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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历史上就有重视陆地领土的主权而忽视海上领土主权的传统,近代海权论的传入并没有得到统治者的重视,其恶果就是在清朝末年被列强从海上打开了国门。中国的海权面临着很多现实的问题,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这些问题,马汉海权论到今天对我们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海权;马汉海权论;和谐海洋秩序
对海权论的研究,历来为历史学家、政治学者和军事学界所瞩目,而鲜有国际法学人重视它。个中原因可能与马汉海权论自始的浓厚军事性质有关,使人们容易把海上军事权利作为透视它的唯一视角。初次涉足这一课题笔者心怀忐忑,然而出于对它的热爱,促使我们不揣浅陋,就海权论到和谐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相关国际法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海权论及其在中国的传播
海权论是由美国卓越的海军历史学家马汉[1]创立的。他首先提出了海权的六项基本要素:国家的地理位置、自然地形结构、领土范围、人口数量、国民性格和政府特征。该理论把国家分为岛国、内陆国和海界陆界兼有三类,分别分析这三类国家建构海上权利的制约因素和有利条件,并列举大量历史事例予以说明。其中心思想就是海上力量即海权对一个国家的安全、繁荣和发展至关重要。海权的发展属于领土主权的外线,进可攻,退可守;陆权则属内线,以防御为主。海权可以控制和保护陆权。而拥有强大的海军力量、海军基地和不受他国控制的海运路线、海运条件和海外商业条件是构建海权的基本条件。海权论从诞生之日起就对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产生了有历史意义的影响,他们纷纷发展海上霸权、建立强大的海军力量。
马汉的海权论在世界各国传播的同时,在晚清也经日本传到了中国。这种传播分两种情况:一是由日本人主办的刊物为了增加发行量,翻译了一些马汉的海权论;二是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为了发展中国海军学术思想,将马汉的海权论一部分引入国内。1903年,梁启超在日本横滨出版的中文刊物《新民丛报》上发表了《论太平洋海权及中国前途》一文,此文表明梁启超对马汉海权论的崇敬和钦佩。他在文章中称:太平洋海权问题,是20世纪第一大问题。他说:“所谓帝国主义者,语其实则商国主义也。商业势力之消长,实与海上权力之兴败为缘,故欲伸国力于世界,必以争海权为第一义。”[2]严复也是我国较早接触与传播马汉海权论者。他借鉴马汉的海权理论形成自己的海权思想,认为海权关系到国家的贫富强弱和国际地位高下;不缔造海权,陆权也只能随之丧失。他呼吁我国应在渤海、黄海、东海与南中国海海域建立制海权,恢复海军,实行海上交通控制,拒敌于海洋国土之外。其建立海权具有“国振驭远之良策,民收航海之利资”的政治与经济的双重目的,体现了其海权思想和国防观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变。[3]晚清海权思想的传入,不仅在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统治阶级中也产生很大的反响。在1906年8月30日清政府政务处的一份奏章中写道:“现时局日艰,海权日重,欲谋自强之用,非振兴海军,无以外固洋面,内卫各省”,明确出现“海权”一词。1907年5月,清廷命令姚锡光拟制海军复兴规划时,就充满了海权思想。他在《筹海军刍议》序中说:“今天下,海权争竞剧烈之场耳。古称有海防而无海战,今寰球既达,不能长驱远海,即无能恐扼近洋。……盖海权者,我所固有之物也,彼虽束我,焉能禁我之治海军?”这里,姚锡光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如果没有海权,不但远洋不能控制,即使近海权益也无法保证。这对那些历来强调海口防御的士大夫,无疑是一剂清醒剂。姚锡光在《拟就现有兵轮暂编江海经制舰队说帖》中说:“海军与陆军相为表里,我国海疆袤延七省,苟无海军控制,则海权坐失,将陆军亦运调不灵。”[4]
可惜的是,海权意识没有在国民中得到普及,统治阶级的当权者也忽视了对海洋的关注,造成我国传统上只注重陆权而放弃了外围的海权建设,这也可以归结为晚清国力日趋衰微,国门纷纷被列强从海上打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事海权、经济海权到法治海权
从海洋秩序的发展历史来考察,海洋权利义务的安排经历了从教会权利的介入到军事实力的左右,从经济实力的控制到国际法的规范,这是一个从专制到民主,从霸权到法治的发展路径,也即教皇颁布教令来分配海洋权利、军事力量决定海洋权利、经济实力决定海洋权利和由法律来规范安排海洋权利四个阶段。海洋主权权利观念是随着近代主权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海洋主权权利观念的发展在世界各个国家是区别很大的,它不仅受前述马汉海权论六大要素的制约,还与该国的历史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与邻国的关系等诸多要素密切相关。为了论述的方便,根据海洋秩序的历史发展概况和主要特征,本文把海权划分为军事海权阶段、经济海权阶段和法治海权阶段,而海权论所论述的就是这三个阶段的起始阶段。当然这样的划分并不是绝对和一劳永逸的,因为无论是军事专制还是民主法制阶段,其背后必定夹杂着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很多场合它们互有交叉重叠。故本文侧重于从第三个阶段来研究当今海权尤其是我国海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讲,海洋与大陆最大的区别就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有天壤之别。一般来说,全世界的陆地除了有争议的地区之外都是由单一主权管辖的领土,而海洋却不同了。海洋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古代单一的非主权管辖区域到现在由完全主权管辖区域、部分主权管辖区域、非主权管辖区域和特殊管辖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构成这一变化。这一特点注定会使各主权国家在国际海域的利益和权利发生交叉、重叠和碰撞,从而使国际海洋秩序呈现出许多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比如海洋划界争端、海洋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纠纷、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事件、对海上航行安全的保障责任、海上国际刑事犯罪的管辖问题等等。这就需要一整套和谐的规范海洋秩序的法律体系来分配、界定海洋权利,以达到在国际海洋问题上“定纷止争”之目的。
