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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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9月16日至9月19日在杭州举行。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副主任王永明、程渭山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副主任徐宏俊、吴国华、刘奇、张家盟、冯明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59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吕祖善省长和陈加元、金德水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王幼璋、高杰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庄建南、刘晓刚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泌的还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备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4名省人大代表。此外,还有15位公民旁听了各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吕祖善省长所作的《关于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的说明》,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和科技发展、环境保护、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发展等4个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小组关于浙江省“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情况初审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两年半来,在省委领导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方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两创”总战略,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存在的问题、差距。省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规划实施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探索科学发展之路,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把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战略来抓,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十一五”规划全面完成。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厅会同审议工作小组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省政府研究处理。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财政厅钱巨炎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2007年财政总决算和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省审计厅谢力群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200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钱宝荣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2007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审议了《关于今年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阶段主要工作的报告》、《关于浙江省2007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2007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计划执行、预算执行和审计工作成绩,指出存在问题的同时。进一步强调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工作,发挥财政税收调控职能作用,完善财政政策措施,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推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牢固树立公共财政理念,坚持节约、从紧的方针,严格执行公用经费压缩规定,严肃财政纪律,强化预算管理。注重资金使用的绩效,建立全省人民满意的财政。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特别是重大违法违规和屡查屡犯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坚决予以纠正,依法追究责任,切实进行整改,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厅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整理威的计划执行和审计工作等2个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交省政府研究处理。
  
  三、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姚民声秘书长所作的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改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四、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胡虎林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等两个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五、会议听取了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郑瑞法副主任所作的关于《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说明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丁祖年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决定》。
  
  六、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丁祖年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张孝琳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水利厅陈川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对上述3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根据我省实际,制定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会议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对有关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印发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所作的关于人事任免报告的说明,并进行了审议。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通过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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