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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的产生背景
"无论是政府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要对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作出深刻的透析,就必须到经济关系中去寻求。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农耕型文明,农业文明决定了中国法观念的特征。农业耕种的特点使人们养成了因循守旧的习惯。表现在法律方面则是历代贤者都是效法王圣的智者。
"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下,耸立着各种不同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2]中国的政治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宗法政治色彩,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黑格尔曾经说过:"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哲学,就像一座装饰的富丽堂皇的庙宇没有至高至上的神那样。"[3]中华五千年的传统积淀在氏族共同体基础上的农耕文明产生了特定的农耕文化,形成了纷繁的哲学派别。比较代表的有儒、墨、道、法。其中,儒家文化作为及千年的传统文化。它渗透到了文、史、哲、政、经、法、军事的各个方面,并且经过上千年积淀渗透人心。
(二)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特征
1.天人合一、顺天择时的法哲学基础
传统儒学以"究天人之际"为最大学问,以追求"天人合一"为至高境界。从孟子的"天人相通",到董仲舒的"天人相类",再到宋明理学家的"天人一体",无不表现出"天人合一"的致思趋向。
汉儒将阴阳五行学说纳入"天人合一"观念之中,宣称天为阳,地为阴,德为阳,刑为阴,阳尊阴卑。因此,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主刑辅是"天"的意志。应当秋冬决狱,才顺天择时,不然就是违背"天意",使阴阳不和,国家丧乱。
2.法自君出、效法古圣的法哲学本源观
百姓是天子的"子民"。天子标榜"以孝治天下"。在"三纲五常"中, "君为臣纲"是"三纲"之纲,他们以此论证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天子"握有最高的立法、司法权,兴废改立、刑赏予夺,全凭君主意志决定。君主意志是一切法的基本渊源。但君主立法应遵循"先王之意"、"先王之法",效法古代圣王之法。这样,法自君出与效法古圣之间形成了既对立、制约,又一致的关系。
3.以礼率法、家族学的法哲学本体论
宗法社会形成了礼法结合、以礼率法的基本形式。礼的一个基本精神是区别贵贱尊卑,礼有等差决定了法的等差。这种等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贵贱等差,二是血缘等差。在宗法社会中,君主政治以家族伦理为基点,君主具有国家元首和全国最高家长的双重身份,家庭是民事活动的主要法律主体,家长是这一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4.德主刑辅、注重教化的法哲学功能论
主流法律思想继承先秦儒家民本思想,提倡"德政"、"仁政",认为刑罚只是治国的辅助手段,刑以弼教,刑期无刑,教化可禁犯罪于未萌。教化的内容是以"三纲五常"为中心的宗法伦理,即所谓纲常名教。 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 化外在的"他律"为内在之"自律",是儒家德治内容的重要方面。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5.和谐、无讼的法哲学价值论
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主张"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所以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
6.中庸主义的法哲学方法论
"中庸"一向被认为是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孔子指出,中庸的基本含义是"和",是"无过"也"无不及"。对那些死抱礼的教条而不知损益发展的人,孔子讥之曰:"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认为不符合中庸的要求。孟子更将固执死硬的处事方法斥为"贼道"(《孟子·尽心上》),意即严重破坏了中庸之道。中庸主义体现了求和谐、求适时与法律要求一定的稳定性,立法应当顺时因势,司法必须合宜适度不谋而合。
二、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1.德法互补、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思想。
中国法律传统的最大特点是礼律结合,礼律融合,注重法律、道德、习俗、家规的配合使用, 使社会调节多种多样。礼教的感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根本治理和对犯罪的预防。现代法治主张的是"法律至上",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与道德截然分离的法律决不是符合人类良知的法律。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和民众的心理认同。法律只有在其所包裹的内在价值追求符合了公众的认识标准获得了公众的信任时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传统的儒家道德为法律实施提供了客观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已经成立的法得到普遍遵守。二是所制定的法本身是良法,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本身就包括了法律本身要体现普世价值与公众观念中的道德底线。在-个正常的社会中,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只有这样的法才能成为"良法"。其次,人类社会是-个复杂的社会,道德与法律作为人们的言行规范,两者缺一不可--德治确实不可以取代法治,但法治也决不是万能之器。其实现代的法治精神就是建筑在人类道德、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而道德更是法治发展的必要保障。中国先哲对"德"的追求可以转化为法律现代化的资本,因为他们的思想体现了人类社会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对法律正义所寄予的期望。
2.朴素的人本思想
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认为,人间的治乱兴衰在于人事,而不在天道。国家的治乱安危,取决于民心的向背。所谓"民本"即"以民为本"。在中国古代并没有"民本"一词,它是现代学术界对古代社会中将民本视为国之根本的政治思想的一种高度概括。
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周公強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孔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孟子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西汉时期的贾谊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儒家正是从这种民本主义出发,主张重视民心向背,反对苛政与滥罚。
以民为本,维持统治者与民的和谐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思想的一大特色,是我国古代国家制定政策、法律及采取各项措施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朴素的民本思想体现了要以人为本的含义,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2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149
[3]黑格尔﹒逻辑学﹒商务印书馆,1982,上卷 :2
作者简介:朱晋娜, 女, 1986.2, 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