国际社会真正从国际立法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了1958年、1960年和1973年至1982年三次海洋法会议。虽然在1958年日内瓦通过了关于领海和毗连区、公海、大陆架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四个公约,其中有些部分已经形成国际习惯法,但它完全是以海洋自由为基础的,是在海洋大国的操纵下制定的,没有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4]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的构建了规范海洋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该公约是在12年之后即1994年11月16日才正式生效的,并且同时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相关的海洋渔业协定有《1993年粮农组织公海遵守措施协定》、1995年《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协定》(已于2001年12月生效)[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起草、通过至生效是一个复杂的讨价还价过程,说明它本身体现了各种利益的协调和若干矛盾冲突的妥协,并不意味着各国利益对立、矛盾冲突的消失。折中含糊、模棱两可的条款更会给《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带来困难。[6]国际立法尚且如此,国内立法更是千差万别。几乎所有沿海国都有自己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相关海域的国内政策法律法规,比如我国批准《公约》10年来,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底电缆保护管理办法》、《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并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 《公约》的原则用来支配着71%的地球——36110万平方公里,是海洋国家之间发展关系的基础,是调节海洋事务的一部根本大法——即海洋宪法。[7]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称之为是我们时代最重要的国际文件,也是联合国宪章生效以来国际社会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公约》像一部宪法,对涉及全球海洋的所有用途与资源作出了规定”。[8]由这部《公约》建立起来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有助于海洋的和平利用和海洋的国际合作,使所有的人类从中得到利益,从而打破了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同时对统一国内立法,解决各个国家国内立法冲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国际法依据。标志着海权从过去以己国私利为唯一的价值取向发展到目前的和平、发展、和谐、共同利益的多元价值取向;从过去的以军事专制为缔造海权的唯一途径,发展为目前的国际合作、民主法制等多种途径来缔造各国的海权。
总的看来,维护和谐海洋秩序的力量是由国际社会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在复杂的国际关系大背景下,是各个国家综合实力的较量。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进步发展,海洋秩序必然会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海权理论对解决当今的海权纠纷仍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
三、当代中国海权面临的新问题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大陆海岸线18000多公里,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5000多个,岛屿岸线14000多公里。[9]海洋对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和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众多,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各国依据《公约》和国内法可获得的管辖海域可能互有交叉和重叠,造成我国和周边部分国家在海域划界和资源开发利用上产生争端。使我国的海权充满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
一是岛屿被侵占。在中国东海方向,日本一些右翼团体和极少数地方议员频频登上钓鱼岛,企图造成既成事实,并试图以该岛为起点,与中国争夺东海部分海域;在中国的南海方向,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一些周边国家已陆续侵占了我40多个岛礁。
二是海域被分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领海范围扩大到12海里,并规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中国与各邻国之间没有达到400海里的自然地理现象,这在客观上决定了中国与邻国不可能同时拥有宽达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相互协商,但一些国家单方面宣布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造成中国120—150万平方公里海域为争议区。
