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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电车难题”入手,介绍了功利主义的理论,提出了功利主义存在的一些问题,论证了功利主义并不是完全忽略目的的手段和动机,并且进一步阐释了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多数幸福”原则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原则以及功利主义中的利益相关者无法界定的问题,因此,功利主义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些困难。
关键词:电车难题;功利主义;边沁;密尔;存在问题
“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一辆失控的列车即将撞向轨道上的五个人,而你可以选择动一下方向盘把列车引向另一个轨道,而另一条轨道上只有一个人。这个时候,是否应该拉一下拉杆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拯救那五个人?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Philippa Foot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应当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
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扳动拉杆,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换取五个人的生命,这绝对符合功利主义“为最多数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但是仔细追究会发现,功利主义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一旦拉了拉杆,你就要为另一条轨道上行驶的一个人的死负部分甚至是全部法律责任,但从道德上来讲,你的善意是否应该为这一个人的死亡而买单?那一个单独的人就应当为五个人的不幸买单而献出生命,这是否有正当性?生命的价值是否可以用人数的多寡来衡量?
这里首先要分析什么是功利主义。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宰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下。只有他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一方面是是非标准,另一方面是因果关系链,这两者都被系在痛苦与快乐的宝座上”,而“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者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就是这个人的幸福”,因此,“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的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总结来说,按照功利主义,道德与否由道德之外的功利来决定,而功利又存在于行为的结果或效果之中,功利具体是指行为对所有相关人产生的幸福的加总,在众多的行为模式选择中,功利主义倾向于选择功利最大的行为模式。
对功利主义的第一点批判集中在功利主义者的“唯效果论”。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只看到转动方向盘就可以避免五个人死亡的更加严重的效果,但却忽视了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及动机,即蓄意的剥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按照绝对主义对道德的判断标准,即存在绝对的道德准则,剥夺他人的生命是在任何情境下都不能被允许的,因而不应该转轨。此处觉得认为功利主义只强调效果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从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确实可以看出功利主义者强调效果在道德判中的显著作用,但关键问题是功利主义并没有否定动机在道德评价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密尔说“动机与行为者的关系很大”,“我们自己心内的各种情感,一种伴随违反义务而起的相当强烈的痛苦,它就是良心的精髓。良心起源于同情、爱悦,尤其是起源于恐惧;起源于一切种类的宗教感情,起源于自尊心和希求别人尊重我们的欲望,我觉得这种极端复杂化就是道德义务的观念所具有的那种神秘的来源”。如果功利主义完全否认动机,是不可能得出这样的推理的。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内部制裁力,其实就是功利主义肯定动机的证明。再者,按照功利主义的行为评价程序,用来评判行为的后果,应当是根据以往经验对后果的事先预测,而不应是事后的结果,否则功利主义就是一种纯粹的空谈,根本不能用来指导具体的行为。既然用来评判行为的后果是事先的预测,那么它便包含了行为的动机。所以说,认为功利主义只论后果而不顾动机的看法是不准确的,功利主义只是强调行为后果在道德裁判中的重要地位,而这种后果不能简单的理解成行为所产生的具体后果。另一方面,后果与动机在理性的行为中必然是统一的,因为如果我们单单用某种动机作为评判行为的标准,其实必然已经考虑到这种动机同时构成的行为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只是一般意义的道德行为标准。
而功利主义道德评判体系真正致命的环节在于它所阐述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能否说明公平正义,正如文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那一个单独的人就应当为五个人的不幸买单而献出生命,这是否有正当性?何况这个人是无辜的,他也应该是幸运的一个人。我们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功利主义,每个人总是在有义务去选择那个能够促进群体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否则他就犯下了道德错误。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只关心怎么“把蛋糕做大”,并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当代最有影响的道义论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不能说明分配的公平,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能够说明这种批判的一个极端例子,是器官移植的思想实验:有五个病人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两个人需要肺,两个人需要肾,一个人需要心脏;如果这些病人能够做手术,他们就能活下去并且恢复健康,否则将全部死去;在缺乏器官供应的情况下,将一个无辜的年轻人杀死然后将他的器官移植给那五个病人,从根本上说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用一个人的生命换取五条生命,但这显然违背我们的道德直觉,任何一个国度都无法接受这样的道德。针对这种批判,功利主义者也曾经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例如穆勒认为,所谓公平正义,就是对个人正当权利和利益的尊重和维护;由于公平正义与利益相关,不同的人对公平正义便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对公平正义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为了解决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争论,只有根据功利主义原则。