(一)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的产生背景
"无论是政府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要对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作出深刻的透析,就必须到经济关系中去寻求。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农耕型文明,农业文明决定了中国法观念的特征。农业耕种的特点使人们养成了因循守旧的习惯。表现在法律方面则是历代贤者都是效法王圣的智者。
"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下,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下,耸立着各种不同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2]中国的政治一开始就带有浓厚的宗法政治色彩,以农业文明为依托,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根基的宗法社会,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
黑格尔曾经说过:"一个有文化的民族竟没有哲学,就像一座装饰的富丽堂皇的庙宇没有至高至上的神那样。"[3]中华五千年的传统积淀在氏族共同体基础上的农耕文明产生了特定的农耕文化,形成了纷繁的哲学派别。比较代表的有儒、墨、道、法。其中,儒家文化作为及千年的传统文化。它渗透到了文、史、哲、政、经、法、军事的各个方面,并且经过上千年积淀渗透人心。
(二)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的基本特征
1.天人合一、顺天择时的法哲学基础
传统儒学以"究天人之际"为最大学问,以追求"天人合一"为至高境界。从孟子的"天人相通",到董仲舒的"天人相类",再到宋明理学家的"天人一体",无不表现出"天人合一"的致思趋向。
汉儒将阴阳五行学说纳入"天人合一"观念之中,宣称天为阳,地为阴,德为阳,刑为阴,阳尊阴卑。因此,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主刑辅是"天"的意志。应当秋冬决狱,才顺天择时,不然就是违背"天意",使阴阳不和,国家丧乱。
2.法自君出、效法古圣的法哲学本源观
百姓是天子的"子民"。天子标榜"以孝治天下"。在"三纲五常"中, "君为臣纲"是"三纲"之纲,他们以此论证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天子"握有最高的立法、司法权,兴废改立、刑赏予夺,全凭君主意志决定。君主意志是一切法的基本渊源。但君主立法应遵循"先王之意"、"先王之法",效法古代圣王之法。这样,法自君出与效法古圣之间形成了既对立、制约,又一致的关系。
3.以礼率法、家族学的法哲学本体论
宗法社会形成了礼法结合、以礼率法的基本形式。礼的一个基本精神是区别贵贱尊卑,礼有等差决定了法的等差。这种等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贵贱等差,二是血缘等差。在宗法社会中,君主政治以家族伦理为基点,君主具有国家元首和全国最高家长的双重身份,家庭是民事活动的主要法律主体,家长是这一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4.德主刑辅、注重教化的法哲学功能论
主流法律思想继承先秦儒家民本思想,提倡"德政"、"仁政",认为刑罚只是治国的辅助手段,刑以弼教,刑期无刑,教化可禁犯罪于未萌。教化的内容是以"三纲五常"为中心的宗法伦理,即所谓纲常名教。 儒家把对民进行道德教育称为"教化",通过教育, 化外在的"他律"为内在之"自律",是儒家德治内容的重要方面。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5.和谐、无讼的法哲学价值论
孔子明确提出了无讼的主张,他的施政目标之一就是"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其无讼乎"(《论语·颜渊》)。在孔子这里,"听讼"是实现"无讼"的一种手段,"无讼"才是"听讼"的最终目的。在传统中国人看来,诉讼被认为是一种破坏社会和谐秩序的极端方式,所谓"讼,终凶"(《周易·讼卦》),主张"讼不可长"、"讼不可妄兴",所以对破坏和谐的诉讼极力予以反对。
6.中庸主义的法哲学方法论
"中庸"一向被认为是儒家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孔子指出,中庸的基本含义是"和",是"无过"也"无不及"。对那些死抱礼的教条而不知损益发展的人,孔子讥之曰:"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认为不符合中庸的要求。孟子更将固执死硬的处事方法斥为"贼道"(《孟子·尽心上》),意即严重破坏了中庸之道。中庸主义体现了求和谐、求适时与法律要求一定的稳定性,立法应当顺时因势,司法必须合宜适度不谋而合。
二、中国传统法哲学思想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1.德法互补、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相结合的思想。
中国法律传统的最大特点是礼律结合,礼律融合,注重法律、道德、习俗、家规的配合使用, 使社会调节多种多样。礼教的感化,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根本治理和对犯罪的预防。现代法治主张的是"法律至上",法律不能过多的包含道德因素,但与道德截然分离的法律决不是符合人类良知的法律。离开了道德评判的法律即使实现了统治也不是法治,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和民众的心理认同。法律只有在其所包裹的内在价值追求符合了公众的认识标准获得了公众的信任时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传统的儒家道德为法律实施提供了客观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已经成立的法得到普遍遵守。二是所制定的法本身是良法,这就是所谓的"良法之治"。良法之治本身就包括了法律本身要体现普世价值与公众观念中的道德底线。在-个正常的社会中,法律在大多数情况下应该是与道德相辅相成的,只有这样的法才能成为"良法"。其次,人类社会是-个复杂的社会,道德与法律作为人们的言行规范,两者缺一不可--德治确实不可以取代法治,但法治也决不是万能之器。其实现代的法治精神就是建筑在人类道德、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而道德更是法治发展的必要保障。中国先哲对"德"的追求可以转化为法律现代化的资本,因为他们的思想体现了人类社会对真善美的追求和对法律正义所寄予的期望。
2.朴素的人本思想
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文化的民本思想认为,人间的治乱兴衰在于人事,而不在天道。国家的治乱安危,取决于民心的向背。所谓"民本"即"以民为本"。在中国古代并没有"民本"一词,它是现代学术界对古代社会中将民本视为国之根本的政治思想的一种高度概括。
西周时期出现了重民思想。周公強调统治者一定要"敬德保民",要"惠民"、"裕民"。当权者应以民心为镜子,来查看自己为政的得失。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一股重民思潮,《管子.牧民》说:"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孔子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孟子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说:"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西汉时期的贾谊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儒家正是从这种民本主义出发,主张重视民心向背,反对苛政与滥罚。
以民为本,维持统治者与民的和谐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思想的一大特色,是我国古代国家制定政策、法律及采取各项措施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朴素的民本思想体现了要以人为本的含义,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2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149
[3]黑格尔﹒逻辑学﹒商务印书馆,1982,上卷 :2
作者简介:朱晋娜, 女, 1986.2, 山西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