三是资源遭掠夺。中国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鱼类等资源,受经济利益驱势,周边许多国家侵犯了中国的海洋资源,而且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置之不理,宁愿与世界一些石油公司合作开采,也不愿意同中国进行共同开发。[10]
总之,我国海权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历史上纯粹的海洋领土划界冲突依然存在,而在当代又夹杂着更多的利益争夺。这些海洋利益纷争集中体现在对海洋资源勘探开采权的争夺上。当前最典型的就是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争端,双方在几次磋商会谈[11]中对划界的原则及方法有很大的分歧。尽管双方对争议地区的油气资源先后提出了“共同开发”的方案,但对共同开发的范围和方式上双方观点相去甚远。[12]类似的问题在南中国海上中国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样存在,这些国家包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中国大陆和台湾,目前6国7方在南沙群岛形成对峙和角逐局面。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在金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确认中国与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求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 但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各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宣言文件的油墨几乎还没有干的时候就有国家在南海实施了破坏该文件精神的行为。如2004年越南组团赴南沙群岛旅游观光的计划,就使本来敏感的南海局势进一步复杂化。[13]
四,海权论和新海洋法律秩序对解决我国海洋问题的启示
2005年9月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和港澳台代表时强调,建设国际和谐社会,符合世界各国人民要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共同心愿。世界各国应该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国际和谐社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致辞说,世界各国应当共同致力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构建一个各民族平等共存、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国际和谐社会。[14]同时提出了建设和谐国际社会所应遵循的四项原则:政治上相互尊重,在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基础上,坚持主权平等,共同推进多边主义,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经济上加强合作,建立公开、公正、合理、透明、开放、非歧视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在互利互惠、取长补短中实现共赢,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开放包容,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尊重各国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的自主权,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在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相互借鉴,发展繁荣;安全上增强互信,树立互利、互信、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以对话增进互信,以协商化解矛盾,以合作谋求稳定,共同应对各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维护世界和平。这一建设国际和谐社会的倡导同样适用于国际海洋领域,应当用来作为指导建立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维护我国海权的总原则。
建立和谐的国际社会,在国际海洋领域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要求:沿海国的海权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这是维护和谐海洋秩序的基本前提;《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应该得到遵守,这种遵守不限于各国在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国内的海洋立法司法活动,要与国际法保持和谐一致,这是维护和谐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依据;国家间海洋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应该体现公正合理的原则,促进国家间的友好交流,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与合作,这是和谐海洋秩序的总目标;各种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得到完善,运转和谐高效,裁决得到当事国的普遍遵守执行,这是维持和谐国际海洋秩序的司法保障。 我国在解决海权纠纷时首先应该注意到《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这是《宪章》为我们解决任何国际问题提供的思路也是原则要求,同时也赋予各国更多的选择自由。