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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决羁押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现阶段流动人口犯罪较为突出,侦查机关担心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逃跑。减少流动人口犯罪是减少未决羁押的重要治本之策之一。减少流动人口犯罪的应该从关注民生使之形成良好心态、重塑民意使其养成规范伦理、规范管理使其铸成实效机制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流动人口;看守所;未决羁押
无罪推定原则下的刑事诉讼,未决羁押不应当是一种常态,而应当是一种例外。我国看守所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未决羁押率更是居高不下,侦查机关担心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取保候审,难以有效保障其及时到案。预防流动人口犯罪在我国当下不失为减少看守所未决羁押率的务实之举。以减少看守所未决羁押为视角,我们应当从关注民生使之形成良好心态、重塑民意使其养成规范伦理、规范管理使其铸成实效机制等方面形成合力来预防流动人口犯罪,进而有效推进我们看守所相关制度的现代化改进。
一、关注民生、形成良好心态
1、提高经济待遇
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第一霸主的大政治家管仲曾说管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①大多数流动人员由于缺少知识与技能,往往是能从事着最为劳苦的工作,得到最差的待遇,即便是如此,他们流汗、甚至流血挣来的辛苦钱往往还难以如期全额的得到支付。提高流动人口的经济待遇主要涉及到最低工资的支付、就业指导的安排以及保障住房的提供等方面。
(1)最低工资
2011年4月初,全国12省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外企工会出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最低1740元。另据新华社电 自10月1日起,河南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00元、700元和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和820元,上调约35%。②显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有利于是广大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有了实质性的保障。
(2)就业指导
对于流动人口的就业指导最为关键的是由政府进行就业咨询服务,提高流动人员的就业成功率。具体包括就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就业信息的归纳公布、免费项目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等,以及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伦理道德、就业观念与求职技巧的培训与指导。就业信息的归纳公布以及培训项目的推进常常决定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员的职业发展与求职方向,据此,在开展相关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就业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流动人员的自身实际能力。通过引导性培训,强化农民工的“三种意识”:即社会责任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和城市归属意识。③
(3)保障住房
“故宅者,人之本,人以宅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吉,若不安即门族衰微。”④注重实用主义的中国人自古都非常重视对房屋居住的要求,很多流动人口也梦寐以求的在其生活的城市中拥有理想的居所,然而高昂的房费与高昂的租赁费却总是令他们对居住条件的改观无情地化为泡影。据某省有关统计表明,在320693人暂住人口中,在企业内部居住的占13%,在村民家中租居的约占10%,在建筑工地居住的占28%,在出租房屋租居的约占36%,在旅馆住的约占6%,在其它地方住的占6%”。⑤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等内容。⑥
哈佛大学教授怀特·珀金斯(Dwight Perkins)就曾指出,将城市流动人口排斥在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蕴藏着巨大风险。中国每年有1000—2000万的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而中国至今没有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统一公共住房体系,政府将很难承担继续这样下去的后果,并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给予城市流动人口“市民待遇”,也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⑦问题的症结在于流动人口的“市民待遇”居住权的细则化及其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保障政治权利
2009年4月13日首次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指出,未来两年中国将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保障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就是保障流动人员采取积极的行动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动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⑧中国流动人口的80%都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现有的僵化户籍制度使得流动人口无法充分切实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城市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渠道缺乏、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城市流动人口政治权利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他们缺乏政治参与的制度规定和条件,他们想通过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缺乏合适的路径。⑨列宁曾经说过,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因此,对于大多数流动人口来说,保障他们的政治权利首当其冲的是提高他们的文化与政治素养,使其成为成熟的政治参与主体。