而功利主义者的这种辩护并没有解决实际的问题。功利主义旨在达到使总量最大化的目的,实质上是一个总量原则或效率原则,而公平正义是如何在内部协调从而达到平衡的问题。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试图用效率来定义公平,是明显不合理的,功利主义根本上不关心分配问题,更无法说明分配的公平和正义问题。笔者认为,功利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并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例如在边沁看来社会只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组成,“因此社会利益,社会幸福不过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和”。
功利主义把个人和社会生硬的联系起来,因而难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在实际案例中,很多时候社会利益的最大并不能机械地等同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总和。功利主义对此的辩驳是,要解决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关键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总供应量与社会全体对财富或福利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企图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总量来最终解决由于市场分配所导致的分配不公和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欠缺问题。但关键问题在于,整体福利并不是社会效率的全部,更不是解决正义的唯一有效方式,这只是一个方面。从本质上讲,社会分配正义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否公正。因而功利主义仅仅重视整个社会的价值供应问题,忽视了其他诸多的重要方面,并且以此为整个道德评判体系的核心原则,确实难以解释电车难题、器官难题等理论困境,也在现实的社会问题的解释中显得捉襟见肘。
从“电车难题”来审视功利主义还有诸多的问题,例如功利主义所定义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所指的对象是利益相关者,在天桥难题中,站在天桥上的胖子似乎无法被我们认定为利益相关者,绝大多数人也无法接受把胖子推下桥去挽救另外五人的做法,毕竟他只是无辜的路人;但是在电车难题中,在另一条轨道上的人就被认定为应该被卷人事件当中,让列车转轨就被多数人认为是正当的。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但却从功利主义中也找不到答案。对所谓的“利益相关者”如何界定,完全只能凭个人感觉进行判断,功利主义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及判断标准。另一方面,电车难题是抽象出来的理论困境,轨道上的六个人全部都是抽象的个体,若假设在轨道上的五个人是衣冠不整叼着烟的街头流氓或者囚犯,而在另一条轨道上的是一个背着书包的七八岁的孩子,或者是一个诺贝尔奖得主,也许有一些人的决定就再次发生改变。
在现实社会中会出现更多的具体情境和因素,也许对象不同、手段不同、动机不同等等都会影响我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不同,因此在进行具体的社会行为分析时,我们不能仅仅用功利主义或绝对主义来进行评判,任何一种行为或思考模式都有其例外或者失效的时候。
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有时需要把功利主义与绝对主义所倡导的绝对道德准则折中来考虑。当然,我们不能单纯以这样一个想象的实验来判断功利主义的合理性。尽管功利主义存在一些无法解释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功利主义思想的提出,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给我们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思路,它所提出的标准也是解决现实问题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关键词:电车难题;功利主义;边沁;密尔;存在问题
“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最为知名的思想实验之一。一辆失控的列车即将撞向轨道上的五个人,而你可以选择动一下方向盘把列车引向另一个轨道,而另一条轨道上只有一个人。这个时候,是否应该拉一下拉杆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拯救那五个人?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Philippa Foot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主要理论,特别是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大部分道德决策都应当根据“为最多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做出。
从一个功利主义者的观点来看,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扳动拉杆,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换取五个人的生命,这绝对符合功利主义“为最多数的人提供最大的利益”的原则。但是仔细追究会发现,功利主义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一旦拉了拉杆,你就要为另一条轨道上行驶的一个人的死负部分甚至是全部法律责任,但从道德上来讲,你的善意是否应该为这一个人的死亡而买单?那一个单独的人就应当为五个人的不幸买单而献出生命,这是否有正当性?生命的价值是否可以用人数的多寡来衡量?
这里首先要分析什么是功利主义。边沁认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种主宰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下。只有他们能够指出我们应当做什么,而且决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一方面是是非标准,另一方面是因果关系链,这两者都被系在痛苦与快乐的宝座上”,而“功利是指任何客体的这么一种性质:它倾向于给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者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失、痛苦、祸患或不幸;如果利益有关者是一般的共同体,那就是共同的幸福,如果是一个具体的人,就是这个人的幸福”,因此,“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的利益有关者之幸福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总结来说,按照功利主义,道德与否由道德之外的功利来决定,而功利又存在于行为的结果或效果之中,功利具体是指行为对所有相关人产生的幸福的加总,在众多的行为模式选择中,功利主义倾向于选择功利最大的行为模式。