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由于各国普遍不愿意放弃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多项选择自由,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以及仲裁机构都没有强制管辖权,造成我们事实上放弃了很多有效的解决途径。其次我国政府提出的“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有学者认为共同开发可以永久性地替代划界,也可以作为划界前的临时措施。[16]但对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和共同开发的方式,我国与周边一些国家的主张相去甚远,甚至针锋相对,容易引起新的争议。我国是否应该考虑及早主动地依据国际法提出一份详细而彻底的划界和勘探开发方案。我国濒临辽阔的海洋空间,解决海洋问题既要兼顾促进周边局势的稳定与海洋事业的发展两大战略任务,又要考虑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地缘安全三大战略利益。以和平手段和防御性的海防建设来缔造海权,以遵守现有的国际法来建立和谐海洋秩序的诚意,来消除周边国家的猜疑和敌意,消除“中国威胁论”的说法。最终以和平的方式维护海权、建立和谐海洋秩序。
参考文献:
[1]马汉(Alfred Thayer Marhan 1840-1914),1859年毕业于美国海军军官学校,一生从军,先后担任新港海军学院讲师、校长,指挥了美西战争,终生致力于美国海上权利的建立而奉献。他的海权理论以《亚洲的问题》、《海权对1660-1783年历史之影响》、《海权的影响与1812年战争的关系》和《海军战略论》为代表。
[2]周益锋:海权论的传入和晚清海权思想,载《唐都学刊》,2005年7月第21卷第四期。
[3]王荣国:严复海权思想初探,载《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三期。
[4]同注释2。
[5]王铁崖:《新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法的发展》,载《王铁崖文选》(邓正来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7页。
[6]全称为《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7]吴慧:《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国际社会中出现的必然性》,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8]陈炳鑫:《<海洋法公约>及其发展前景——在中国海洋法学会纪念<公约>签署20周年研讨会上的发言》。
[9]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席许通美在联合国纪念《公约》通过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0]《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载《人民日报》1998年5月29日第五版。
[11]中新网2005年年7月20日。
[12]中国外交部和日本外务省分别于2004年10月25日、2005年5月30、2005年9月30日、20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会谈。
[13]如日本的方案中把位于争议区以西的春晓、天外天、断桥和龙井四大油气区块纳入共同开发的范围,中方断然予以拒绝。
[14]据中新网2004年4月20日消息。
[15]据新华通讯社2005年9月5日消息。
[16]林忠:《中国与共同开发的学术探讨》,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一期。
【关键词】海权;马汉海权论;和谐海洋秩序
对海权论的研究,历来为历史学家、政治学者和军事学界所瞩目,而鲜有国际法学人重视它。个中原因可能与马汉海权论自始的浓厚军事性质有关,使人们容易把海上军事权利作为透视它的唯一视角。初次涉足这一课题笔者心怀忐忑,然而出于对它的热爱,促使我们不揣浅陋,就海权论到和谐国际海洋新秩序的相关国际法问题略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海权论及其在中国的传播
海权论是由美国卓越的海军历史学家马汉[1]创立的。他首先提出了海权的六项基本要素:国家的地理位置、自然地形结构、领土范围、人口数量、国民性格和政府特征。该理论把国家分为岛国、内陆国和海界陆界兼有三类,分别分析这三类国家建构海上权利的制约因素和有利条件,并列举大量历史事例予以说明。其中心思想就是海上力量即海权对一个国家的安全、繁荣和发展至关重要。海权的发展属于领土主权的外线,进可攻,退可守;陆权则属内线,以防御为主。海权可以控制和保护陆权。而拥有强大的海军力量、海军基地和不受他国控制的海运路线、海运条件和海外商业条件是构建海权的基本条件。海权论从诞生之日起就对美国、英国、法国和德国等西方国家产生了有历史意义的影响,他们纷纷发展海上霸权、建立强大的海军力量。
马汉的海权论在世界各国传播的同时,在晚清也经日本传到了中国。这种传播分两种情况:一是由日本人主办的刊物为了增加发行量,翻译了一些马汉的海权论;二是在日本的中国留学生为了发展中国海军学术思想,将马汉的海权论一部分引入国内。1903年,梁启超在日本横滨出版的中文刊物《新民丛报》上发表了《论太平洋海权及中国前途》一文,此文表明梁启超对马汉海权论的崇敬和钦佩。他在文章中称:太平洋海权问题,是20世纪第一大问题。他说:“所谓帝国主义者,语其实则商国主义也。商业势力之消长,实与海上权力之兴败为缘,故欲伸国力于世界,必以争海权为第一义。”[2]严复也是我国较早接触与传播马汉海权论者。他借鉴马汉的海权理论形成自己的海权思想,认为海权关系到国家的贫富强弱和国际地位高下;不缔造海权,陆权也只能随之丧失。他呼吁我国应在渤海、黄海、东海与南中国海海域建立制海权,恢复海军,实行海上交通控制,拒敌于海洋国土之外。其建立海权具有“国振驭远之良策,民收航海之利资”的政治与经济的双重目的,体现了其海权思想和国防观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变。[3]晚清海权思想的传入,不仅在知识分子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统治阶级中也产生很大的反响。在1906年8月30日清政府政务处的一份奏章中写道:“现时局日艰,海权日重,欲谋自强之用,非振兴海军,无以外固洋面,内卫各省”,明确出现“海权”一词。1907年5月,清廷命令姚锡光拟制海军复兴规划时,就充满了海权思想。他在《筹海军刍议》序中说:“今天下,海权争竞剧烈之场耳。古称有海防而无海战,今寰球既达,不能长驱远海,即无能恐扼近洋。……盖海权者,我所固有之物也,彼虽束我,焉能禁我之治海军?”这里,姚锡光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如果没有海权,不但远洋不能控制,即使近海权益也无法保证。这对那些历来强调海口防御的士大夫,无疑是一剂清醒剂。姚锡光在《拟就现有兵轮暂编江海经制舰队说帖》中说:“海军与陆军相为表里,我国海疆袤延七省,苟无海军控制,则海权坐失,将陆军亦运调不灵。”[4]
