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踏实地 克服浮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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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厦门三个媒体对同一题材的不同报道,结合最近一年来多名记者的报道案例,研究当前记者形成浮躁心态的原因和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对记者如何跨越浮躁阶段、进一步成长提出对策。
  关键词:记者 浮躁心态 责任感
  
  最近几年,随着媒体业竞争的加剧,一部分记者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越来越浮躁,没有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平衡报道和公正评论,导致新闻侵权纠纷增多。一些记者为什么会犯这些违反新闻规律的错误,应如何克服浮躁心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感,运用好“三贴近”原则,成长为一名优秀的记者,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报道回放
  
  2009年7月24日,厦门几大网站上一个标题为《交警儿子醉酒飙车致1死2伤仅负次要责任》的帖子引起了巨大反响。至7月28日,该帖引起了3780多人的关注,7月30日,厦门交警支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多名媒体记者参加,对帖子当中提出的多个质疑一一做了回应。第二天,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发表了各自的文章,有的还附了评论。
  在记者发稿中,有关交警回应的内容大同小异,基本来自交警新闻发布会说明的细节,但是记者在对待发帖人的态度上有所不同。例如:
  记者A的标题是《交警儿子飙车致1死2伤?小鱼网一帖子被指造谣》①,并制作了一条新闻链接《小鱼网造谣早就有前科》,里面说道:“厦门小鱼网发布虚假事情,之前早就出现过,在2009年6月4日,有另外一名网友在小鱼网上发布的消息,被警方查证为虚假内容。”记者配发的评论是《别让正义被人挥霍》,认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利用网络混淆视听”。
  记者B的标题是《网帖称交警儿子酒后飙车致1死2伤 交警回应4大疑点》②,并配发了评论《“网络伸冤”拷问谁?》。记者的评论认为“不能排除某些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的可能,遭遇不公的受害人伸冤无门,只能愤而上网,借助网络寻求公众舆论的支持”,但是在“肯定网络的民意表达功能”的同时,认为“也有部分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遇到不利裁决的肇事者,把自己打扮成弱势群体,肆意在网上伪造事实,利用网友的同情心制造舆论压力”。
  记者C的主标题是《交警儿子酒后肇事仅负次要责任?》,副标题是《车祸事故家属网上发帖质疑认定结果,交警部门昨回应》③,记者C在参加完新闻发布会后,联系了发帖的当事人,并转达了交警的回应,当事人认为交警应当公开所有办案资料,“谁是谁非,大家评论”。
  
  对相关记者报道的分析
  
  第一,记者A和记者B都是只有交警部门单方面的声音,没有采访另一方当事人以进行平衡报道,而记者C联系到了发帖人,这样写出来的报道就比较客观。
  第二,记者A在标题和新闻链接里面的措辞混淆了事实,把网友发布虚假帖子被查处的事实,当做网站是在“造谣”,而且有“前科”,这样的表述是有问题的。首先,很多媒体在刊登有争议的文章时,都会注明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单位的观点,更何况在网站论坛发言比较自由的情况下,各种声音鱼龙混杂,因此个别网友在网站上发布的内容是无法代表整个网站的。
  其次,就算网友在网站上面发布了不同意见的帖子,也不一定是在制造谣言,制造谣言是无中生有的捏造事实,而网友只是根据事实,对交警的责任认定进行质疑,这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最后,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前科是指行为人曾经因为其行为构成犯罪而被司法机关加以处理的事实④,从新闻报道来看,无论是网站还是这次发帖的网友,都没有上述事实,记者A的报道是不负责任的做法。
  第三,由于记者A和记者B没有采访发帖人,因此写出来的评论没有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记者B虽然“肯定了网络的民意表达功能”,认为“不能排除某些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的可能”,但是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遇到不利裁决的受害人”的评论措辞严厉,认为是“肆意在网上伪造事实,利用网友的同情心制造舆论压力”。这样的评论也是有问题的,从网友发帖到引起强烈反响,到交警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回应,这一系列社会现象是有正面意义的,交警部门主动澄清事实,回应质疑,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需要,平息网络舆论的愤怒,说明政府部门重视民众的声音,是社会民主进步的表现。这也说明,“通过网络,主流社会可以感受到网民的喜怒哀乐,倾听到时代的脉搏跳动的声音,不再视网络为一种陌生的异己力量、充满戒意而避而不见”⑤。记者B在评论当中,对民意通过网络表达的正面意义一笔带过,而对其中的负面意义大加批评,实际上专家认为,“网络维权行为、网络抗议行为乃至简单的网络愤怒,都反映社会生活负面的日常状态……但是从总体上来说,网络群体事件的后面都缘于社会某种习以为常但却不合情理的逻辑……群体事件应纳入到社会危机管理体系,而不是把其视为必欲扑灭的邪恶力量”⑥。因此记者B在进行评论的时候,看似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交警部门进行“拷问”,对发帖当事人也进行了“拷问”,实际上还是浮在现象的表面进行评论,没有通过深入的分析,揭示这一系列现象背后的本质,促使读者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有理性的认识。
  
