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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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在一明确的法律规定,为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在今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量刑建议权制度的行使要结合具体案件,个案进行,应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提出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議,要结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我国特定时期刑事政策的需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一、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行使阶段
  量刑建议的行使阶段是指在哪一个诉讼环节提出量刑建议,这是建立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关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在哪个诉讼阶段提出,是在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时候提出,还是在庭审中待法庭调查结束、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结合我国具体的审判制度,量刑建议可以考虑放在起诉书中,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时,建议法院给予某种刑罚,这样便于被告人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有效地、全面地辩护。当然,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后,如果公诉人发现法庭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出入,而且起诉书的指控确实存在疑点时,也可以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新的量刑建议。[1]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法庭调查之后、法庭辩论开始、宣读公诉词时提出量刑建议。理由是: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进程安排,经过法庭调查,检察官和被告方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质证之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已经基本上能够显现出其本来面目,此时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是立足于充分的证据证明之上的,应该具有足够的说服力,也比较客观、正确,易为法官接受;同时,由于有接下来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方有足够的机会对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为己方的合法权益进行辩论。如此来则兼顾了检察官行使权力的方便有效和对辩护方辩护权利的程序保障。同时,这一作法不是僵死的,它完全可以根据庭审是的实际情况加以灵活变通,如经法庭辩论之后,公诉人感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便捷或者反驳时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可信,据此,有必要修正自己的量刑建议,在此种情况下,公诉人可以也应当将自己修正的量刑建议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供合议庭和议是参考。[2]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案件在不同的阶段提出: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尤其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在证据调查完毕以后,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但从指控的完整性上考虑,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意见。理由为:一是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特别是在庭审阶段,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普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形,故在起诉书中一般不宜提出较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以便为将来根据庭审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留下余地;二是案件事实经过法庭示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过程,公诉人对于案件的全貌才能有充分的了解,此时,提出量刑建议才有事实基础,把握性更大些。而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审理的案件和诉前证据展示的案件,在这三类案件的起诉书中可以尝试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理由为:适用简易程序指控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简单,且系轻罪;诉前经过证据展示,公诉人对证据情况已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对于定罪和量刑已有内心确信;同时考虑到保障辩护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量刑建议在起诉时提出为宜。[3]
  因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提出量刑建议:
  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这类案件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也有条件事前与辩方交换意见,且指控的犯罪多系轻罪,被告人也作了有罪答辩,同时公诉人对证据已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对于定罪和量刑已有充分的确信,因而,考虑到保障辩护权的要求和诉讼效率,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时将量刑建议书一并送达人民法院。
   对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罪行审”后增加一个“量刑审”的程序。现在高法和高检等部门已下发了关于在庭审中开展“量刑审”的制度,该制度在各地已经相继展开,效果明显。在法庭的主持下,由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和理由,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量刑意见进行答辩,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对量刑的事实、情节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审判长对法庭审理量刑的情况进行小结。法庭的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仍可向法庭陈述自己对量刑的意见。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发现原量刑意见不当,如变更更有利于被告人的,可予以变更,法院应当将量刑审理的情况写入裁判文书,在其中写明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阐明法院刑罚裁量的意见及理由。保证量刑的公开和均衡,避免司法不公的情况发生。