可惜的是,海权意识没有在国民中得到普及,统治阶级的当权者也忽视了对海洋的关注,造成我国传统上只注重陆权而放弃了外围的海权建设,这也可以归结为晚清国力日趋衰微,国门纷纷被列强从海上打开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军事海权、经济海权到法治海权
从海洋秩序的发展历史来考察,海洋权利义务的安排经历了从教会权利的介入到军事实力的左右,从经济实力的控制到国际法的规范,这是一个从专制到民主,从霸权到法治的发展路径,也即教皇颁布教令来分配海洋权利、军事力量决定海洋权利、经济实力决定海洋权利和由法律来规范安排海洋权利四个阶段。海洋主权权利观念是随着近代主权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海洋主权权利观念的发展在世界各个国家是区别很大的,它不仅受前述马汉海权论六大要素的制约,还与该国的历史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与邻国的关系等诸多要素密切相关。为了论述的方便,根据海洋秩序的历史发展概况和主要特征,本文把海权划分为军事海权阶段、经济海权阶段和法治海权阶段,而海权论所论述的就是这三个阶段的起始阶段。当然这样的划分并不是绝对和一劳永逸的,因为无论是军事专制还是民主法制阶段,其背后必定夹杂着国家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很多场合它们互有交叉重叠。故本文侧重于从第三个阶段来研究当今海权尤其是我国海权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法律意义上讲,海洋与大陆最大的区别就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有天壤之别。一般来说,全世界的陆地除了有争议的地区之外都是由单一主权管辖的领土,而海洋却不同了。海洋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古代单一的非主权管辖区域到现在由完全主权管辖区域、部分主权管辖区域、非主权管辖区域和特殊管辖区域(国际海底区域)构成这一变化。这一特点注定会使各主权国家在国际海域的利益和权利发生交叉、重叠和碰撞,从而使国际海洋秩序呈现出许多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比如海洋划界争端、海洋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纠纷、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与破坏事件、对海上航行安全的保障责任、海上国际刑事犯罪的管辖问题等等。这就需要一整套和谐的规范海洋秩序的法律体系来分配、界定海洋权利,以达到在国际海洋问题上“定纷止争”之目的。
国际社会真正从国际立法层面来解决这些问题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召开了1958年、1960年和1973年至1982年三次海洋法会议。虽然在1958年日内瓦通过了关于领海和毗连区、公海、大陆架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四个公约,其中有些部分已经形成国际习惯法,但它完全是以海洋自由为基础的,是在海洋大国的操纵下制定的,没有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4]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的构建了规范海洋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该公约是在12年之后即1994年11月16日才正式生效的,并且同时通过了《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相关的海洋渔业协定有《1993年粮农组织公海遵守措施协定》、1995年《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协定》(已于2001年12月生效)[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从起草、通过至生效是一个复杂的讨价还价过程,说明它本身体现了各种利益的协调和若干矛盾冲突的妥协,并不意味着各国利益对立、矛盾冲突的消失。折中含糊、模棱两可的条款更会给《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带来困难。[6]国际立法尚且如此,国内立法更是千差万别。几乎所有沿海国都有自己的管理和开发利用相关海域的国内政策法律法规,比如我国批准《公约》10年来,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海底电缆保护管理办法》、《海水利用专项规划》、《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并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 《公约》的原则用来支配着71%的地球——36110万平方公里,是海洋国家之间发展关系的基础,是调节海洋事务的一部根本大法——即海洋宪法。[7]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称之为是我们时代最重要的国际文件,也是联合国宪章生效以来国际社会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公约》像一部宪法,对涉及全球海洋的所有用途与资源作出了规定”。[8]由这部《公约》建立起来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有助于海洋的和平利用和海洋的国际合作,使所有的人类从中得到利益,从而打破了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同时对统一国内立法,解决各个国家国内立法冲突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国际法依据。标志着海权从过去以己国私利为唯一的价值取向发展到目前的和平、发展、和谐、共同利益的多元价值取向;从过去的以军事专制为缔造海权的唯一途径,发展为目前的国际合作、民主法制等多种途径来缔造各国的海权。
