释与应用参差不齐,由此为司法实践带来诸多阻碍。为探究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问题的司法现状,本文收集了2018-2021年关于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的相关司法裁判,并对其进行系统分析,以归纳出近年来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问题在实践中得以解决的路径与发展趋势,并为此提出可供参考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主体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梳理。本部分选取了2018-202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相关的35份裁判文书作为样本,对其进行梳理、分类以及归纳,并简单总结各类型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路径,以初步了解我国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的司法裁判现状。第二部分对司法裁判实践与裁判路径进行归纳。本部分对前文的案例梳理进行了细化,并将裁判中的争议焦点进行解构,对其中重点内容进行细化统计,剖析司法裁判的理由及背后法理。第三部分分析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总结出的存在的四方面问题分别是:司法裁判中对实际出资人的认定依据不完善、第三人的界定标准不统一、商事外观主义适用标准及限度不明确、执行异议制度设计具有内在矛盾。其中,探究第三人的界定标准以及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标准为本文讨论的重点。在对第三人的界定中,学界分歧主要体现在应将第三人认定为与名义股东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抑或不需限制为与名义股东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本文认为,应采取后一种认定,否则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将受损害。另外,商事外观主义的适用不确定性也给执行异议是否应取得支持带来变数,本文认为,对此进行确定,主要需从信赖利益的保护对象切入,保护对象又可分为基于信赖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对执行程序本身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正是该种对信赖利益保护的优先选择冲突,造成了实践中对执行异议能否被支持的矛盾。第四部分对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问题的解决思路进行了探索。本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分别提出四方面建议:完善实际出资人的认定、明确“第三人”的界定标准、确立股权异议登记制度、明确《民诉法解释》第312条中“确认”的应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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