3、促进文化建设
对于流动人口来说,由于其自身文化素养以及工作性质的局限性,很难真正融入到城镇,尤其是大城市文化娱乐活动之中。一方面,流动人口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仅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也是他们难以融入城市文化娱乐的最大阻力。他们常常选择相同文化层次的“圈内人”交往。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经济待遇不高,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较高层次的文化消费。弗洛伊德认为,文化给人们提供各种控制方式,使人类的动物性本质受到约束,如果没有文化的控制,人们的性欲、饥饿、攻击三种驱力势必表现出来,社会秩序就要受到破坏。因此,政府组织形式多样的适宜流动人口参与的文化娱乐活动已经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的当务之急。
二、重塑民意、养成规范伦理
中外伦理思想史上,一般认为,“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在一定词源涵义上,可以视为同义词,指的是社会道德现象。但同时有的伦理学家把道德现象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客体,认为二者又有所不同,道德较多的是指人们之间的实际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的是指有关这种关系的道理,⑩应当说,在相关道德规范的指引下,全体国民的思想道德素养有了较大改观,各地先后也涌现了许多道德模范,国民道德的主流是积极乐观向上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对流动人群的道德伦理规范在这个大的主流中却时常被遗忘,国民伦理道德建设必须整体推进才能使其从更本上得以提升并产生质的飞跃。当前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民伦理道德提升,特别是流动人口伦理道德建设中存在的多元化思潮和多重伦理道德观念冲击加剧,致使其伦理道德价值迷失,困惑有增不减,主要问题亟需加以积极克服。上述规范伦理要向美德伦理转化存在“踏空”或“对接不力”之风险。我们将道德建设的重点放在规范的制定和推扩上,应该说这是必须的也是有效的。但是相比道德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而言,美德伦理是更为关键、更为内在,也更为实在的因素,规范伦理对于个体或群体而言始终具有他律性,只有转化为美德伦理才能真正“入脑”、“入心”和变成实际的“德行”,进而凝结为道德人格。{11}因此,现阶段,对于流动人员的道德伦理教育应当注重实效,使上述规范伦理得以养成。 三、规范管理、铸成实效机制
规范管理、铸成保障实施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实效机制,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立法是权力的首要分配,只有拥有理性的立法规范,才能使得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打击与预防更富有成效。在法治背景下考量规范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要确保人权立法,把流动人口真正作为平等的公民对待,使其享受真正市民的合法权利,坚决杜绝排外性质的地方法规的制定并运行。因此,建议对于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对其进行最后审批。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更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刑法》、《治安处罚法》、《劳动法》、《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明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广泛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信息技术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不知疲倦的工作者,因此,可以在重点区域以及频繁案发的路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这一功能,构筑一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无缝信息技术网络,以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发展。再次,依靠群众。充分依靠群众一直是我党的工作的优良传统。特别是现阶段的中国,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大司法资源,毕竟司法资源最终耗费的还是广大纳税人的支出,而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发动群众,就能更好地的预防和打击犯罪。此外,广大群众往往是违法犯罪直接受害者,至少是社会治安良好的受益者,他们也有打击犯罪的积极性,积极正确引导并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有效打击与预防流动人口犯罪,亦可以建立起良好和谐的警民关系。当然,在特情人员的选择和运用上,要严谨保密,以避免打击报复,给群众尤其是特情人员带来的伤害。
基金项目:公安部公安理论与软科学项目“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看守所问题研究”(2011LLYJTDJG0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
②http://politics.people.com.cn/h/2011/1001/c226651-
3452780549.html
③魏建文:《实施职业指导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1期。
④《黄帝宅经·序》
⑤王丽梅、张宗坪:《城市流动人口住房保障问题的现状及对策》,载《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第4期。
⑥http://www.gov.cn/zwgk/2011-09/30/content_
1960086.htm
⑦王丽梅、张宗坪:《城市流动人口住房保障问题的现状及对策》,载《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第4期。