总的看来,维护和谐海洋秩序的力量是由国际社会的发展阶段决定的,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性。在复杂的国际关系大背景下,是各个国家综合实力的较量。所以随着国际社会的进步发展,海洋秩序必然会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海权理论对解决当今的海权纠纷仍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
三、当代中国海权面临的新问题
中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大陆海岸线18000多公里,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5000多个,岛屿岸线14000多公里。[9]海洋对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和我国相邻或相向的国家众多,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各国依据《公约》和国内法可获得的管辖海域可能互有交叉和重叠,造成我国和周边部分国家在海域划界和资源开发利用上产生争端。使我国的海权充满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
一是岛屿被侵占。在中国东海方向,日本一些右翼团体和极少数地方议员频频登上钓鱼岛,企图造成既成事实,并试图以该岛为起点,与中国争夺东海部分海域;在中国的南海方向,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一些周边国家已陆续侵占了我40多个岛礁。
二是海域被分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领海范围扩大到12海里,并规定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中国与各邻国之间没有达到400海里的自然地理现象,这在客观上决定了中国与邻国不可能同时拥有宽达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解决办法只能是通过相互协商,但一些国家单方面宣布海洋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造成中国120—150万平方公里海域为争议区。
三是资源遭掠夺。中国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鱼类等资源,受经济利益驱势,周边许多国家侵犯了中国的海洋资源,而且对中国政府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置之不理,宁愿与世界一些石油公司合作开采,也不愿意同中国进行共同开发。[10]
总之,我国海权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历史上纯粹的海洋领土划界冲突依然存在,而在当代又夹杂着更多的利益争夺。这些海洋利益纷争集中体现在对海洋资源勘探开采权的争夺上。当前最典型的就是中日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争端,双方在几次磋商会谈[11]中对划界的原则及方法有很大的分歧。尽管双方对争议地区的油气资源先后提出了“共同开发”的方案,但对共同开发的范围和方式上双方观点相去甚远。[12]类似的问题在南中国海上中国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样存在,这些国家包括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中国大陆和台湾,目前6国7方在南沙群岛形成对峙和角逐局面。2002年中国与东盟各国在金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确认中国与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求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 但宣言是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一份有关南海问题的政治文件,对各方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宣言文件的油墨几乎还没有干的时候就有国家在南海实施了破坏该文件精神的行为。如2004年越南组团赴南沙群岛旅游观光的计划,就使本来敏感的南海局势进一步复杂化。[13]
四,海权论和新海洋法律秩序对解决我国海洋问题的启示
2005年9月5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人民大会堂会见来华出席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的部分国家、国际组织和港澳台代表时强调,建设国际和谐社会,符合世界各国人民要和平、谋发展、促合作的共同心愿。世界各国应该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国际和谐社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在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上致辞说,世界各国应当共同致力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构建一个各民族平等共存、和平共处、合作共赢的国际和谐社会。