  当前部分记者浮躁心态的特点
  
  对社会主流缺乏基本的认识,人云亦云。一些记者不是静下心来做调查采访,而是有意无意地扭曲事实,把自己的个人感受直接强加给读者,充当新闻事件的裁判和法官。在正常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应在扎实细致的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平衡采访,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以求真务实、冷静慎重的态度进行评论,让读者自己体会和感受新闻事件的真实面貌,自己做出客观的判断。但是一些记者在遇到“权贵、飙车、酒后驾驶、网络伸冤、舆论哗然”等复杂因素混合在一起的时候,没有多跑几步路采访多方面的意见,而是轻率地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简单地加以修改,甚至添加各种吸引眼球的“元素”,然后把通讯员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以后发表,这样写出来的报道像政府部门的文件,总是在下结论,作定性,并且对公众的意见表达进行指责。
  另外一些记者看到敏感题材就头脑发热,容易沉浸在一种“受害者角色扮演中”。例如在2009年8月21日的一起对警车撞死人的新闻报道中,有的记者陷入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假设——“政府部门是靠不住的,警察一定会偏袒当权者,公正只有靠记者来实现”,动辄发出“肇事者站出来”的评论⑦,大有对肇事者进行舆论审判的态度,这样的评论已经偏离了“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的公正原则。
  有学者就提出批评说,当前“媒体提供给公众的信息不是以公众需要看为标准,而是以公众想要看为标准。媒体忠于的不再是事实真相,而是公众的情绪。如果公众对某一件事情愤怒,那么策划的言论和观点就让公众情绪火上浇油。如果事实真相是违背公众情绪的并与公众的期望相悖的,那么媒体就不报道事实,只发表符合公众情绪的观点”⑧。
  缺乏责任感,为了“出彩”,一味追求文章的标题耸人听闻。一些记者为了追求“一鸣惊人”、“一炮打响”、“眼前一亮”的效果,对采访或者搜集到的素材,没有经过认真思考或者核对就动笔,有的记者还盲目地“翻炒”其他媒体的“社会热点”,结果别人造谣自己也跟着造谣。例如2009年8月12日,国内多个媒体转载了《重庆晚报》的一条消息,标题是《部分省市甲状腺病剧增,专家质疑补碘过量》,这样一条关系到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新闻,新华网也进行了转载,但是它的报道标题就相对谨慎,新华网使用的标题是《部分省市疑因补碘过量致甲状腺病剧增》,第二天,卫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补碘过量”的说法,同时澄清部分省市并没有出现甲状腺病剧增的情况。
  忽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对弱势群体缺乏基本的同情心。一些记者在采访时,要么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高高在上,忽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报道措辞上比较偏激,用教训人的口气进行评论;要么在采访时带有个人功利主义思想,为了追求独家新闻、挖掘“猛料”,对弱势群体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内容不停地追问,完全不顾对方的想法和感受。以2008年11月13日的一篇《光泽县来人接患癌青年,厦门120免费送他返乡》报道为例⑨,记者报道了一名外地癌症晚期患者被家人遗弃在厦门的一家医院。事情曝光以后,当地政府赶紧派人来厦门接人,在记者的跟踪采访过程中,当地政府官员告诉记者,那名患者曾经坐过牢,有抢劫的案底,这个细节对于一名癌症晚期又被人抛弃、急需得到社会关心的患者来说,实在是不愿碰触的伤心事情,但记者还是当面跟患者问起案底的事情,那名患者只好承认说:“那是年轻时候的事了,都过去了,我不想再提了,人是会变的,想想过去,也很后悔。”
  可以看出,部分记者感兴趣的仅仅是某些“劲爆”的新闻细节而不是新闻事件中的人。对于弱势群体,某些记者更是毫无顾忌地追问再追问,而不是从尊重和同情的角度,保护弱势群体的隐私权和话语权。
  
