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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21 文献标识码:A
摘要: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是关系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本文从税收角度出发,分析煤炭行业目前的征税情况,并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对煤炭行业如何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煤炭行业;税收政策;行业发展
一、我国目前煤炭行业现状及征税情况
我国煤炭资源总量丰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剩余探明可采资源储量少。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煤炭保有探明资源储量为11800亿吨,其中基础储量3260亿吨,资源量8540亿吨。煤炭储量主要分布在华北和西北地区,内蒙古、山西、新疆、陕西和贵州五省(区)资源储量占全国总量的81%。[1]
虽然我国煤炭工业发展日益繁荣,但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资源配置不合理,破坏和浪费现象严重;先进与落后生产能力并存,整体技术水平较低;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不高;矿区生态环境亟须改善。由于我国煤矿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在资源价格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一些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其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参与矿业权竞争,通过炒卖资源牟利,给行业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税收政策的特征
(一)税制安排不够合理
1、增值税税制不合理
煤炭是资源性初级产品,在深加工之前,并不存在增值问题。所以,对没有经过深加工的煤炭征收增值税,属于制度上的错误安排。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并不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且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煤炭生产成本中的物质消耗均不构成产品实体,因此,在产品成本支出项目中允许抵扣的项目少、比重低。在这一税制下,缴纳增值税却不能进行足额抵扣,且没有政府财政补贴,会给煤炭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2、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
资源税征收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由于资源条件的复杂性以及对等级的划分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现行的煤炭资源税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消耗的资源,造成了实际征收的资源税与资源的质量优劣并无关联。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试图通过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办法使问题得到解决。但事实上,应该重点控制的是资源浪费严重的小煤矿,由于其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反而做不到位。所以,煤炭企业普遍反映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控资源以实现有效利用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征税范围较窄,税负不公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对煤炭的征税范围仅包括原煤,对各类煤炭产成品和深加工品征税尚无细则。
税负不公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业间的税负不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3]但截至2010年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平均税负率为5.50,居全行业第三,高出全国平均税负30.81%。其次,行业内不同类型企业间的税负不公。我国约有26000多个煤矿,其中90%左右是小煤矿,国有煤矿(包括地方国有)只占10%左右。
(三)政策变动,无法长期得到落实
199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因税制改革而给煤炭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采用了先征后返的政策,之后又增加了中央财政亏损补贴,这一政策在当时是积极的。据统计,仅1994年至2004年这十年间,中央财政通过亏损补贴的方式向煤炭企业退回上交的税金共计达358.1亿元。但这笔补贴款主要使用在原煤炭部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并不是在全行业平均发放,其他煤炭企业并不享有补贴的权利。实际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也并非每年都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款,中央财政补贴并不能保证足额发放。随着煤炭管理体制的改革,退税款和补贴款的实际支配主体发生了根本转变,由地方政府取代了煤炭部。这就使得中央财政对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定额返还和亏损补贴政策已经与煤炭企业运营情况、缴纳增值税多少脱钩,成为地方财政政策;专款专用也变为专款多用。旨在降低煤炭企业税负水平的调整性中央财政政策已失去其特有功能,对煤炭企业也失去了积极作用。[3]
三、实现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税收政策
首先,应合理安排税制,严格界定各个税种。可根据煤炭开采及加工的不同环节或形成的不同制品分别核定税率征收,减少重复和不合理的征税。取消对原煤征收增值税;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也可借鉴国外经验,将煤炭企业适用的税制分为两大类:普通税和特种税。普通税包括如流转税、所得税等行业通用税种,特种税如资源税。
其次,制定合理的税率。鉴于新资源税按矿产资源质量分为劣、中、优、特四档,应分别四项税率对应征税。同时区别不同用途对煤炭的依赖性,对涉及民生必需的电煤少征税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其他消费型适当地增加税负。
再次,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煤炭产品成本支出项目中允许抵扣的项目少、比重低。应合理安排税基,减少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做到公开征收,可以抵扣的部分运费据实实现抵扣,以减少行业税务负担。
(二)加强税收监督管理
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煤炭行业税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特别是少做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规范、中间人的税收问题等,都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对此,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核算的监督管理,从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入手,规范企业的核算。把煤炭经销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加大对税负率的监控力度,对偏离参考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察。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弄虚作假。
积极设计研发并推广自动化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不仅节约成本,提高行业工作效率,同时由计算机精确记录煤炭进、出量,以计算应纳税额,防止各企业篡改数据和偷税漏税。
(三)合理安排利用税收收入
建立税收收入基金库,将收入一部分用于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一部分用于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公平发展;一部分用于科技创新,积极研发新型、节能、环保的可替代能源,以减少对煤炭能源的硬性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工业是关系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基础产业。“十二五”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煤炭工业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国煤炭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EB/OL]. http://www.lftshd.com/bencandy.php id=10374.2010-02-05
[2]2012-2016年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R].行业报告.2011-12-13
[3]煤炭企业税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EB/OL].http://www.autooo.net/pv/law/19561.html. 2009-05-06
[4]纪翔.资源税改或覆盖所有资源 煤炭成下一轮改革重点[N].中国经济时报.2012-02-22.