[14]同时提出了建设和谐国际社会所应遵循的四项原则:政治上相互尊重,在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基础上,坚持主权平等,共同推进多边主义,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经济上加强合作,建立公开、公正、合理、透明、开放、非歧视的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在互利互惠、取长补短中实现共赢,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开放包容,尊重文明、宗教、价值观的多样性,尊重各国选择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的自主权,推动不同文明友好相处,在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基础上相互借鉴,发展繁荣;安全上增强互信,树立互利、互信、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以对话增进互信,以协商化解矛盾,以合作谋求稳定,共同应对各种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维护世界和平。这一建设国际和谐社会的倡导同样适用于国际海洋领域,应当用来作为指导建立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维护我国海权的总原则。
建立和谐的国际社会,在国际海洋领域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要求:沿海国的海权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这是维护和谐海洋秩序的基本前提;《联合国宪章》、《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应该得到遵守,这种遵守不限于各国在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包括国内的海洋立法司法活动,要与国际法保持和谐一致,这是维护和谐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依据;国家间海洋权利和利益的分配应该体现公正合理的原则,促进国家间的友好交流,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与合作,这是和谐海洋秩序的总目标;各种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得到完善,运转和谐高效,裁决得到当事国的普遍遵守执行,这是维持和谐国际海洋秩序的司法保障。 我国在解决海权纠纷时首先应该注意到《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这是《宪章》为我们解决任何国际问题提供的思路也是原则要求,同时也赋予各国更多的选择自由。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由于各国普遍不愿意放弃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多项选择自由,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以及仲裁机构都没有强制管辖权,造成我们事实上放弃了很多有效的解决途径。其次我国政府提出的“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有学者认为共同开发可以永久性地替代划界,也可以作为划界前的临时措施。[16]但对共同开发区的划定和共同开发的方式,我国与周边一些国家的主张相去甚远,甚至针锋相对,容易引起新的争议。我国是否应该考虑及早主动地依据国际法提出一份详细而彻底的划界和勘探开发方案。我国濒临辽阔的海洋空间,解决海洋问题既要兼顾促进周边局势的稳定与海洋事业的发展两大战略任务,又要考虑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地缘安全三大战略利益。以和平手段和防御性的海防建设来缔造海权,以遵守现有的国际法来建立和谐海洋秩序的诚意,来消除周边国家的猜疑和敌意,消除“中国威胁论”的说法。最终以和平的方式维护海权、建立和谐海洋秩序。
参考文献:
[1]马汉(Alfred Thayer Marhan 1840-1914),1859年毕业于美国海军军官学校,一生从军,先后担任新港海军学院讲师、校长,指挥了美西战争,终生致力于美国海上权利的建立而奉献。他的海权理论以《亚洲的问题》、《海权对1660-1783年历史之影响》、《海权的影响与1812年战争的关系》和《海军战略论》为代表。
[2]周益锋:海权论的传入和晚清海权思想,载《唐都学刊》,2005年7月第21卷第四期。
[3]王荣国:严复海权思想初探,载《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三期。
[4]同注释2。
[5]王铁崖:《新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法的发展》,载《王铁崖文选》(邓正来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7页。
[6]全称为《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7]吴慧:《论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国际社会中出现的必然性》,载《国际关系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8]陈炳鑫:《<海洋法公约>及其发展前景——在中国海洋法学会纪念<公约>签署20周年研讨会上的发言》。
[9]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主席许通美在联合国纪念《公约》通过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0]《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载《人民日报》1998年5月29日第五版。
[11]中新网2005年年7月20日。
[12]中国外交部和日本外务省分别于2004年10月25日、2005年5月30、2005年9月30日、20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会谈。
[13]如日本的方案中把位于争议区以西的春晓、天外天、断桥和龙井四大油气区块纳入共同开发的范围,中方断然予以拒绝。
[14]据中新网2004年4月20日消息。
[15]据新华通讯社2005年9月5日消息。
[16]林忠:《中国与共同开发的学术探讨》,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