⑧[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
⑨廖艺萍:《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和谐社会视角的分析》,载《探索》2006年第1期。
⑩刘凤仙:《略论经济伦理道德建设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19期。
{11}王泽应:《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关系》,载《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陈在上,男,河南太康人,西南政法大学2011级博士研究生,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改革等。)
关键词:流动人口;看守所;未决羁押
无罪推定原则下的刑事诉讼,未决羁押不应当是一种常态,而应当是一种例外。我国看守所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未决羁押率更是居高不下,侦查机关担心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一旦被取保候审,难以有效保障其及时到案。预防流动人口犯罪在我国当下不失为减少看守所未决羁押率的务实之举。以减少看守所未决羁押为视角,我们应当从关注民生使之形成良好心态、重塑民意使其养成规范伦理、规范管理使其铸成实效机制等方面形成合力来预防流动人口犯罪,进而有效推进我们看守所相关制度的现代化改进。
一、关注民生、形成良好心态
1、提高经济待遇
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第一霸主的大政治家管仲曾说管仲“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①大多数流动人员由于缺少知识与技能,往往是能从事着最为劳苦的工作,得到最差的待遇,即便是如此,他们流汗、甚至流血挣来的辛苦钱往往还难以如期全额的得到支付。提高流动人口的经济待遇主要涉及到最低工资的支付、就业指导的安排以及保障住房的提供等方面。
(1)最低工资
2011年4月初,全国12省市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北京外企工会出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最低1740元。另据新华社电 自10月1日起,河南省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800元、700元和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和820元,上调约35%。②显然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有利于是广大流动人口的基本生活有了实质性的保障。
(2)就业指导
对于流动人口的就业指导最为关键的是由政府进行就业咨询服务,提高流动人员的就业成功率。具体包括就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就业信息的归纳公布、免费项目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等,以及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伦理道德、就业观念与求职技巧的培训与指导。就业信息的归纳公布以及培训项目的推进常常决定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流动人员的职业发展与求职方向,据此,在开展相关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就业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流动人员的自身实际能力。通过引导性培训,强化农民工的“三种意识”:即社会责任意识、诚实守信意识和城市归属意识。③
(3)保障住房
“故宅者,人之本,人以宅为家居,若安即家代昌吉,若不安即门族衰微。”④注重实用主义的中国人自古都非常重视对房屋居住的要求,很多流动人口也梦寐以求的在其生活的城市中拥有理想的居所,然而高昂的房费与高昂的租赁费却总是令他们对居住条件的改观无情地化为泡影。据某省有关统计表明,在320693人暂住人口中,在企业内部居住的占13%,在村民家中租居的约占10%,在建筑工地居住的占28%,在出租房屋租居的约占36%,在旅馆住的约占6%,在其它地方住的占6%”。⑤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等内容。⑥
哈佛大学教授怀特·珀金斯(Dwight Perkins)就曾指出,将城市流动人口排斥在外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蕴藏着巨大风险。中国每年有1000—2000万的人口由农村流向城市,而中国至今没有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统一公共住房体系,政府将很难承担继续这样下去的后果,并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应给予城市流动人口“市民待遇”,也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⑦问题的症结在于流动人口的“市民待遇”居住权的细则化及其有效运行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保障政治权利
2009年4月13日首次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指出,未来两年中国将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保障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就是保障流动人员采取积极的行动以自下而上的方式参与并影响政治生活。“政治参与可以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的行动与公民的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⑧中国流动人口的80%都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现有的僵化户籍制度使得流动人口无法充分切实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城市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渠道缺乏、政治参与机制不健全。城市流动人口政治权利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他们缺乏政治参与的制度规定和条件,他们想通过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缺乏合适的路径。⑨列宁曾经说过,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因此,对于大多数流动人口来说,保障他们的政治权利首当其冲的是提高他们的文化与政治素养,使其成为成熟的政治参与主体。
