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错误企图强奸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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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3年4月22日中午12时许,漳州市芗城区雅格乐器厂女员工柯某在工厂备料仓库关灯后准备下班,突然,一男子从背后抱住她,强行亲吻并在她身上乱摸。柯某吓得大喊救命,那男子用手捂住她的嘴,对她说:“满足一下我!”柯某挣扎着叫道:“你敢动我我就去死”,而男子则说:“你不是让我跟你玩刺激的强奸游戏吗?”,柯某则大喊道:“没那事”,但男子还是不停的要去扒柯某的裤子。
  这时,另一名男工友刘某窜了出来,并厉声喝道:“干什么!”,男子这才放手。柯某挣脱后吃惊地发现,那男子居然也是自己的工友孙某。
  柯某要报警,孙某见势不妙向柯某跪下求饶说:“不是你要求我这样做的吗?不要报警啊!”
  最后,三人还是被带到漳州市公安局芝山派出所问讯,结果真相大白:
  刘某因向柯某求爱遭拒,为报复柯某,刘某冒用柯某的QQ用户名“亲亲宝贝”与孙某进行聊天,期间,刘某冒充柯某以喜欢玩刺激的“性暴力”为话题,在QQ里用色情言语与孙某进行挑逗性的聊天。而孙某误以为是柯某真的在跟自己聊天,便积极地与对方聊起男女之情的话语。而这些柯某全然不知,纯属刘、孙某之间的瞎聊。
  4月22日中午,孙某按照QQ内对方的约定,在下班时到工厂仓库内的走廊欲与对方玩强奸游戏,并约定,若女方越反抗,男的越要暴力进行。所以就出现了上面的一幕。
  而躲在旁边观察的刘某见戏演得差不多了,便窜出来制止强奸行为的发生。
  2013年6月6日,公安机关以刘某、孙某涉嫌强奸罪向芗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检方却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评析】
  对于本案的认定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和刘某均构成强奸罪。
  孙某由于行为认识错误,而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柯某发生性关系。因为柯某不明真相,拒绝与孙某发生性关系并极力反抗,所以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企图强奸,符合强奸罪(未遂)的构成要件。而刘某系强奸案的主谋人,应以强奸罪共犯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孙某不构成犯罪。
  通过仔细的法理分析和对证据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提前等候在案发现场,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超出其主观故意,即性行为的发生,其最终目的仅限于发生一定暴力的搂、抱、抓、摸而已,并且刘某在审查起诉时供述,其爱慕柯某,不可能让孙某强奸得逞,因此可以认定其主观并无让孙某与柯某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同时其客观上采取了有效的措施防止该结果的发生,且本案最后也没有发生让孙某强奸得逞的结果,其QQ聊天内容中让孙某与柯某发生关系的内容,应认定为其为达到诱骗孙某上当而使用的一种手段,而非其故意或放任强奸行为的发生。
  刘某诱骗孙某对柯某实施搂抱抠挖等行为,刘某是放任的,这段猥亵行为刘某未能有效制止,同时刘某也承认,只有让孙某抱、摸柯某,其才能达到英雄救美的目的,因此可以认定刘某具备了诱骗孙某对柯某进行猥亵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该结果的发生,因此可以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而另一嫌疑人孙某是否涉嫌犯罪的问题,笔者认为,孙某受刘某QQ聊天的诱骗,欲与柯某发生性关系,从孙某开始搂抱柯某开始,到刘某现身制止时,时间为2分钟左右,因为有QQ暴力“玩刺激”的约定在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其不能分辨柯某是否“自愿”与“不愿”,其挣扎喊叫是真反抗还是假反抗,这些对于孙某一时无法判明。
  按照孙某的说法:如果他知道柯某确实不愿意,他也不会与柯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只是有了被要求采取“性暴力”才促使他做出了这些行为。从案件的材料证据上看,证实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要件存在缺失。
  2013年9月5日,检察机关以刘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对于孙某,则认定为不涉嫌犯罪,建议由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意见。
  检察机关的认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2013年10月3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诱骗他人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检察院,福建漳州36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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