作者简介:
牛宝腾(1988-),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会计专业,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副作者:王越(1990-),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会计专业,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摘要: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工业是关系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基础产业。本文从税收角度出发,分析煤炭行业目前的征税情况,并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对煤炭行业如何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煤炭行业;税收政策;行业发展
一、我国目前煤炭行业现状及征税情况
我国煤炭资源总量丰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剩余探明可采资源储量少。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煤炭保有探明资源储量为11800亿吨,其中基础储量3260亿吨,资源量8540亿吨。煤炭储量主要分布在华北和西北地区,内蒙古、山西、新疆、陕西和贵州五省(区)资源储量占全国总量的81%。[1]
虽然我国煤炭工业发展日益繁荣,但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资源配置不合理,破坏和浪费现象严重;先进与落后生产能力并存,整体技术水平较低;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不高;矿区生态环境亟须改善。由于我国煤矿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尚不完善,在资源价格走向市场的过程中,一些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利用其经济实力上的优势参与矿业权竞争,通过炒卖资源牟利,给行业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我国税收政策的特征
(一)税制安排不够合理
1、增值税税制不合理
煤炭是资源性初级产品,在深加工之前,并不存在增值问题。所以,对没有经过深加工的煤炭征收增值税,属于制度上的错误安排。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并不对矿产品征收增值税。且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煤炭生产成本中的物质消耗均不构成产品实体,因此,在产品成本支出项目中允许抵扣的项目少、比重低。在这一税制下,缴纳增值税却不能进行足额抵扣,且没有政府财政补贴,会给煤炭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2、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重复征收
资源税征收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由于资源条件的复杂性以及对等级的划分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现行的煤炭资源税不能正确反映实际消耗的资源,造成了实际征收的资源税与资源的质量优劣并无关联。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试图通过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办法使问题得到解决。但事实上,应该重点控制的是资源浪费严重的小煤矿,由于其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反而做不到位。所以,煤炭企业普遍反映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调控资源以实现有效利用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征税范围较窄,税负不公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对煤炭的征税范围仅包括原煤,对各类煤炭产成品和深加工品征税尚无细则。
税负不公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业间的税负不公。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3]但截至2010年底,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平均税负率为5.50,居全行业第三,高出全国平均税负30.81%。其次,行业内不同类型企业间的税负不公。我国约有26000多个煤矿,其中90%左右是小煤矿,国有煤矿(包括地方国有)只占10%左右。
(三)政策变动,无法长期得到落实
1994年,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因税制改革而给煤炭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采用了先征后返的政策,之后又增加了中央财政亏损补贴,这一政策在当时是积极的。据统计,仅1994年至2004年这十年间,中央财政通过亏损补贴的方式向煤炭企业退回上交的税金共计达358.1亿元。但这笔补贴款主要使用在原煤炭部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并不是在全行业平均发放,其他煤炭企业并不享有补贴的权利。实际上,大型国有煤炭企业也并非每年都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款,中央财政补贴并不能保证足额发放。随着煤炭管理体制的改革,退税款和补贴款的实际支配主体发生了根本转变,由地方政府取代了煤炭部。这就使得中央财政对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定额返还和亏损补贴政策已经与煤炭企业运营情况、缴纳增值税多少脱钩,成为地方财政政策;专款专用也变为专款多用。旨在降低煤炭企业税负水平的调整性中央财政政策已失去其特有功能,对煤炭企业也失去了积极作用。[3]
三、实现煤炭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煤炭行业税收政策
首先,应合理安排税制,严格界定各个税种。可根据煤炭开采及加工的不同环节或形成的不同制品分别核定税率征收,减少重复和不合理的征税。取消对原煤征收增值税;把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也可借鉴国外经验,将煤炭企业适用的税制分为两大类:普通税和特种税。普通税包括如流转税、所得税等行业通用税种,特种税如资源税。
其次,制定合理的税率。鉴于新资源税按矿产资源质量分为劣、中、优、特四档,应分别四项税率对应征税。同时区别不同用途对煤炭的依赖性,对涉及民生必需的电煤少征税并给予财政补贴,对其他消费型适当地增加税负。
再次,由于煤炭行业的特殊性,煤炭产品成本支出项目中允许抵扣的项目少、比重低。应合理安排税基,减少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做到公开征收,可以抵扣的部分运费据实实现抵扣,以减少行业税务负担。
(二)加强税收监督管理
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煤炭行业税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特别是少做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规范、中间人的税收问题等,都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对此,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核算的监督管理,从督促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入手,规范企业的核算。把煤炭经销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加大对税负率的监控力度,对偏离参考指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察。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力度,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弄虚作假。
积极设计研发并推广自动化系统和防伪税控系统,不仅节约成本,提高行业工作效率,同时由计算机精确记录煤炭进、出量,以计算应纳税额,防止各企业篡改数据和偷税漏税。
(三)合理安排利用税收收入
建立税收收入基金库,将收入一部分用于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一部分用于调控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社会公平发展;一部分用于科技创新,积极研发新型、节能、环保的可替代能源,以减少对煤炭能源的硬性消耗,实现可持续发展。
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炭工业是关系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基础产业。“十二五”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煤炭工业在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中国煤炭产业发展现状与趋势[EB/OL]. http://www.lftshd.com/bencandy.php id=10374.2010-02-05
[2]2012-2016年中国煤炭行业发展分析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R].行业报告.2011-12-13
[3]煤炭企业税收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EB/OL].http://www.autooo.net/pv/law/19561.html. 2009-05-06
[4]纪翔.资源税改或覆盖所有资源 煤炭成下一轮改革重点[N].中国经济时报.2012-02-22.
作者简介:
牛宝腾(1988-),男,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会计专业,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副作者:王越(1990-),女,山西太原人,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在读,会计专业,研究方向:财务会计。