对功利主义的第一点批判集中在功利主义者的“唯效果论”。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只看到转动方向盘就可以避免五个人死亡的更加严重的效果,但却忽视了达到这种目的的手段及动机,即蓄意的剥夺了另一个人的生命。按照绝对主义对道德的判断标准,即存在绝对的道德准则,剥夺他人的生命是在任何情境下都不能被允许的,因而不应该转轨。此处觉得认为功利主义只强调效果的说法是不准确的。从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确实可以看出功利主义者强调效果在道德判中的显著作用,但关键问题是功利主义并没有否定动机在道德评价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密尔说“动机与行为者的关系很大”,“我们自己心内的各种情感,一种伴随违反义务而起的相当强烈的痛苦,它就是良心的精髓。良心起源于同情、爱悦,尤其是起源于恐惧;起源于一切种类的宗教感情,起源于自尊心和希求别人尊重我们的欲望,我觉得这种极端复杂化就是道德义务的观念所具有的那种神秘的来源”。如果功利主义完全否认动机,是不可能得出这样的推理的。密尔认为功利主义的内部制裁力,其实就是功利主义肯定动机的证明。再者,按照功利主义的行为评价程序,用来评判行为的后果,应当是根据以往经验对后果的事先预测,而不应是事后的结果,否则功利主义就是一种纯粹的空谈,根本不能用来指导具体的行为。既然用来评判行为的后果是事先的预测,那么它便包含了行为的动机。所以说,认为功利主义只论后果而不顾动机的看法是不准确的,功利主义只是强调行为后果在道德裁判中的重要地位,而这种后果不能简单的理解成行为所产生的具体后果。另一方面,后果与动机在理性的行为中必然是统一的,因为如果我们单单用某种动机作为评判行为的标准,其实必然已经考虑到这种动机同时构成的行为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探讨的只是一般意义的道德行为标准。
而功利主义道德评判体系真正致命的环节在于它所阐述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能否说明公平正义,正如文章开头所提出的问题:那一个单独的人就应当为五个人的不幸买单而献出生命,这是否有正当性?何况这个人是无辜的,他也应该是幸运的一个人。我们似乎可以这样理解功利主义,每个人总是在有义务去选择那个能够促进群体福利最大化的行为,否则他就犯下了道德错误。也就是说,功利主义只关心怎么“把蛋糕做大”,并不能体现公平正义。当代最有影响的道义论伦理学家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不关心满足的总量怎样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不能说明分配的公平,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原则上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了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能够说明这种批判的一个极端例子,是器官移植的思想实验:有五个病人需要进行器官移植,两个人需要肺,两个人需要肾,一个人需要心脏;如果这些病人能够做手术,他们就能活下去并且恢复健康,否则将全部死去;在缺乏器官供应的情况下,将一个无辜的年轻人杀死然后将他的器官移植给那五个病人,从根本上说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用一个人的生命换取五条生命,但这显然违背我们的道德直觉,任何一个国度都无法接受这样的道德。针对这种批判,功利主义者也曾经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例如穆勒认为,所谓公平正义,就是对个人正当权利和利益的尊重和维护;由于公平正义与利益相关,不同的人对公平正义便有不同的看法,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的场合对公平正义也会有不同的看法;为了解决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争论,只有根据功利主义原则。
而功利主义者的这种辩护并没有解决实际的问题。功利主义旨在达到使总量最大化的目的,实质上是一个总量原则或效率原则,而公平正义是如何在内部协调从而达到平衡的问题。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试图用效率来定义公平,是明显不合理的,功利主义根本上不关心分配问题,更无法说明分配的公平和正义问题。笔者认为,功利主义在这个问题上并没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例如在边沁看来社会只是一种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组成,“因此社会利益,社会幸福不过是组成社会之所有单个成员的利益之和”。
功利主义把个人和社会生硬的联系起来,因而难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在实际案例中,很多时候社会利益的最大并不能机械地等同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总和。功利主义对此的辩驳是,要解决分配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关键在于解决社会财富的总供应量与社会全体对财富或福利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企图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总量来最终解决由于市场分配所导致的分配不公和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欠缺问题。但关键问题在于,整体福利并不是社会效率的全部,更不是解决正义的唯一有效方式,这只是一个方面。从本质上讲,社会分配正义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的制度安排是否公正。因而功利主义仅仅重视整个社会的价值供应问题,忽视了其他诸多的重要方面,并且以此为整个道德评判体系的核心原则,确实难以解释电车难题、器官难题等理论困境,也在现实的社会问题的解释中显得捉襟见肘。
从“电车难题”来审视功利主义还有诸多的问题,例如功利主义所定义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所指的对象是利益相关者,在天桥难题中,站在天桥上的胖子似乎无法被我们认定为利益相关者,绝大多数人也无法接受把胖子推下桥去挽救另外五人的做法,毕竟他只是无辜的路人;但是在电车难题中,在另一条轨道上的人就被认定为应该被卷人事件当中,让列车转轨就被多数人认为是正当的。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但却从功利主义中也找不到答案。对所谓的“利益相关者”如何界定,完全只能凭个人感觉进行判断,功利主义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及判断标准。另一方面,电车难题是抽象出来的理论困境,轨道上的六个人全部都是抽象的个体,若假设在轨道上的五个人是衣冠不整叼着烟的街头流氓或者囚犯,而在另一条轨道上的是一个背着书包的七八岁的孩子,或者是一个诺贝尔奖得主,也许有一些人的决定就再次发生改变。
在现实社会中会出现更多的具体情境和因素,也许对象不同、手段不同、动机不同等等都会影响我们的行为方式的选择不同,因此在进行具体的社会行为分析时,我们不能仅仅用功利主义或绝对主义来进行评判,任何一种行为或思考模式都有其例外或者失效的时候。
因此,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有时需要把功利主义与绝对主义所倡导的绝对道德准则折中来考虑。当然,我们不能单纯以这样一个想象的实验来判断功利主义的合理性。尽管功利主义存在一些无法解释的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功利主义思想的提出,为法学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它给我们提供了一条重要的思路,它所提出的标准也是解决现实问题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