3、促进文化建设
对于流动人口来说,由于其自身文化素养以及工作性质的局限性,很难真正融入到城镇,尤其是大城市文化娱乐活动之中。一方面,流动人口中有相当大一部分仅具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也是他们难以融入城市文化娱乐的最大阻力。他们常常选择相同文化层次的“圈内人”交往。另一方面流动人口经济待遇不高,他们也不可能拥有较高层次的文化消费。弗洛伊德认为,文化给人们提供各种控制方式,使人类的动物性本质受到约束,如果没有文化的控制,人们的性欲、饥饿、攻击三种驱力势必表现出来,社会秩序就要受到破坏。因此,政府组织形式多样的适宜流动人口参与的文化娱乐活动已经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的当务之急。
二、重塑民意、养成规范伦理
中外伦理思想史上,一般认为,“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在一定词源涵义上,可以视为同义词,指的是社会道德现象。但同时有的伦理学家把道德现象作为伦理学的研究客体,认为二者又有所不同,道德较多的是指人们之间的实际道德关系,伦理则较多的是指有关这种关系的道理,⑩应当说,在相关道德规范的指引下,全体国民的思想道德素养有了较大改观,各地先后也涌现了许多道德模范,国民道德的主流是积极乐观向上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对流动人群的道德伦理规范在这个大的主流中却时常被遗忘,国民伦理道德建设必须整体推进才能使其从更本上得以提升并产生质的飞跃。当前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民伦理道德提升,特别是流动人口伦理道德建设中存在的多元化思潮和多重伦理道德观念冲击加剧,致使其伦理道德价值迷失,困惑有增不减,主要问题亟需加以积极克服。上述规范伦理要向美德伦理转化存在“踏空”或“对接不力”之风险。我们将道德建设的重点放在规范的制定和推扩上,应该说这是必须的也是有效的。但是相比道德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而言,美德伦理是更为关键、更为内在,也更为实在的因素,规范伦理对于个体或群体而言始终具有他律性,只有转化为美德伦理才能真正“入脑”、“入心”和变成实际的“德行”,进而凝结为道德人格。{11}因此,现阶段,对于流动人员的道德伦理教育应当注重实效,使上述规范伦理得以养成。 三、规范管理、铸成实效机制
规范管理、铸成保障实施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实效机制,首先要完善相关立法。立法是权力的首要分配,只有拥有理性的立法规范,才能使得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打击与预防更富有成效。在法治背景下考量规范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要确保人权立法,把流动人口真正作为平等的公民对待,使其享受真正市民的合法权利,坚决杜绝排外性质的地方法规的制定并运行。因此,建议对于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要有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对其进行最后审批。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更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刑法》、《治安处罚法》、《劳动法》、《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明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要广泛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信息技术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技术及其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不知疲倦的工作者,因此,可以在重点区域以及频繁案发的路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这一功能,构筑一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无缝信息技术网络,以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发展。再次,依靠群众。充分依靠群众一直是我党的工作的优良传统。特别是现阶段的中国,不可能无限制的扩大司法资源,毕竟司法资源最终耗费的还是广大纳税人的支出,而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发动群众,就能更好地的预防和打击犯罪。此外,广大群众往往是违法犯罪直接受害者,至少是社会治安良好的受益者,他们也有打击犯罪的积极性,积极正确引导并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有效打击与预防流动人口犯罪,亦可以建立起良好和谐的警民关系。当然,在特情人员的选择和运用上,要严谨保密,以避免打击报复,给群众尤其是特情人员带来的伤害。
基金项目:公安部公安理论与软科学项目“刑事诉讼视野下的看守所问题研究”(2011LLYJTDJG003)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
②http://politics.people.com.cn/h/2011/1001/c226651-
3452780549.html
③魏建文:《实施职业指导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1期。
④《黄帝宅经·序》
⑤王丽梅、张宗坪:《城市流动人口住房保障问题的现状及对策》,载《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第4期。
⑥http://www.gov.cn/zwgk/2011-09/30/content_
1960086.htm
⑦王丽梅、张宗坪:《城市流动人口住房保障问题的现状及对策》,载《工业技术经济》2010年第4期。
⑧[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
⑨廖艺萍:《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和谐社会视角的分析》,载《探索》2006年第1期。
⑩刘凤仙:《略论经济伦理道德建设在规范市场秩序中的作用》,载《商业研究》2003年第19期。
{11}王泽应:《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关系》,载《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6期。
(作者简介:陈在上,男,河南太康人,西南政法大学2011级博士研究生,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