  二、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方式与方法
  1、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方式
  根据量刑建议的具体内容,量刑建议可以分为概括性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三种。在实践中也主要采用这三种方式。
  一是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概括性的量刑建议是指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对于被告人刑罚的适用给予概括的量刑建议。此种量刑建议的幅度最大,如直接适用刑罚某一条款或在法定量刑的幅度内给予概括的量刑建议,如在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内,提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包括从轻或从重的情节,此类建议的幅度跨度最大,就是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是现在公诉实践中较常用的方式,其求刑过于笼统,只是指明量刑时应当直接适用的刑法条款,或者含蓄的提出“从重”或“从轻”的意见,缺乏具体操作性。此种方式只是单纯引用刑法某条文,或简单地量刑建议,无法具体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也就无法体现量刑建议的理念和真正价值。
  二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提出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直接确定的具体刑期的量刑建议。如建议适用死刑或者建议判处11年有期徒刑等。由检察官视案件情况具体确定。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指刑种和刑期是绝对确定的,态度鲜明,意见明确,但这与概括性的量刑建议一样,同样过于极端化,忽视了案件的具体情节的多样性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使检察机关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现实中只有性质相同的案件而没有具体情节、影响因素一模一样的案件,如果法院的判处与建议的刑罚有偏差,很容易让被告人、被害人产生量刑不公的感觉,其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将是灾难性的。量刑建议是为保障量刑的公正而非取代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根据我国刑罚规定的特点,提出一个量刑幅度较为合理,但不应该仅仅以小于法定量刑幅度为量刑建议,而应该是相对精确的量刑幅度,同时,要规范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以避免随意性。
  实践中,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往往容易引起法官的反感,并且如果经常出现法官量刑和检察官建议的差距过大,这将即打击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的积极性,也会使量刑建议制度变成摆设,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从设立量刑建议的初衷来看,具有制度意义,可操作价值的量刑建议应该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笔者认为,此种方式是较为合理的,既体现了量刑建议具体化的要求,又尊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量刑建议的一种合理方式。具体的作法应当是,提出一个相对具体的量刑幅度,而不能只是稍微小于法定幅度;对于附加刑,由于其有“并处”“单处”“可以判处”的不同形式,对“并处”、“单处”的附加刑、依法即应判处。对于“可以判处”的附加刑以及对附加刑的具体处罚幅度,笔者认为也可以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当然,在初期实践阶段,可暂缓对附加刑的量刑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借鉴对主刑的经验进行。
  量刑建议既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也要综合考虑如何更好地体现刑事政策;既要追究被告人的罪责,又要考虑到为被告人今后的新生创造有利条件。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还包括附加刑。量刑建议应当有具体的刑名、刑期、金额、没收财物等的明示,另外,如果检察官认为适用缓刑对改造被告人更为有利,也应当在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
  为了便于法院的认同,同时考虑到维护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在提出量刑建议是可视具体情况以相对的量刑建议为主,兼用上述三种形式。
  2、人民检察院行使量刑建议权的方法
  一般情况下,司法人员所用的量刑建议是从各自的办案经验以及对具体量刑情节的分析、刑事司法制度和政策的掌握但呢个方面来获取的。我国刑法规定了量刑幅度,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刑事案件的事实、情节因案而异,因此,统一量刑标准并不意味着绝对统一,特别是涉及个案更是如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应就刑事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加强沟通,联合制定下发相关的司法解释用以指导量刑建議的开展,检、法两家形成共识,是量刑建议产生约束力的根本条件,这样,就不会出现量刑建议得不到体现,判决得不到认可的尴尬局面。
  而对于量刑建议的确定上,笔者认为可以分三步走:
  首先,确定被告人所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范围。我国刑法分则在规定具体犯罪条文时,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罪状,即对具体犯罪性质的描述,解决定罪问题;另一部分是法定刑,解决刑罚问题。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在认定具体犯罪之后,依据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一个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其次,决定基础刑。所谓基础刑,是指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对某种仅抽象为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所判定的刑罚。
  最后,正确运用量刑情节。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其中,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另外,情节有“应当”、“可以”之分,“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在实践中要认识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分析各种情节对刑罚的影响,以求罪刑相适应。
  
  注释:
  [1] 陈卫东,提交2001年 9月15日量刑建议权研讨会的发言稿《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权提纲》。
  [2] 苗生明:提交2001年9月15日量刑建议研讨会的发言稿《关于量刑建议制度的初步设想》。
  [3] 宋英辉:提交2001年9月15日量刑建议权研讨会的发言稿《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依据、意义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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