  现阶段研究克服记者浮躁心态的必要性
  
  在经过几年的新闻实践以后,一些记者的浮躁心态已经成为制约他们继续快速成长的瓶颈问题。根据2007年《青年记者》杂志开展的“记者节业内问卷调查”,参加问卷调查的记者编辑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60%以上,其中自认“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对民众疾苦和社会痼疾逐渐麻木的”,占18.6%,居第二位的是:“混日子,缺乏激情”,占“17.8%”⑩,这一调查结果说明,30岁以下的青年记者,已经有一部分丧失了吃苦耐劳、脚踏实地的精神,浮躁的心态让记者抓不住生活当中真实、灵动的一面,写出来的文章蜻蜓点水,和生活若即若离,和老百姓产生“隔膜”,记者的口碑大打折扣。
  部分记者的浮躁心态带来媒体整体公信力的下降。在当前,部分记者随随便便做出“轰动新闻”名利双收的时候,原本“尊重事实、公正客观”的新闻理念受到冲击,导致踏踏实实做调查的记者越来越少。当失实报道、侵权报道被轻松“炮制”出来,并被快速传播的时候,生活在现实当中的读者和受众有时候不会认真注意是哪个记者写的,他们会根据自己的生活实践,形成肯定或否定的感受,继而重新考虑对整个媒体的信任度。
  有专家认为:“受众对某一媒体产生好感和信任,认为它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可信的,是代表群众利益讲话的,这就是新闻工作的最大成功。假如一旦产生不信任感或厌恶感,那种情况下,宣传是很难起到预期效果的。”(11)尤其是在当前网络舆论开始影响社会主流群体的时候,这已经不是一个“媒体霸权”和“我传播你接受”的时代,而是一个双向交流的时代,当记者侵犯了“弱势群体”的权益,“弱势群体”随时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意见表达,受众出于基本的同情和理解,对媒体就会产生厌恶感,如果媒体和记者不能改进自己的报道,只能被受众淘汰。
  新闻侵权引起的法律纠纷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记者如果不能克服心浮气躁的作风,回归踏踏实实的调查采访,做好自我保护,不仅会导致媒体陷入法律纠纷,还会给个人带来不利后果。有学者在2008年3月到10月对国内部分城市编辑、记者和法官进行了抽样调查,对11个城市、64家报纸的编辑记者发出了240份问卷,实际收到有效问卷218份,对那11个城市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也发出了240份调查问卷,收到有效问卷227份。根据对编辑记者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86.4%的被访者表示自己所在的报社有过因批评报道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其中46.4%的被访者所在报社有过“几次”纠纷经历。在对法官的问卷当中,有79.3%的法官表示自己所在法院审理过或多次审理过批评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其中回答“审理过,但很少”的占49.5%,25.8%的被访法官则表示所在法院“审理过多次”。(12)
  在对引发新闻侵权纠纷的案件分析时,虽然有学者认为是因为“目前对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相对不足”,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新闻从业队伍当中,法制意识相对淡薄的记者大有人在,尤其是都市类报纸的兴起,很多记者抢新闻的意识、写新闻的水平都是很不错的,但是有些编辑记者为了提高媒体看点和卖点,往往行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条规的边沿,有时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干脆‘闯过红线’,等报道后出了问题再说”(13)。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导致最近几年媒体的败诉率居高不下,甚至有一些利益集团越过媒体,直接向记者开刀,记者个人也因此承担了不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新闻记者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感
  
