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不孝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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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罪的范围在唐以前不详,唐律中不孝罪的范围明确。后代法律中不孝罪的范围虽有所不同但均受唐律影响。本文基于唐律条文从微观的角度主要研究唐代不孝罪的法律制度,聚焦于有关不孝罪的告发、受理、定罪及量刑制度,认为唐代不孝罪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第一章厘清不孝罪的内涵。通过梳理孝的内涵理解不孝的内涵,不孝与孝息息相关,违反孝就是不孝。通过梳理不孝罪的立法沿革,认为唐代继承了不孝入刑的立法传统。唐代不孝罪深刻体现失礼入刑,不孝罪包含的不孝情形都可以在礼中找到依据。不是所有违反礼制孝道的行为都会被列入不孝罪,有些违反礼制孝道的行为被唐律规定为犯罪,但因其严重程度不够未被纳入不孝罪范围。第二章分析唐代有关不孝罪的告发与受理制度。告发制度有四方面内容。其一被害人有权利告发不孝罪,不是义务。其二被害人亲属不可以告发不孝罪,因为不孝罪中的被害人亲属与犯罪人也有亲属关系,唐律规定不可以告发亲属犯罪。其三同伍保的人有义务告发同伍保内发生的不孝罪,相邻伍保的人没有义务告发相邻伍保内发生的不孝罪。其四官吏有义务举劾不孝罪。受理制度分为三方面阐述,首先军府之官没有审判职能,不得受理自首、控告。符合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的官府才可以对不孝罪进行裁判。其次梳理受理的原则,告发三次才受理,不可应该受理而不受理。最后梳理不受理的情形,不得受理囚犯告发不孝罪;不得受理匿名的辞状;不得受理不合要求的辞状;不得受理越诉;不得受理非被害人对亲告罪的告发。第三章分析唐代不孝罪的定罪。唐代不孝罪是一个罪名集,不孝罪包含的每一种罪行在后面条款中都有具体的规定。疏议和问答的存在使唐律的内容更好理解,也通过解释使唐律的内容更丰富。不孝与恶逆、不睦、子孙违犯教令都有易混淆的点,进行对比分析有利于理解不孝罪。认定不孝罪时应区分罪行,认定供养有阙时应区分行为人是否是故意,认定骂祖父母、父母时不应区分首从。认定不孝罪时可以运用类推原则。不孝罪的证据制度也是丰富的,重视口供,可以对犯不孝罪的囚犯实施刑讯,可以拷问证人,物证有重要作用,法官在判案时重视祖父母、父母的陈述。第四章分析唐代不孝罪的量刑制度,唐律中的量刑规则有的可被不孝罪适用,有的不可被不孝罪适用。不孝罪一直被认为不适用特权、不适用权留养亲、不适用自首。本文通过对《唐律疏议》原文进行仔细分析,得出了不孝罪适用减、赎和官当三种特权、适用权留养亲、适用自首的结论。十恶均不可适用八议和上请,但减与赎不是完全不可适用的,徒刑以下的不孝罪可以适用减与赎。官当只能折抵徒刑,三流折为徒四年,会被判处徒刑和流刑的不孝罪可以适用官当。为了使年老以及生病的人得到照顾,被判流刑的不孝罪可以适用权留养亲。被判处徒刑、流刑的不孝罪,满足一定条件,可通过加杖的方式对犯罪人免除劳役。不孝罪适用自首,可以自己自首,也可以遣人代首。普通的赦令不能使不孝罪得到赦免,只有明确说不孝罪也在赦列的赦可以免除不孝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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