  克服时代的“浮躁病”。一些媒体记者的浮躁心态受到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当前媒体业竞争激烈,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统计数字,我国目前有报纸近2000家,期刊9000多种,还有上百个电视频道、数不清的网站,在竞争环境的压力和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下,媒体每天要工作10多个小时,每周工作7天,每时每刻要寻找新闻线索,填满栏目时间或者报纸各个板块,挖空心思吸引受众的注意力。
  行业的焦虑心态影响到记者,疲于采访挣工分的记者,很难在“抢新闻”的职业竞争中,保持“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心理状态。即使有少部分记者为此感到不安,也只能是在犹豫和困惑中完成采访任务,而不愿或不能选择退出。在困惑与矛盾面前,基层记者要进一步成长,应当向新闻界的老前辈学习,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责任感。著名新闻理论家梁衡说过:“新闻业是一个社会责任很重的行业。它担负着为全社会传递信息、引导舆论的责任,是整个社会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必须使用的桥梁和纽带。”“(新闻记者)勤于工作,努力思考,他必然不会时光空过。他可能会有一个抓住大题材并一举成名的机遇,但如果没有也不怕,就是在没有新闻的角落,他也会聚沙成塔、积木成林。更重要的是,他的这种职业的社会性会使他有许多建功立业的切入点。许多老记者后来都成为政治家、学者或者作家就是明证。所以我一直以为,新闻是人生最好的一块平台。古人讲立德、立业、立言,在这里三点都可以做到。”(14)
  在实际工作中,记者应该坚持“三贴近”原则和“五动”,及时了解民意,拉近新闻和受众的距离。“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是新闻界前辈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也是中宣部对当前新闻记者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记者只有把目光投向群众,切身体会他们的现实困难,才会懂得尊重老百姓的话语权,尊重弱势群体的隐私权,设身处地地为老百姓寻找办法,搭建老百姓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让老百姓及时知道政府的新政策、新法规,这样的新闻,老百姓才会喜爱。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李良荣说:“记者就应‘五动’:动腿、动眼、动嘴、动心、再动手。动腿,多跑现场,多跑基层;动眼,多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动嘴,多用嘴巴,不耻下问;动心,要站在读者、老百姓的立场上,贴着他们的心去动手采写。如此‘五动’的记者,才能写出好文章。”(15)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古人云“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记者作为拥有公共话语权的社会代言人,开展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受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条例的保护。
  2008年11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要依法保护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因此,面对新闻官司和纠纷的增多,基层记者不应当对舆论监督“谈虎色变”,唯唯诺诺地不敢开展批评报道,而是应该把平时的每次采访都当做一次学习,在无数次的学习中发现自己报道的漏洞和不足,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就懂得如何做好自我保护。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新闻事业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学校,通过这个工作,你会在各方面变得更加机智,会更好地了解和估计自己的力量,更重要的是会习惯于在一定期限内做一定的工作。”记者不是天生就有浮躁心态的,只要经过正确的引导,走对路,走正路,一定可以跨越浮躁阶段,使自己逐渐成长为出类拔萃的新闻工作者。
  
  注 释:
  ①厦门网:《交警儿子飙车致1死2伤?小鱼网一帖子被指造谣》,2009年7月31日。
  ②厦门网:《网帖称交警儿子酒后飙车致1死2伤 交警回应4大疑点》,2009年7月31日。
  ③台海网:《交警儿子酒后肇事仅负次要责任?》,2009年7月31日。
  ④林维:《论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以前科的意义为中心》,《法学评论》,2005(5)。
  ⑤吴祚来:《让“政治”回归人性与生活》,《凤凰周刊》,2009(23)。
  ⑥刘洪波:《网络群体事件不必防范》,《凤凰周刊》,2009(21)。
  ⑦台海网:《警车斑马线撞人一死一伤 伤者称肇事人身上有酒气》,2009年8月21日。
  ⑧吴伟光:《浮躁危害媒体公信力》,《南方传媒研究》,2008(5)。
  ⑨厦门网:《光泽县来人接患癌青年,厦门120免费送他返乡》,2008年11月13日。
  ⑩王莹:《年青记者最紧迫的“功课”》,《青年记者》,2009(4)。
  (11)居欣如:《“三贴近”和新闻规律》,《解放日报》,2003年5月8日。
  (12)陈堂发:《批评性报道的法律意识与司法环境——编辑记者、法官认知状况调查》,《国际新闻界》,2009(3)。
  (13)钟克勤:《从“富士康事件”谈记者的自我保护》,《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2)。
  (14)梁衡:《新闻是一个理想的人生平台》,在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和人民教育出版社联合举办的梁衡文集座谈会上的讲话稿,2003年7月9日。
  (15)钱鑫:《记者“职业浮躁征”浅析》,《新闻记者》,2009(4)。
  (作者为厦门广电集团新闻中心社会部记者)
  编校:赵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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